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附件1: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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