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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志中的妾看清代妇女的贞节观——以《嘉庆东昌府志》为例
2015-01-27 | 阅:  转:  |  分享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从地方志中的妾看清代妇女的贞节观

以《嘉庆东昌府志》为例

齐姗

(聊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聊城252啷)

[摘要】清代是个崇尚贞节的时代,清代的贞节观与前代有所不同,从维持社会秩序、延续家族血脉的观点出发,政

府不提倡以死殉夫,而是鼓励节妇们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即提倡“节孝”。在这种情况下,地位低下的妾符合了政府

提倡的贞节观,因而被栽入地方志,受到政府嘉奖。

[关键词]《东昌府志》;妾;清代的贞节观

[中圈分类号3r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2l7(20o8)02—0319—02

中国古代的贞节观是妇女史研究中颇受关注的热点,

但就目前而言还尚未有从妾人手来考察中国古代的贞节观

念,而妾作为中国古代妇女中的特殊群体,一方面她们在家

庭生活中地位低下,不能享受其她妇女享有的权利;另一方

面她们还必须同样遵守社会、家庭对于妇女的种种限制和要

求,因而在她们身上体现的贞节观念更具典型性。鉴于此,

本文拟就《嘉庆东昌府志·列女传》中所载来探讨清代的贞节

观念。



、地方志中守节的妾及其反映出的贞节观

“贞节观是社会对两性关系的情感及其社会行动的限定

与期望”…,是典型的父权制的产物。“贞节观的产生并不是

针对两性关系的,而是为了专制主义统治模式寻找合理性的

依据……所以在两性关系上树立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无疑

就是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找到了现实的理论依据。自从人类

社会跨入私有制的大门,女性的贞节就不再是她们单纯的个

人修养问题,而演化为了整个社会的问题,演变成了统治阶

级维护统治、安定社会的政治手段。”[2](嘲’贞节观自周代产

生,经历了漫长的文化渗透后,逐渐深入人心,变成人们普遍

认同的社会道德风尚。明清两代,贞节观念最终发展到登峰

造极的水平,守节妇女的人数大量增加,种类繁多,程度惨

烈。

清建立之初就沿袭明制,表彰节烈。清代记载入正史的

节烈妇女有12323人【3j,妇女节烈的表现多种多样,就节而

讲,有孝顺舅姑,有抚育幼子成才;就烈而言,有以死殉夫,有

受到调戏自杀明志,有遇到兵乱寻死免辱,还有未嫁女殉夫

的“处女烈”等等。清代的贞节观与以往有所不同,清代更加

重视“节孝”。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上谕:“夫亡从亡,前

以屡行禁止,今见京城各省从死者尚多,人命关系重大,死亡

亦属堪怜,修短其自然,岂可妄损躯体?况轻生从死,事属不

经,若再加褒扬,恐益多摧折,嗣后夫没旌表应之例应停

止。J从上谕中可以看出,清代前期殉夫妇女人数之多,妇

女殉夫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妇女以身殉夫,除了受根深

蒂固的贞节道德观影响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鉴于丈夫死后

严酷的生存环境,因此许多妇女宁愿选择死亡,以逃避此后

经济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

题,那就是留下一些孤儿和老人生活无着,因此在当时统治

阶级的观念中,以死殉夫是一种偏激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康

熙的训令就是提倡妇女在丈夫死后担当起家庭的责任,这样

更有利于国家的安定。统治阶级的这种意识形态在地方志

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通常那些含辛茹苦抚养幼子、奉养双亲

的列女会以较大的篇幅记载,尤其是儿子长成后学有所成的

列女更是得到极高的评价;而那些在丈夫死后马上就殉死的

列女则记载较少,通常只有十几个字。

《嘉庆东昌府志》中关于妾的记载就明确地体现了这一

特点,其中被记载的妾几乎都与节孝有关。有妻有妾的家

庭,尤其是妻无子、妾有子的家庭,在妻亡故后,守节的妾便

担当起抚孤兴家的重任:“附载张殿宝妾颜氏,生子玉龙而殿

宝亡,守节十五年,年四十二卒。、以“附载”的形式出现,除了

说明妾之地位低下外,还有可能是因为这个妾的儿子没有在

科举方面有所成就。一般说来,守节的妾生存环境越是恶

劣、养育孩子的过程越是艰辛得到的肯定就越多,如:“生员

杨芷妾刘氏,家贫,芷妻王与芷相继亡,氏守节孝事舅姑三月

生子延琳,教以成立。”[5](<嘉庆东昌府志=)卷之三十七.列女三)“白玉桂

侧室贾氏,年二十七夫亡,抚遗腹子,教养兼至守节三十一

年,乾隆四十七年建坊旌。”[5](<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八,列女四这

[收稿日期]2oo~一02—23

[作者简介】齐姗(1983一),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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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妾由于孝养翁姑,守节的时间较长得到了旌表。有些遗

子学有所成的妾会得到特别的嘉许:“贡生孙守和侧室刘氏

年二十二,范氏年二十四守和殁。范语刘日:‘汝已有身,可

望子嗣,谨守孤儿勉为其难,吾无可守,为其易者将从死者于

地下矣。’刘大痛,约于同守。刘果产一男,二氏同心抚育,越

三年嫡氏张氏殁,丧葬如礼,子稍长延师课读。刘之教子也

严,范之抚孤也宽。刘现年六十六,范年六十八,子邦伟弱冠

入庠0”[5](‘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七''列女三’这个事例开头就讲两个

妾如何相互鼓励为丈夫传承后嗣,没有提到正妻,也许是因

为其中无子的妾想要殉夫,这种“烈”的精神符合统治阶级提

倡的观点,而且这个妾又明白的说出了守节教子要比以死殉

夫艰难的多,她的话尤其符合清代官方倡导的重视节孝的贞

节观。最后两个地位同样低微的妾共同将遗腹子教养成才,

妻反被忽略了。

妾无子而妻有子,这样守节的妾也会得到极大的肯定。

例如:“生员陈鸣震妻胡氏,年二十,生子弥月,呜震难亡。胡

与妾王氏并守节,教子成立后,子娶妻周氏,生男又早天,一

门三节。”[5](《嘉庆东昌府志一》卷之-_卜五,列女一在这则史料中,有子

的并不是妾而是妻,但是由于妾愿意与妻共同守节,承担养

育幼子的责任,因而地方志将她列入了“三节”之中。有许多

的妾在丈夫死后便被转手卖给别人,这则记载中妻妾可以相

容也许是因为妻年纪很轻,孩子幼小,没有足够强大的宗族

庇护,所以妻需要有个人作伴,而妾又有守节的愿望。应该

说王氏能够得到正妻的容纳还算比较幸运。“生员张实妻范

氏,二十而寡。及妾牛氏皆无子,先是有婢怀孕,实病笃不

知,命遣之。后生男,育于婢之母家。求得之,抚育成立,为

诸生。范寿年五十余卒,未几子妇亦卒。遗孙男女三人,牛

鞠寿又十余年方卒。”[5]((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六,列女二在这则史

料中,妻妾两人都无子,在家长死后她们为延续血食,从被赶

走的婢女家中抱回家长的儿子,并且共同将他抚育成人,在

妻死后妾又承担起了抚育孙辈的责任。应该说,这则记载尤

其符合统治阶级宣扬的节孝的贞节观,不但妻妾和睦相处、

同心同德,而且她们找到了丈夫的后嗣,成功地延续了家族

的血脉。“虞茂良侧室陈氏,年二十七夫亡。断发自誓抚嫡

子资深成立。家故饶,告戚族日:田产富恐不利于孤儿,遂分

给贫乏亲众,留半自赡,遗卷悉焚之。守节五十九年

卒。”[5](《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七,列女三’这个妾由于正妻先亡,显

然在丈夫生前已经部分的掌握了家庭的经济权,由于没有经

济上的压力,嫡子又年幼,所以她有守节的条件。如果是平

常的人家有妾愿意守节抚子,宗族不会过多干涉,但是这户

人家“家故饶”,所以宗族中的人出面干预,妾在无奈之下只

得将田产分一半给族人,这才能如愿守节,由此可见妾生存

环境之恶劣。

这些被官方称颂的守节的妾,虽然在人数上不能和其他

列女相比,但在她们的身上更加鲜明的反映了清代重视节孝

的贞节观。我们在批判这种抹煞妇女人格的道德观念的同

时,也应该看到它的一些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地位较为低

下的妾而言,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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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贞节观的积极意义

通常我们只关注贞节观念对妇女的摧残,却忽略了这种

制度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清代这种倡节不倡烈的贞节观念,

对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这种贞节观是建立在重

视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基础上的,对于丧夫后的不完整家庭

来说,妇女的守节在家庭中至为重要,守节将妇女的家庭功

能发挥到极致。家庭的延续发展首先要求节妇代夫尽孝,承

担起奉养公婆的责任,其次是有后,再次是教养后代。最受

人称道的是节妇为自己的丈夫培养出学业有成的儿孙而光

耀门楣。地方志中会有关于守节妾的记载,很大程度上是因

为她们成功地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帮助夫家延续了血脉。这

种贞节观有利于夫权家族的稳定、延续和发展。

就妾而言,贞节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妾的地位。

清代的法律规定妾有守节的权利,并且守节的妾同嫡妻一样

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可以受到政府的旌表。“妾的地位事

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加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

全受他支配。‘七出’和‘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

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

法律的保护”。l6J(Ply))虽然守节的妾要忍受常人所不知的精

神痛苦以及经济压力,但这也保护了那些不愿意被转卖或另

嫁的妾,守节与再嫁很难说哪个更好。只要夫家有子,不管

是不是妾亲生,妾以后的生活都有了最起码的保障。如果妾

生有子女,一旦子女长成,分得财产,妾就可以跟随自己的儿

子生活。另外,守节的妾在家庭中也会得到一定的尊重,所

以有很多妾出于对命运的抗争会选择守节。

贞节观念作为国家进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

段,在明清时期被提倡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清政府出于便于

维持社会秩序、便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倡导“节孝”的贞节观,

即提倡妇女们承担起家庭责任,不要盲目的寻死。妾虽是家

庭生活中地位较低的成员,也被纳入了这种非正式控制的范

畴。由于她们自觉的遵守守节的社会道德风尚,因而受到政

府的尊重被列入地方志中,成为地方妇女的典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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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臼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M].上海:

上海书店,2003.

[责任编辑岳广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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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熊大春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