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罪辩护须报备,收回成命又何妨|时事话题

 天下藏书800 2015-02-02

1月20日,媒体曝光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制定《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其中特别指出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必须报告,招致业界批评。

1月27日,李贵生、周立新、杨名跨三位贵州籍律师就此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月30日遵义市司法局公开回复三律师,表示“鉴于该《规定》存在争议,决定予以撤回”。公众似乎很久没有看到这样的案例了,政府主管部门居然还能收回成命,尽管促成此事的变量究竟在哪尚不得而知,但并不妨碍业界人士赞其“从善如流”。

按照《规定》开列的“重大案件”报备范围,包括无罪辩护等律师正常业务内容,成为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不报告将面临多种处罚的事由,虽然名为依据《律师法》等上位法做出,事实上在上位法中却查无实指。规定出台引发争议并不意外,接什么样的案件、采取怎样的辩护思路,本是律师和律所的自主权范畴,此类自我赋权的报备举动,根子上在于对辖区内所谓重大敏感案件的行政操控。在报告机制之上,对律师执业形成的隐性影响,客观上也成为律师不得不配合公诉意图、导致“庭审虚化”的因素之一。

贵州遵义的这一纸规定,并不是孤立的行政部门干预冲动,在此之前,各地已经频频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所谓”重大案件”设定报备机制,甚至干脆出台相关类型案件的禁止性规定,用意大多在于对关涉本地事项案件的诉讼流程,予以额外干预。遵义此次规定出台之前,按照当地律师的说法,“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等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早已有之”。姑且不论司法局对律师业务仅有“宏观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能,基于地方司法局体系推开的此类报备机制,被约束的只是本地律师,根本无法限制外地律师介入本地案件,在客观上也导致本地居民寻求律师法律帮助的难度、成本在增大。

从行政法治的视角观之,“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反复重申、下大力气推进的权力运行规则。“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内化到行政机关的日常行为逻辑之中,可能需要一些时间,而贵州遵义司法局收回成命的举动,不失为行政法治与决策民主的一个良性信号。

政府部门建章立制,要遵循民主机制,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在遭遇质疑的时候,坦率回应,真诚研判,不排除收回成命、修改甚至废止既定文本的可能性。此外,行政机关学着收敛自我扩权的冲动,日常工作流程时刻谨守和寻求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将以往“依据上位法制定本规定”的口头禅变成真的权力行为准则。“法无授权即禁止”,这里的“禁止”不仅意味着“不可为”,而且蕴含了“妄为要付出代价”的惩戒机制。

政府主管部门收回成命,并不会损伤权力的威信,恰恰相反,于行政法治与决策民主而言,从善如流是对行政机关形象与权威的一次加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