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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及存在问题|监管信息|莒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莒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老实的老五 2015-01-30

 

    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法律适用问题在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一直存有争议国家总局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时,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四非”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执法实践中,笔者结合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处的两个案例进行,浅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案例一:某药品连锁店销售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药品连锁店购买了一盒标示为天津和治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批号:120722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60298),打开后,发现该口服液内容物内有白色块状沉淀物和可见异物,怀疑其产品质量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存放有以上产品共计44盒,执法人员打开该产品查看时,发现其部分产品内容物中确实有白色块状沉淀物、可见异物或浑浊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产品44盒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同时对该药品连锁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分析:该案因问题产品感官性状明显异常,而且违反的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明确清晰,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该药店负责人约谈沟通后,被处罚单位自觉缴纳行政罚款。

实际执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找不到具体违反的条款及罚则,只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二:某药房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正在销售一种标示为郑州盛永医药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北大糖康(净宝圣健元胶囊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60558  生产批号:20121010),该药房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单位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产品82盒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随后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查询,发现该产品的注册日期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经了解,该药房负责人承认以上产品是从互联网上看到信息后采购的,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药房进行立案调查。为使证据确凿,我局执法人员又将该药房后来提供的标示为郑州盛永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及查扣的北大糖康送市局发协查函进行核查。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核查后复函(郑食药稽协复函[2013]136号)证实该产品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该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分析:该案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常典型,关键环节是协查取证。目前基层局检验能力严重不足,保健食品抽检送检困难的情况下,协查取证是保健食品案件调查取证的常用方法,但存在效率低时效长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罚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最低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果是比较小的药店,还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已圆满结束,成效显著有目共睹为保证专项整治之后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不反弹,笔者认为有两点亟待解决:一是尽快破解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瓶颈问题,不管是将保健食品纳入大食品的监管范畴,还是特别食品特别对待,都需尽快统一、整合、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使问题产品的立案查处更具权威性、可操作性;二是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局的技术支撑体系,以强有利的检验检测能力为监管执法、稽查办案提供保障。只有如此,保健食品市场乱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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