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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昕:刑不刑讯,这是一个问题?

 chen7749 2015-01-30
作者简介
戴昕,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去年12月初,美国国会参议院公开了民主党参议员主导完成的有关中央情报局羁押审讯恐怖嫌犯情况调查报告的一个纪要。纪要确认,“911”事件之后中情局对美军抓获的恐怖嫌犯采取了此前媒体早有报道的各类刑讯逼供(中情局自辩为“强化审讯”)手段——掌掴、撞墙、剥夺睡眠、脱衣审讯、蒙面浇头、泡冰水甚至性侵犯,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纪要抨击刑讯对情报收集并无实际助益,操作极不严肃,中情局误导、蒙骗政府和国会,掩盖违法事实,国内国际影响极其恶劣。


毫无意外,民权和自由派人士借报告纪要发布之机掀起了新一波舆论攻势,再次呼吁奥巴马政府将包括小布什和切尼在内的一干人等法办追责。民权人士一直以来的主张是,针对恐怖嫌犯的刑讯逼供不但违反了美国法律,更严重的是让人权、自由的普世道德原则蒙上污点,因此绝不能接受。


但“911“事件过去十几年了,美国老百姓的觉悟似乎仍然有待提高。报告纪要公布一周后,在四份不同的民意调查中,受访者认为中情局针对恐怖嫌犯采取的刑讯逼供措施具有正当性的,全部逼近或超出半数(最高的一份调查中接近六成)。这样的“民意”甚至让切尼们都有了底气。切尼本人就跑到电视台,大言不惭地号称“为了保护人民,如果给我机会,我会再来一次!”打这样的嘴炮,当然只能招来更猛烈的嘴炮。



我想起去年秋天给院里国际项目的留学生上课时的情形。留学生班上人很少,不到十个学生,来自南亚、非洲和拉美的几个发展中国家,其中大约一半是穆斯林。因为课程内容是一般性的法律理论,所以天南地北说了不少话题。有一次正好就说起对恐怖分子实施刑讯的例子。既然提到这茬,我也不能免俗,把哈佛教授德肖维茨在“911”之后编出来的那个脍炙人口的经典问题扔出去,看看他们的反应:如果政府抓到一个恐怖分子,他号称知道某个大城市被安装了定时爆炸的“脏弹”,也知道具体的安装位置,时间分秒流逝,他就是不招——上刑,还是不能上刑?


包括几个穆斯林在内的亚非拉留学生们都没有半点含糊,一致认为这种情况下,为拯救无辜民众,当然得对恐怖分子上手段。我告诉他们,要是在美国,尤其在法律界,讨论这个题目,争议其实还蛮大。马上就有不止一个学生追问,为什么有争议?怎么会有人觉得,面临如此生死险境,却居然不能用刑讯?


我提示他们,之前有次课不是讲过,有个叫德沃金的大学者,强调法律思维要有道德层面的“原则性”,而任何刑讯逼供,都意味着没有“认真对待权利”,都是把人用作(获得情报的)手段而没有当成目的,都是原则性的错误,应予一律反对。


学生们听了,各自笑笑,不解、不置可否、或者不以为然。——显然,当老师的水平境界不高,没能把康德/德沃金式的道德/权利理论讲好、讲透、讲到春风化雨、沁人心脾,肯定是脱不了干系。



检讨归检讨,学生的追问却不能不说是极好的追问:德肖维茨问题的假设限定如此明确、答案诱导性如此强烈,这样的问题居然也会成为一个有争议、尤其是有学术争议的难题,本身不是更加奇怪?


肯定不只这些亚非拉的学生觉得奇怪,美国那半数支持刑讯的老百姓,恐怕也会觉得奇怪。越回头想,我也越觉得奇怪。


其实,倘若真出现了德肖维茨问题给定的人命关天、争分夺秒的险境,不论民主非民主、西方非西方,现实中但凡还算靠谱儿的政府及其政治负责人,都不大可能在刑讯问题上坚持教条第一、后果第二,下令动手恐怕是连眼睛也不多眨的。看看确实经历过类似危机决策情境的欧美政府,在实际行动(而不只是说辞)中如何做出判断与选择,也就能明白德肖维茨问题,至少在行动层面,并不会是什么难题。危机语境中的行动者只能依据最本能的直觉行动,至于用道德理论或原则信条去拷问直觉,在这样的语境中会显得有些奢侈了。


但坐在教室里的学生,乃至接受电话访问的那些美国老百姓,在回答德肖维茨式问题的当时,并没有亲身处于问题所设定的险境中。他们的回答,为何也没能超越最本能的直觉?想来,他们面对问题时,一定是接受了提问者给出的描述和限定,把自己充分地带入了想象的危机情境之中。一旦接受了给定的情境,感受到想象的危急,基于本能的道德直觉同样会主导道德判断。换言之,想象的危机情境,一样是危机情境,一旦进入,道德判断的过程便很难容下更复杂的论理。



德肖维茨问题——或者更一般地说,危机情境中的安全/生存与权利/原则之间的矛盾选择问题——之所以常常成为值得讨论、引发争议的“难题”,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人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并没有特别“入戏”。无论世事被渲染、炒作得何其不太平,我们普通人的思维和话语却大都是在相对宽松舒适的纸上谈兵语境中发生的。这样的语境帮助我们当中的至少一部分人获得了在想象的危机面前抗拒“带入”的能力——或者,也可以说,逐渐失去了在想象的危机面前感受恐惧的本能。在相对安稳的环境中,基于这种本能的道德直觉会迟钝、弱化,更精致的思维和情感也有条件萌发、生长。


记得几年前读过一些讨论经典的“电车问题”的法律/道德哲学论文。与德肖维茨问题一样,“电车问题”设计的也是令人心惊胆战的情境(车沿原轨道走撞死五个,换个轨道撞死一个,救五个,还是留一个?)。但哲学家们极其淡定、耐心地发明着一条又一条精细的道德规则,试图告诉我们,为什么居然还会有活一个胜过活五个的道理。没人知道这些哲学家倘若真的面对车轨上的惊悚,会做何反应。但毫无疑问的是,象牙塔中的从容使他们的思考摆脱了对想象中危机的恐惧;这是展开悖离本能的道德思考需要的环境。


相对安全、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培养摆脱本能的道德思考,这样的道德思考让人们质疑基于直觉做出的判断,而质疑原有的直觉逐渐成了习惯,或许也会有人真诚地将其彻底放弃,转而获得新的符合更精致道德原则的情感。但这样的人恐怕并不多——至少在回答德肖维茨问题时提出反对刑讯的,多数不应该是这种情况。更有可能的是,很多人有意识地在话语层面的道德判断中,用道德原则替代了直觉。这不仅因为话语通常并不发生在火烧眉毛、生死攸关的险境,而且因为大多数普通人只可能在话语而非行动层面经历火烧眉毛、生死攸关的险境。只要能克服想象的恐惧,我们便可以通过话语策略去追求生存之外的许多其他东西。


比如,我们要么希望自己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要么希望别人认为自己是这样一个人;要么,最不济,希望至少自己能感觉自己是这样一个人。因此,即便笃信道德原则者不多,鼓吹道德原则者却绝不会少。而鼓吹者越多,调子也注定会越来越高。边沁曾非常形象地描摹过一个类似的机制:唱道德高调就像是参加拍卖,有人“起价”说,宁可错放几个坏人、不可冤枉一个好人,马上会继续有人“抬价”,宁可错放十个坏人、一百个坏人、一千个坏人……直到最后,所有人都开出顶天的高价——即使错放所有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样一场竞拍才可能达到均衡。这还不必定意味着虚伪,也不需要有任何虚伪;君子德风,小人德草,风行草偃而已,不能说倒下的草都是因为虚伪。只是坐而论道的从容之风刮得越久,能够区分真实危机和想象危机的人就越多,能够摆脱本能的恐惧、基于原则而非直觉做出道德判断的人也就越多,德肖维茨问题才越会变成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难题。


——这或许才是我当时应该给学生的回答?



但这显然也不是一个完整的答案。所谓“争议”,就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说环境帮助一些人获得摆脱本能、偏离直觉的能力,为什么至少在德肖维茨问题涉及的道德判断上,还会有另一些人仍旧保留“入戏”的本能,以及强劲的直觉?是后者面临的环境与前者不同吗?抛开样本过小、选择性过强不谈,想想班上的那些亚非拉学生,这似乎是个诱人的解释。但看看美国的民调,就知道即使“文化环境因素”有其解释力,也不太可能是完全的解释力。在反恐和刑讯的问题上,本能与直觉的顽固,看来比道德话语的出现和壮大更加令人费解。


也有人可能会说,支持刑讯的直觉其实可以通过后果主义的方法获得论证和支持——这也使得这种直觉与其他心理学和公共政策上经常讨论、批判的其他诸多“道德启发式”(简单说就是不讲后果的道德直觉)区别开来。但后果主义的逻辑虽然在此确实与直觉一致,相比道德原则思维,前者在思考和论证上却相当捉襟见肘,真能给予直觉的理论支持不多。道德原则思维总体上是封闭、自洽的,而后果主义思维却是开放的,因此后者更容易遭受打击。你说刑讯是为了获取情报拯救无辜者,好啊,如果到头来嫌犯打死不招,又当如何?以美国参议院的报告纪要为例,罗列中情局二十条罪状,上来两条都没有指责酷刑的非人道,而是直戳支持刑讯者的软肋,强调刑讯根本没有像中情局声称的那样奏效,没打出什么有用情报,甚至搞出一些虚假情报。后果主义者或许可以辩解,是的,这些刑讯事后看失败了,但事前谁知道有多大成功可能?如果有50%的机会获得有用情报,要不要刑讯?如果有1%的机会,要不要刑讯?如果除了刑讯,并没有其他更好渠道获得情报,是否应该试试刑讯?是不是禁止了刑讯,人道主义的感召反而真会使反恐形势转好?但倘若是面对道德原则论者提出的批评,这样的辩解是无效的,因为道德原则论证不需要回答这些问题;后果主义论证自己才需要回答这些问题,尽管这常常都是很难真正回答的问题。


类似地,比起道德原则论证的干净利索,后果主义论证常常要落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泥淖。“今天他们刑讯恐怖分子,我没有说话……于是你怎么不知道明天他们就要来刑讯无辜的你我?到时也没人再替你我说话……”虽然这类抬杠的逻辑听上去太过自作多情,但假如不是讲原则,而是要讲后果,那就永远躲不开如何在沙地上划线的追问。只要不一概主张禁止刑讯,就免不了要考虑刑讯在何处更可能奏效,在何处很难有效、容易出现滥刑;只要不一概反对侵犯公民隐私,就需要考虑适当增加多少监控,才能切实提高安保成效,才算没白增加信息泄露、滥用风险;只要不一概反对限制表达自由,就需要考虑是否有些表达真的价值有限,不值得用人命、大量安保资源乃至对其他自由的限制为代价给予保护。但比起坚持某种原则立场,把这些后果考虑清楚要困难得多。


因此,尽管仍然拜承平日久、纸上谈兵的环境所赐,我们也常看到试图用后果主义为刑讯恐怖分子提供理论辩护者,但坦白地讲,这些论证各有千疮百孔,而支持刑讯的这种道德直觉,其普遍、广泛甚至顽固,恐怕不是学者论证得力的结果。也难怪,半数美国老百姓支持刑讯的民调发布后,不少民权进步人士都颇有痛心疾首之意:环境有利,论理也有力,为什么文明社会中却总是只有少部分进步分子,其道德判断力能够摆脱本能和直觉?


的确,这才是最大的未解之谜。目前来看,或许也只能用进化的解释来敷衍。比如在反恐、刑讯、应对集体安全威胁这类问题上,一个种群倘若丢失了基于本能和直觉的决断力,恐怕也很难维护坐而论道的安稳环境,更无从享受作为这种环境产物的各类精致的思维产品。换言之,必须有人顽强地存留本能,才可能让另一些人安心地封存或摆脱本能。如果真是这样,道德多元——无论是直觉还是话语的多元——就具有必然性,德肖维茨问题这样不是问题的问题,会伴随文明的存在一直争议下去。



说到道德多元,又想起和那个班上的亚非拉留学生们交流过的另一个话题:吃狗肉。


我不止一次以此举例,想和他们讨论如何理解有关争议中的道德话语。先前也料想到,这些学生断然不至于像有些欧美学生那样,一听说“吃狗肉”三个字就要做出近乎神经质的激烈反应。然而他们一致表露出的那种彻头彻尾的无所谓态度,还是让我多少感到意外。


“是道德判断在先,还是道德论理在先?比如说,我现在要做一件让你们觉得很糟糕的事情,我跑出去弄了条狗吃掉,你是一听说我这么做就立刻心生厌恶,还是会先仔细分析推理一番,再判断我这么做可恶还是不可恶……”


我还没问完,好几个学生就都笑起来打断我:“没事儿,真的,你吃就吃吧——完全不反对,这有什么问题!”


——看,又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于2015年1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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