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利率”要分清“利息”“利率”分不清打起官司吃大亏 (说件民间小事,学点基本法律) “利息”“利率”分不清打起官司吃大亏 (说件民间小事,学点基本法律) 某报新闻:今年2月13日,福建省LX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利息”与“利率”不分,将“利率”写成“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每月2元的利息。 2009年1月21日,被告李乙向原告张甲借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今向张甲借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每月贰元计算,期限1年,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张甲多次催讨,被告李乙拒不还款。2010年1月,原告张甲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李乙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以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被告李乙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利息是每月2元,而不是按月利率20‰计算。 律师点评:出具材料,是让人直观去看的,绝非只让自己“心里明”而让他人靠分析去理解。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是不折不扣的按照证据的字义去理解和判决的,不会采纳“大概、可能、差不多”等含糊其词的理解,其他任意解释更是统统没用。 退一步讲,本案李乙与张甲的借条含义,很可能双方“心领肚明”,双方就是说的利率,通俗的讲就是利率按照每月每100元钱2元计算。但是,出具的借条字义上却表达不出这种含义来,因此判决结果上使原告吃了大亏。事到如此,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嚥了。 正是: 利息利率要分清, 错写后果可不轻, 只因措词不严谨, 吃亏上当心绞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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