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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家和学者们(含师生),还是不合作得好!...

 看见就非常 2015-01-13

中国科学家和学者们(含师生),还是不合作得好! 精选

已有 10358 次阅读 2014-5-29 18:54 |个人分类:人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国的科学家和学者们的合作模式我以前就总结过:

  1,师生模式。这种最普遍——老师提携学生,学生回报老师,属于常见现象啦。反目的当然有,而且看情况似乎越来越多。

  2,夫妻模式。两口子认识的时候本来就是一个专业或者一个院系的,后来都做了研究从而开始合作当然也是正常现象。合作比较知名的就有院士夫妻了,在中国似乎不算少,钱三强和何泽慧是佼佼者,也是货真价实的合作者。夫妻反目的情况很少,至少在我的视野和知识范围里还没有。

  3,情人模式。一切荣誉先紧着你上,然后再集中资源让我上,有个先后顺序。因为情人关系的特殊性,一方会有点牺牲精神,另外一方得了利之后也不会忘了这边的人,如此情形我就见过不少,当然,最后情人反目的也不少。

  4,同事模式(又可细分为大佬小弟模式和水平对等模式)。大佬小弟模式比较多见,大佬能捞到资源或者自身就控制资源,小弟们只有听喝的份儿,只能依附,这种模式也比较能持续,现实中比比皆是;水平对等模式的合作虽然有,但是很稀少,一般要一方对于名利都不怎么在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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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这些模式当然还可以继续细分,师生合作模式中很罕见的一种就是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与指导教授之间的关系,最近科学网最热闹的地方就在这里了。其实,更多是因为本科生觉得自己对于导师的隶属度没有硕士生和博士生那么强烈,所以,跳出来指责当年指导老师的勇气也就大了些。一般情况下,硕士生和博士生都受惠于导师太多,反而不会有这么大的勇气,我所见到的几例都是学生自己也牛了之后才敢叫板导师的,象自己还在读博士生的时候就敢于叫板的情况绝无仅有。

  科学网博主们对于这次本科生和当年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之争差不多是主动各自站队的——

  第一队:自己亲眼目睹了太多导师啥都不干光知道署名得利的实例气不过的,或者自己干脆就是这种情形的受害者。

  第二队:自己作为导师(或者知道很多导师)很好地承担了指导的责任且提供Idea,甚至跟进每一个进展,学生的所谓成果(包括硕士博士论文)内在的贡献都是导师优先或者占去大头的,因此看见有忘恩负义如是者就气不打一处来的。

  然后,两队阵脚对圆了之后就纷纷厮杀起来,其实,大家要争执的内容早已经脱离了科学网策动的这次本科生和导师之争的范畴了。第一队里的人全部假设学生(本科生)有巨大贡献而导师完全无良;第二队里的人则假设此案里的导师是完全负责任甚至超越性地负了责任的,而学生除了无耻就没有了其他特征。

  嗯,整个厮杀过程大致如此,所以挺没劲的,俺也一直觉得参战的价值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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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经历了文革和各类运动,人的廉耻差不多都有部分丧失,几乎每个人都无法面对道德的指责而傲然自立,也因此,每个人都强调自己有点道理和道德优势的部分,而罔顾其他道德沦丧的方面,这样的架将永远吵不完也打不完。

  导师委屈说:你小子现在声明起自己的权利来了,当年我老人家把你的名字放入毫无贡献的论文中去的时候你怎么不主张自己没那权利啊?学生有便宜就占、占了背后偷笑,吃了一点点亏则立时勃然大怒转脸就义正词严起来,好像自己占了多大的道德高位,让能看清整个事件本质的人不仅窃笑乃至要高声大笑起来。

  学生委屈说:你当年帮助我是为了你当优秀导师呢,不只是为了我本人;而论文署名你后来不是给了自家亲戚嘛!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呀。云云.......

  我打赌,这样的架可以吵上三十年,最后依然是你说你的理,我讲我的道。你说我剽窃,我说你诽谤,无休无止乃至无穷,直到观众们审丑疲劳再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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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我们回顾一下常理:

  一个本科生会产生Idea,并自己将其实现吗?

  常理说:难!都是导师领进门,最后做个大作业毕业了事。

  科学网热闹非凡的此事会例外吗?有人说:历史上牛顿之类的少数牛人曾经例外过的。

  嗯,我们假设此本科生真的是牛顿,那么,离开本科时代的导师后一直在更好的大学读硕士博士,成果已经斐然了吧?甚至其当前的厦门大学导师们也自愧弗如了吧?

  全慧微微笑道:我的弟子都懒得在一些无聊论文上署名,根本看不上那些导师觉得是个啥的烂文章呢。全慧威武!按照当年那位本科生的逻辑,确实如此,他当年就没看上那篇很简单的烂文章嘛。今天看上了吗?人家说还是没看上,只是看见导师拿去发表后觉得权利收到了侵犯,对于这篇要发表在所谓牛刊的论文还是根本看不上的,是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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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能就事论事吗?

  现在看,很多证据是无法获得的。而且再说了,法律从来都不是公正公平的,法律不重事实、只重证据。如果你借给我10万元而没有任何证据,而我又想赖账,法律是不会判我还你钱的。而当年,咱们不还是好朋友,财产不想分彼此不是?哪里会想到后来反目时需要欠条了呢?!

  同样,类似当年的谁最初的Idea以及证明过程中谁贡献大之类的事情,证据早就湮灭了,那些事发后想起来查著作权法要法律介入的人脑子也基本是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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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与其出事后如此麻烦,还是干脆一开始就别合作了!现在大家都不缺那仨瓜俩枣的,何苦给自己找烦恼呢!这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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