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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车购税办法 2月1日正式施行

 龘龘清欢 2015-01-30

自2015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由过去的四十五条简化为三十条,在内容上对征收机关、纳税期限、计税价格、退税等进行了修订,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在新办法中都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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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征收机关有变化

 

   据国税局相关人员介绍,由于原办法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模糊,此次修订后将原办法“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替换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明确了征收机关,方便了纳税人。

 

 在纳税期限方面,新办法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免税车辆。新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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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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