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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Amanda° 2015-01-28
一、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

1、付款人是银行。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信用证付款方式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条款来决定。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它指定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决定。

7、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8、偿付银行(REMBURSING BANK)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家银行,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9、受让人(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指接受受益人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利的人,大都是出口人。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记载。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可否中途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5、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

6、责任文句。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五、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
2.1要求开立信用证的内容,即开证人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是开证银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付款的依据。

2.2开证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表明双方的责任。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通知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即将对信用证的密押(电开)和签字印鉴(信开)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立即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4、审查和修改信用证。

5、交单议付。
收到信用证后即可着手备货和装运手续,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修改通知书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文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通知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限制议付单据的银行办理议付。

6、开证人付款赎单。
开证银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银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清并赎取单据。开证人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向承运机构提货。

六、信用证开立的形式

1、信开本(信函格式、航空邮递)
2、电开本(电报、电传、传真SWIFT CODE)。简电本和全电本。
3、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七、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分为: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如无明确规定则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按是否有第三家银行保兑分为: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的。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

(1)即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包括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向银行借款。
假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原因:进口商利用银行信用和较低的贴现息来通融资金,减轻费用负担,降低进口成本;二是有的国家由于外汇紧张,外汇法令规定进口交易一律须远期付款,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或对银行开立即期证有严格限制。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划分
△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3)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4)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BLE CREDIT)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revoling credit)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金额为止。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金额为止。

一是自动式循环使用。
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


二是非自动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三是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被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的货物,从中图例或者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中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10、付款信用证,承担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凡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凡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某一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形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议付信用证(NEGOCIATION CREDIT)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具体有:一是公开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做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


二是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DIES 2007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欠等业务中。
UCP600同样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即保证付款。


▲关于银行保证书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

银行保证书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使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

△按索赔条件分:

1、见索即付保函。
又称无条件保函,指任何保证、担保公司或其他付款承诺,这些保证、担保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件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有条件保函
这种保函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有条件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银行保证书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保证书大多属于见索即付保证。保证书按其用途分:

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投标保证书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如果保证书规定保证人有选择权,保证人也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


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

还款保证书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使用时,是由承包人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也可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1、委托人。又称申请人,即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在投标保证书项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书项下,为出口人,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如为进口保证书,则是价款支付人;在还款保证书项下,一般为付款或借款的收款人。


2、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


3、保证人。也称担保人。即保证书的开立人,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并由委托人提交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具保证书。


▲各自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选择和运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考虑。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进贸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取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贷款凭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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