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B16·040-89 桑苗产地检疫规程 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1989-10-27发布 1990-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苗产地检疫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桑苗圃地。 2 名词术语 2.1 产地检疫: 本规程所指产地检疫是桑苗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检疫工作,包括培育无检疫性病害良种桑苗和桑苗生长期间的田间检疫检查,直到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2.2 同品种、同批号繁殖的苗木: 同一来源地、同一时间采集的同一品种穗条繁殖出来的桑苗。 2.3 无检疫病虫桑苗圃: 砧木圃、穗条圃、嫁接苗圃和实生苗圃。 2.4 检疫对象: 由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人为传播的桑树危险性病虫。 2.5 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 以种子、穗条、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等人为转播的危险性病虫,但不是国家用法律所规定的检疫对象。 3 检疫对象和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名单 3.1 检疫对象 桑黄化型萎缩病(Mulberry yellow dwarf); 【类菌质体(M ycoplasma-like organisms)】 桑萎缩型萎缩病(mulberry common dwarf) 【类菌质体(Mycoplasma-like organisms)】 桑花叶卷缩病(Mulberry mosaic dwarf disease) 3.2 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 桑皱缩花叶病(暂称); 桑根结线虫病(Meloidgyne incognita Chitwood); 桑疫病(Pseudomonas syringae pv.mori van Hall.) 桑紫纹羽病(Helicobasidirm mompa tanaka); 桑蟥(Rondotia mcnciana Moore); 桑白蚧(Pseudaulapis pentagona tergioni) 4 无检疫对象桑苗的培育 4.1 桑苗圃地的选定 4.1.1 必须先用无病地 4.1.2 在轻病区,选定苗圃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在平原地区,选定苗圃要具备水旱轮作条件的无病地,并与发病桑苗相隔1㎏以上。 b. 在丘陵、山区、江河、湖泊较多地区,可利用自然屏障进行隔离,苗圃周围500米范围内末查到桑树检疫性病害。 4.1.3 苗圃周围的桑园,经严格检疫调查,并彻底挖除有检疫病害的桑树植株就地烧毁,有桑疫病或桑蟥发生的必须治除,防止扩散。 4.2 繁殖采料的采集、消毒和贮藏。 4.2.1 实生苗圃 4.2.1.1 桑籽的采集:应采自生长健壮,无桑病毒病发生的优良母株上。以外地引种须经检疫病部门检疫,并办妥植物检疫手续。 4.2.1.2 桑籽的消毒 a. 桑籽带毒或可疑带毒的,要在播种前进行消毒处理。 b. 消毒方法详见附录A“桑籽湿热消毒处理方法”(略)。 4.2.1.3 桑籽的贮藏:贮藏的桑籽应装入新的塑料薄膜袋内,扎紧袋口,贮藏在3~4℃的冷库或冰箱内待用。 4.2.2 砧木圃 4.2.2.1 砧木的采集:在当地无桑检疫对象发生的实生苗区,采集生长旺盛健壮的实生苗。从外地调入须经检疫部门产地检疫,并办妥植物检疫手续。 4.2.2.2 对可能带病的实生苗,在移栽之前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4.2.2.3 消毒方法详见B“砧木盐酸土霉素液浸根处理”(略)。 4.2.3 穗条圃 4.2.3.1 穗条的采集:穗条必须从当地无检疫对象的高产良桑上采集。从外地调入的穗条须经检疫部门产地检疫,并办妥植物检疫手续。 4.2.3.2 无检疫对象穗条圃的建立:必须从无检疫对象和无危险性病虫发生的地区选择穗条,所选择的穗条应在不采或少采秋叶的枝条上采集,选取品种优良、枝条充实、桑芽饱满的穗条,做到穗条母体本园品种纯一化,对采自有可疑的穗条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可采用“穗条热水浸泡消毒处理”(略)。 4.2.3.3 穗条的消毒 a. 穗条有带病可疑的,须在嫁接之前消毒处理。 b. 消毒方法: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可采用“穗条热水浸泡消毒处理”(略),或“穗条盐酸土霉素液浸泡消毒处理”(略)。 4.2.4 嫁接桑苗圃 4.2.4.1 培育嫁接桑苗的繁殖材料(桑籽、砧木和穗条)必须采自无病区。 4.2.4.2 繁殖材料采自轻病区或有可疑带毒的又桑籽,须经湿热浸种消毒后播种,育出不带毒的实生苗作砧木,穗条有可疑带病的,亦须经热水浸泡脱毒或用盐酸土霉素液浸泡消毒后嫁接。 4.2.4.3 作为繁殖材料的砧木如有可疑带病的,须经盐酸土霉素液浸根消毒,穗条如有可疑带病的,亦要经热水浸泡脱毒或用盐酸土霉素浸泡消毒后嫁接。 4.2.5 插条苗圃,内容与嫁接桑苗圃类同。 4.3 苗圃防疫措施 4.3.1 禁止从外地引进未经检疫和消毒的桑籽、砧木(实生苗)及穗条。 4.3.2 凡进入苗圃的专管人员,必须更换干净衣鞋并用肥皂洗手消毒。 4.3.3 外来参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苗圃地。 4.3.4 苗圃所用一切工具要新添置或消毒处理,专人保管使用。 4.3.5 苗圃内对危险性病虫应进行防疫消毒处理详见附录(略)。 4.4 疫情处理: 桑苗圃发现有桑检疫对象或可疑病株,应立即挖除就地烧毁,苗圃地轮种其它作物。 5 检查检验签证出圃 5.1 检查检验 5.1.1 检查时间:由县(市)植物检疫站组织桑苗生产管理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共同检查。产地检疫第一次在6~7月主要检查桑花叶卷缩病,同时检查桑黄化型萎缩病和桑萎缩型萎缩病;第二次在9~10月间复查黄化型萎缩病和桑萎缩型萎缩病、根部病害可在调运时现场抽检。 5.1.2 田间检查方法:苗圃地实行全面抽检(包括实生苗圃和穗条圃),以村为单位,按随机取样。抽样数量应为桑苗总株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5.1.3 田间症状特征鉴定依据详见附录(略)。 5.1.4 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将检查结果载入无检疫对象桑苗圃产地检疫档案卡(详见附录H·补充件)、桑苗产地检疫检验记录表详见附录(略)、桑园检疫病害调查表详见附录(略) 5.2 出证: 5.2.1 经产地检查,未发现桑黄化型萎缩病、桑萎缩型萎缩病、桑花叶卷缩病的桑苗可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按附录(略)办理准予出圃手续。 5.2.2 发现有其它危险性病虫害植株,剔除病虫株,就地烧毁,经复检验收,确无危险性病虫可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给予出圃。 5.2.3 桑苗出圃凭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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