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通意见》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民诉意见》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以上4条规定了“两户”制度,主要考点有: (1)“两户”在法律上成立的条件不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核准登记;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需要登记。 (2)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问题。这需要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掌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诉讼主体与此不同。《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字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两户的经营责任承担问题。核心是坚持投资、收益与责任承担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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