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1、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2、向上级工会提出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成员。 3、宣传动员,公示任职人情况条件。 4、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给予公示。 5、进行选举,并公示选举结果。 6、将选举结果及材料报上级工会。
第六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在本单位任职3年以上,是本单位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5、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会工作。 6、符合本单位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成员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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