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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新“玩法”——大股东减持

 慈溪全媒体 2015-02-07

在资本市场上,无论大股东以何种方式减持,往往会被资本市场解读为利空,对市场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因此,为了缓冲资本市场的剧烈反应,近期出现了新的现象和手段,部分公司开始"探索"新的运作模式,其目的是将大股东减持的利空转化为一项朦胧的利好,给投资者留下想象空间。


此类资本市场的新“玩法”主要包括:借道国企改革减持;引入战略投资者趁势减持;以及利用规则及金融工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质押式股权回购、可交换公司债券等)的“被动”减持。


借道国企改革减持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和落实了我国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要调整股权结构。现在一些大型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筹集发展资金、降低资产负债、减轻财务费用等方面的需求有意减持公司所持股份,但受制于资本市场的承受能力和交易规定,国有股的大幅减持难以成行。而此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大股东的减持,或使得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引入战略投资者减持


引入战略投资趁势减持指的是大股东通过资本运作,将部分股权协议转让给第三方,以股权为纽带,引进战略投资者,整合上市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的多方面资源共同推动公司战略扩张及并购整合,同时大股东借此顺利完成减持。


这类减持发生前数月或更久,大股东往往与私募达成默契,由私募在低价时买入,上市公司不断释放各种利好,如跨界转型、对外并购、释放业绩等,股价拉升之后大股东进行减持,而私募通过大宗交易接盘。


经此模式,大股东的减持举动被战略投资者的光环所掩盖,不仅给投资者留下很多想象的空间,也使得市场对公司的未来运作充满期待。


利用规则“被动减持”


除上述两种常见的大股东减持手法之外,市场上还出现了利用交易规则的“被动减持”做法。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质押式股权回购、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减持,已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最新的“玩法”。由于该类运作比较隐蔽,投资者很难关注到。因此,并未引发股价明显下跌,维稳的意图基本实现。


1.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减持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组织,证券公司参与设计实施,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属于标准化的场内交易工具。所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对于持有股权且希望在不放弃股票所有权的投资者来说,通过回购交易方式,直接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可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约定购回式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控制履约风险。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交易期间,客户可根据实际的资金安排,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并按照实际交易天数支付资金利息。


由于约定购回的质押股份价格都打了折扣,证券公司减持股份后,融资额以外的资金会还给股东本人,该股东便可完成 “被动减持”的动作。同时大股东声明其“未充分考虑减持股份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回购股份可能产生的问题”,将市场心理的影响降低,以此达到维稳股价的效果。


2.利用质押式股权回购减持


所谓质押式股权回购指的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回购期不超过3年。


与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比,质押式股权回购交易更受上市公司股东欢迎。因为这种方式,规定“标的包括限售股、期限不超过3年”,而约定够回事证券交易要求“标的仅限流通股,期限不超过1年”,且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因为身份和股票未解禁,不宜通过减持股份融资,或不能通过融资融券和约定回购融资的,质押式回购业务正好满足他们的需求,且成本低、到账快。而目前,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在质押式股权回购交易到期后,与出资方另行签订一份新协议,以达到交易延期的目的。一旦上市公司股东因资金不足等问题而未能如期回购所质押的股份,则相当于减持了公司股份。


3.利用可交换公司债券减持


可交换公司债券简单说来,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按证监会2008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股东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减持股票,不会变相减持限售股、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实际流通量。


同时,大股东直接在股市减持,容易对股市造成巨大冲击,而大股东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将来随着抵押标的上市公司股价的上涨,投资者将债券交换为股票就有利可图,在市场上涨气氛中,大股东持股就会减少,股票转移到中小投资者手里;而且根据《规定》,可交换债投资者在12个月后才可将债券交换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慢慢从集中到分散,分散的投资者抛售股票就有随机性,所有这些都可缓解大股东集中大规模抛售对市场形成的冲击。


尽管对基础股的股价有所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可交换债券最被监管层看重的功能是“大小非”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秩序地减持某些股票,发行人可以及时收取现金,亦可避免有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而股价受到太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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