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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问题

 星愿MQ 2015-01-23

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问题

1、企业税负大幅提高,施工成本水涨船高

根据国家建设会计学会对近百家建筑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建筑企业一旦实行增值税,九成以上企业的税负将会有大幅提升,税负下降的不足一成。理论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平均减轻税负应在80%以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理论与实际严重脱钩。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3年公布的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有3.5%,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将是灭顶之灾。目前在建筑业市场,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潜规则”是行业不争的事实。这些因素本来就使企业的施工成本居高不下,如再实施“营改增”,企业先行支付的税金将由3%上升至11%。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施工成本将再次上升。

2、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理论上,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下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按照增值额缴税。但由于建筑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造成企业难以抵扣进项。比如建筑业劳务成本占总产值的比重近30%,而“营改增”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建筑业并不同步,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部分建筑材料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很多建筑企业都是多元化经营,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为例,其营业务收入有房屋销售收入、房租和物业收入、物业管理收入、客房餐饮收入等。由于不同的施工单位和不同的业务内容,其成本结构也有所不同,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存在的难度也不一样,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3、发票风险陡增

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对于建筑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纳税及抵扣风险意识。此外,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因此,“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发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风险及多缴税款的风险。首先,建筑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实践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企业一旦取得上述发票,其结果重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罪名论处,轻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其次,建筑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虚开行为将进入暴发期,尤其是建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的情况会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改变将给建筑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同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多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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