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 例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 每星期六日; (三) 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经批准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 婚假(包括例假日):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 2 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 (四) 产假(包括例假日): 1 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难产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证”者加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假10天。 (五) 丧假(包括例假日): 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3天。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 (六) 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 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 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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