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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庸庸学馆 2015-01-29

书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作者:郭昌海 来源:wangzhongkai 点击数:196 更新时间:2015-1-4 11:04:22 文章录入:wangzhongkai]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虽然借条的格式比较简单,但其有关写作问题却不容轻视,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中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借条撰写者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

借条

今借到张××(身份证号:××××××××××××××××××)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年利率×%20××年1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借款人:王××(签名、按手印)    

20××年228日  

(借款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利率直接写明,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当然,对于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应当记清楚此日期,以便届时催要借出去的款项,避免由于忘记还款期限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

四、借款时借条应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án)”,又可以解释为“还(há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作者单位: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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