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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实践与思考--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徐徐读书 2015-01-13

对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1-13来 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蔡 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决定》为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指明了方向。“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必将有效破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体制难题,提升反腐败的威慑力。

  一、出台“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时代性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改变了以往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体现为同级党委的份量更重而导致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的局面,从顶层设计上理顺了“双重领导”的职责区划,为强化新形势下纪委执纪监督职能,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1.出台“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顺应当前反腐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态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然而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只有进行曲。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定果断刹风整纪,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又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2.出台“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保证纪委独立办案的必然要求。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性质《党章》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纪检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对加强党纪监督起了积极作用。但现实情况下,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纪委独立性还不强,不能完全发挥监督、惩处作用。政府监察机构的级别比纪委低,其独立性更小,这种领导体制会造成许多缺陷。实践证明,党政领导不要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敢监督,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出台“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树立纪委办案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查处腐败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有的主要领导为了局部利益,对违纪干部是否立案查处的问题上,用个人感情代替法律政策,态度暖昧,甚至千方百计地予以保护,称问题不大不处理,讲过去有功要保护。现在,实行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样做,既强化了上级纪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没有改变同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主体责任,还增强了纪委办案的权威。

  二、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实效性

  过去,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内部消化”等问题时有发生。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有利于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使纪委监督更有底气、更有权威。

  1.有效防止案源流失。案件线索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下一级纪委收集的案件线索定期向上级纪委备案,上级纪委对报备的案件线索进行集中分类管理,定期核对案件线索,督促下一级纪委依纪依法调查案件,并对调查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指导,确保案源件件有落实。针对调查不力案件,上级纪委通过及时询问原因,落实责任,传导压力,能有效防止案件线索流失、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的发生。

  2.有效保证案件查办效果。当前违纪违法人员的层次向知识化转变,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腐败行为更加隐蔽。由于基层办案力量有限、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难度大,打击腐败的力度被削弱,震慑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在逐级减弱,案件的查办效果难以凸显。“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从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权入手,以上带下,确保了案件查办效果。实行重大疑难案件由上级纪委直办,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一定级别案件由上级纪委领办,对涉案当事人为重要部门主职干部的案件,以上级纪委办案人员为主,下级纪委办案人员为辅实行领办制,能防止人情案、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情况的发生;民生热点案件由上级纪委督办,能确保问题查清、处理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般腐败案件由上级纪委交办,能确保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快速办结。

  3.有效打破“同级监督软”的局面。过去,纪委发现当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从地方党委、政府来说,过于考虑“家丑不可外扬”,过于偏重经济发展,过于注重地方保护,导致纪委查办案件难度加大,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形成“同级监督软”的局面。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行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效破解了目前纪委办案的体制瓶颈。为基层纪委松了绑、减了压,有利于下级纪委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三、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实践性

  如何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的知情权、领导权和监督权,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1.要实行“三个报备”,加强对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闭环式”管理。一是线索报备。上级纪委建立规范统一的违纪线索登记台账,按来源、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全程督办、统一管理。下级纪检组织定期对信访件和掌握的案件线索向上级纪委报备。二是案件进展报备。对已进入调查环节的案件,有重大进展或需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备,有利于上级纪委及时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并快速反馈。三是审理量纪报备。在审理过程中,下级纪委对一般干部的重处分、部门主职干部处分的审理意见,在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前要先向市纪委报备,这样有利于上级纪委量纪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执纪不平衡以及重审理实体不重审理程序、处分决定随意性大等问题。上级纪委要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抽查,调阅审查相关材料,防止成案线索流失。

  2.统筹办案力量,转变当前“各自为战”的办案模式。针对办案“各自为战”、缺乏协作的问题,从强化上级纪委对查办腐败案件工作的领导权入手,统筹上下级办案力量。建立交叉办案制度,针对可能存在人为干预的案件,由上级纪委安排和授权,下级纪委交叉查办,有效克服人为干扰和阻力;建立联合办案制度,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领域发生的倾向性问题,由上级纪委整合办案资源、办案手段,统一指挥,上下级联动,同时查处,发挥集中查处同一类问题的效果;建立提级办案制度,针对下级纪委出现的涉刑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上级纪委直接办理;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对重点案件确定一个案件主办人,放大主办人的权利和责任,主办人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对该案件的查办工作终身负责。

  3.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巡查指导,在面上督促。建立巡查指导制度,由上级纪委职能室对联系点定点指导,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专项巡查和重点指导。二是沟通协调,在线上保证。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在下级纪委与下级党委、下级纪委与上级纪委、下级党委与上级纪委三个层面查办案件意见不一致时,由上级纪委协调决定,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三是动态指导,在点上突破。建立动态指导制度,上级纪委对基层纪检组织拟定查处的案件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复杂疑难案件,落实专人进行监控跟踪、督促落实和动态指导,对办案程序、线索拓展、关键证据获取及定性量纪进行把关。

  4.明确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王歧山书记提出的“重大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未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要求。一是凡发现并查实下级纪委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致使腐败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二是凡发生拖延上报时间、拖延案件查办、拖延案件审理等问题,对直接责任人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三是下级纪委没有信访件和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零报告”,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四是凡下级纪委长期没有案件,而上级纪委从其他渠道发现案件并查处的,或者存在有案不查、压案不查、大案化小、以组织处理代替案件查办等行为,要对该纪委负责人的失察失管问题进行追责。(作者系团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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