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命程定論 第五章 家運之共業 (懿敕拱衡堂) 觀音菩薩 降 語云:「無恩無怨,不成眷屬」。因此,組成此一家庭,每一分子必有 因緣所在,不論是討債投生為子女,或者償恩來為夫妻,必要成其組成親眷 的關鍵動力,即是互相有直接欠債或因緣。 吾淺作說明,譬如此一家庭組成是為父、母、子、女各一人,此四人之 因緣,有可能是父母成為親眷之主因,而子或女有可能各自與父或母有直接 因緣,也有可能一位與父母有其因緣,而另一位卻是由與單一父或母具其恩 債之因緣,因而組成家庭眷屬的現象。 共業又是什麼呢?意即此一家庭成員之共同業力。然則,亦有共同造因 之際,目下成員其中之一,並未參與其造業,但此際仍需接受共同報象。 此一現象吾以數字為代表:一為父、二為母、三為兄、四為妹。家庭共業之肇 因,僅由父母兄三人,但在報業成熟時,妹也要受牽連,同承其共業之果報 。或者有人謂之不公,但在此四人之間,第四位若屬投生來償恩債,不論是 與一或二、三之直接因緣,當共業成熟時,第四位即是其報恩之因緣成熟, 故將共同承擔果報。 許多家庭共業,不論是子女或父母,在夙世所造業因之際,雖然果報成 熟時有共同承擔之報象,但絕非無造其因,只要擔其果報之事。當業報臨現 之際,若無需共同承擔之眷屬,其業報將不至牽連;若是共業成報在內之人 ,千辛萬苦也難躲開,所以許多家庭中,會因個人事端(或者禍事)牽連到 眷屬其他人,此即為共業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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