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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工”变 “黑工” 回国成被告

 神州国土 2015-01-30

“洋工”变 “黑工” 回国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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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张杰通讯员张冬菊马钰

    一方要工资,一方要赔偿。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究竟谁欠谁的?

    今日话题

    年关将至,农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已不是稀罕事儿。但来自四川、陕西等地的十几名出国打“洋工”的农民工不仅在国外成了“黑工”,而且回国领不到工资,还成了被告,被劳务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1月26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法庭上,农民工一方向劳务公司索要工资,劳务公司向农民工索要赔偿,究竟谁欠谁的?本案主审法官就案件每一个细节给予相关解析,并对外出打“洋工”的农民工作出提醒,希望能给春节过后继续外出打工者更多的法律参考。

    出国打“洋工”变成“黑工”事件回放

    一直想趁着年轻出国闯荡一番的年轻小伙王远,来自四川省彭州市一个小村庄。2013年12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王远和另外十几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务工人员,来到了位于郑州市的输远劳务公司,等待着劳务公司安排出国务工事宜。

    2013年12月25日,王远等十几名务工人员和输远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根据需要,王远等人将赴沙特阿拉伯从事木工工作,劳动期限为一年。中介公司负责办理和提供出国必要的手续及工具。若因为务工人员的自身原因要求回国的,务工人员需赔偿输远劳务公司损失及违约金。

    随后,王远及工友们便启程去了沙特阿拉伯。

    孰料,2014年2月的一天,王远等人被当地政府告知,其签证已经超过期限,根据该国法律,需要遣返回国。这一消息让王远等人甚是诧异。

    原来,中介因为手续易办且“节省成本”,就为王远等人办了短期的旅游签证,而非一年期限的工作签证。

    不得已之下,王远等人就向输远劳务公司申请了回国。可是他们却被输远劳务公司告知如果回国需要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是因工资太低才申请回国。王远等人不想再当“黑工”急于回国,就全部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回国申请仲裁才得到工资案情进展

    王远等人回国后,输远劳务公司以他们系个人原因回国为由,拒绝支付他们从2013年12月至2月份的工资每人2.6万余元。

    随后王远向郑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输远劳务公司支付工资。该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输远劳务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远工资2.6万余元。

    劳务公司起诉索赔偿

    输远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支付王远工资2.6万余元;并要求王远返还垫付的机票、办理签证等相关费用,及赔偿因其离职而产生的其他损失6万余元。

    “王远是个人原因才回国的,并且他已经在承诺书上签字,说明是他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他违约的。”法庭上,原告输远劳务公司代理人说道。

    “我们的承诺书是在劳务公司要求下签写的,一起回来的人都签了相同的格式承诺书。我们是在非法滞留当地,需要遣散回国情况下才申请回国的,都是因为你们办的短期签证没有提供劳动需要的条件,是你们违约在先的。”庭审中王远很是愤怒地说道。

    综合评析①

    面对这场官司,原告、被告似乎都讲得很有道理。

    按照王远的说法,输远劳动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他们办理一年期限的工作签证,而是办理了短期旅游签证,这似乎是输远劳务公司违约在先。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一事实的呢?

    在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输远劳务公司和被告王远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输远劳务公司依约出境提供劳动,应按约定为王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但输远公司为被告所办签证为非工作签证,且签证期限仅为30日,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条件,也是不诚信原则的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说输远劳务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条件,是不诚信原则的体现”,“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解除呢?

    本案主审法官朱新强解析: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对合同的解除及用人单位对合同的解除三种方式。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合评析②

    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条件又是什么呢?

    朱新强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参加社会保险等。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享受带薪年休假等。对出国务工的,还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当地用工条件,以及办理工作签证等。

    尽管法院认定输远劳务公司违约在先,但是在“承诺书”上,王远等人也是白纸黑字地写着“自愿回国”,这看上去对王远等人很不利。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远在承诺书上写明系因工资太低原因申请自愿回国,但考虑到王远身在异国他乡,办理回国手续需要输远公司予以帮助的实际情况,故输远公司认为该承诺书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那么依据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哪些情况属于在合同签订时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朱新强解释,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让劳动者从事某种行为的。结合本案,劳动者虽然在回国承诺书上写明系因工资太低原因申请自愿回国,但考虑到原告身在异国他乡,解除劳动合同后急需回国,但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办理回国手续需要原告予以帮助的情况下,不排除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回国承诺书的可能。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远为输远劳务公司提供了劳动,故王远主张支付2.6万余元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输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王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输远公司要求返还其垫付的机票及签证等相关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原告输远劳务公司支付王远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份的工资2.6万余元,驳回原告输远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思考

    针对王远等人来说,他们原本是打算出国打工一年的,结果3个月就回来了,这与他们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王远等人有没有权利请求劳务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呢?如果可以,他们具体可以申请哪些相关赔偿呢?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刚认为:

    王远等人可以起诉劳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劳务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劳动者被劳务公司安排到国外工作3个月,除正常支付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劳动者可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打“洋工”赚“外快”悄然成为不少外出务工者的新选择。春节过后,外出务工者便要动身,为此,本案主审法官朱新强对出国务工者给出以下四点提醒:

    一是要选择合法守信的中介公司,看其是否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无对外劳务输出和代理资格的企业往往将务工者介绍给其他劳务公司,一旦第三方也没有资质,务工者仍然不能出国务工,而且要花费很多精力才能追讨回已缴纳的出国费用。

    二是出国务工一定要办理正规的工作或就业签证,不能接受中介机构办理的旅游签证。利用旅游签证组织他人出国务工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务工者明知,所缴纳出国费用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出国了,在国外持旅游签证务工也是非法的,其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当地法律的惩处。

    三是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工资、计酬方式、福利、伤亡事故赔偿等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违约金条款,一般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提前回国或在国外“跳槽”。务工者一旦签订合同,则要按约履行,如违约则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要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渠道多了解出境务工的有关情况,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合理渠道维权,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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