分享

刑法单设“嫖宿幼女罪”是中国法律之耻!

 《港湾》 2015-0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设“嫖宿幼女罪”,是中国之耻!更是中国法律之耻!
燕山之石
罪恶的“嫖宿幼女罪”,是官员“买处”前赴后继的根源!
近年来连续爆出政府官员买处被揭发丑闻,如河南某县的政协主席买处,到事发时已经买了二十几个;贵州习水的公安局长,四川宜宾的国税局长,也陆续爆出了买处的丑闻,中国的官员们可真是饱暖思淫,买处竟然前赴后继,奋勇向前,大有一股不到黄河心不死的劲头!
现在,陕西省吴起县又发生了一些老板花钱通过施暴女生专找女学生卖处给一些官员。县人大代表涉案被拘。的丑闻,而且从报道来看,吴起县已经在加大力度捂盖子了!

就吴起“逼学妹卖处”案而言,5名女学生在宿舍受多名学姐持刀威胁被脱光衣服拍裸照,还强迫其“卖处”,不从即遭猥亵、殴打至几人耳膜穿孔、下身出血。毫无疑问,这是一件极其严重的刑事案件。可921日晚发生的事,警方在26日才将6名涉案女生抓获并刑事拘留,检方直到1023日才批捕,拖着不办案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而当3名受害人家长到延安市上访反映情况表达正常诉求时却无人理睬,不得已在延安市政府门前下跪时,却即刻遭到了宝塔区公安分局“以影响了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为由的行政拘留,反映又何其之速也!
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起“逼学妹卖处”案案发100多天后,时至今日,吴起官方竟仍然对该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虽然官方发声“未发现公职人员参与”,但为什么至今仍然没有“买处”者及组织者被认定?吴起公安、检察究竟是干什么吃的?难道县委县政府只会欺压受害者及其家人吗?!
而对于媒体披露的派出所副所长自己花25万作为受害人“封口费”一事,官方既然公开声称系个人行为,那他个人拿出巨额资金给受害人作“封口费”的动机又是什么?难道这位派出所副所长不是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吗?为什么不查?不查或不能查的背后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难道买处者是吴起县、延安市的“大官”?抑或是陕西省甚至中央的“大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然而,1997年刑法修订时,却又莫明其妙的在刑法第360条第2款中规定了“嫖宿幼女罪”。该条文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明显低于奸淫幼女罪!从此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明显是出于官员奸淫幼女的需要而设!以使饭饱思淫的官员们能够逃避或减轻法律的严厉制裁!
因此,罪恶的“嫖宿幼女罪”,才是官员“买处”前赴后继的根源!
如果刑法废除了“嫖宿幼女罪”的条文,凡是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者,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还会有那么多的官员锲而不舍的“嫖宿幼女”吗?
肯定不会!

        刑法单设“嫖宿幼女罪”,是中国之耻,更是中国法律之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