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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一案

 心雨室 2015-01-28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4月??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2年5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经常德市?????检察院决定,同年5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姚登奎,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华、人民陪审员张春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8月10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姚登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经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决定修建省道S306线王家桥地段大修工程。当年6月,常德市公路局将该工程交由鼎城区公路管理局修建,总造价1280余万元。鼎城区公路局将该工程分包给无省道大修工程资质的常德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在施工过程开始前,鼎城区公路局成立了由被告人黄某任项目部总负责人,黄某任工程技术负责人,谭某某为常德市公路局指派的工程驻地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人黄某和叶某某、谭某某监督、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造成了31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被告人黄某辩护称:1、鉴定报告所鉴定的断板是380余块,后经公路局实地点数只有135块断板;2、鉴定取样时与工程完成相隔四年之久,鉴定结论不准确,实际损失不实;3、请求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辩护人姚登奎的辩护意见是:1、黄某犯罪主观动机不明显,工程的结算、验收、质检均由刘某某出面与有关部门交涉;2、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一起贩毒案件,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经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决定修建省道S306线王家桥地段大修工程。当年6月,常德市公路局按照“谁养护,谁修建”的惯例,指定由鼎城区公路局负责修建。为此鼎城区公路局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组建了工程项目部,由时任副局长的被告人黄某任项目部总负责人、工程股长黄某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常德市公路局指派该局副科级科员谭某某为工程驻地监理。为规避此类工程应当公开招投标的规定,鼎城区公路局按照常德市公路局的要求,安排黄某组织人员制作了桃源县公路局、汉寿县公路局和本单位在内的三本投标文件,“完成了”招投标程序。2008年6月20日,常德市公路局和鼎城区公路局分别以工程……(本文书还有7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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