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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困局破题:牵手银行寻求资金托管

 haosunzhe 2015-02-07

目前,P2P网贷行业风险控制以行业自律为主,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层面,关于P2P运营监管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有必要加快对P2P网络借贷运营的监管立法工作,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以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数量持续增长,问题依旧不少。”此可谓近期我国P2P行业的写照。日前“网贷之家”发布统计数据,2015年1月,我国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达121家,截至今年1月31日,全国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达1627家,环比上月增加3.30%。数据同时显示,1月单月的问题平台达69家,仅低于去年12月92家的记录,远高于去年同期。那么问题来了,当前出现问题平台的原因是什么?P2P网贷困局如何破题?


  今年1月问题平台达69家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今年1月,问题平台事件较去年底虽有所减少,但是依然属于较严重的月份,单月问题平台多达69家,问题平台的月发生率为3.90%,仅低于2014年12月,远高于去年同期。这些问题平台呈现地域性分布,多位于山东、广东,其次是浙江、江苏、四川、上海。


  据了解,这些问题平台的平均运营时间达7.18个月,运营时间超过1年的平台达16家,部分运营时间在两年左右的老平台也出现提现困难等问题。1月,问题平台中58%是因为提现困难而曝光,部分平台已经酝酿成“跑路”态势,35%是诈骗或“跑路”,还有7%的问题平台已停业。


  分析当前问题平台爆发的原因,“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表示,首先是平台自身涉及“自融”,缺乏真实的业务,拆东墙补西墙,总有失手的时候。其次,平台提现困难多归因于借款人的项目出现了问题,这是平台在选择借款人时的风控不到位,是平台自身能力不够,而过于追求规模增长,忽视风险和团队建设,结果只是“虚胖”,破坏了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外部环境上,春节即将到来,投资人资金需求较强烈,在平台集中提现是可预见的事情,而部分平台抱有侥幸心理,肆意欺骗投资人,将平台的预备金不足作为一跑了之的借口。


  P2P困局如何破题


  “人跑了,钱还在”,这是P2P投资人可以承受的底线。


  如何确保这一底线?2015年伊始,P2P行业开始寻求与银行的合作。先是1月初,宜信与中信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信银行进军P2P资金托管业务,为宜信提供资金结算监督。接着1月28日,“你我贷”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招商银行将为“你我贷”提供交易资金委托管理业务、现金管理服务、财富管理等各项金融业务服务。当前,P2P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担纲主流,因此,对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业内普遍寄予厚望。宜信CEO唐宁就表示,这能够有效降低P2P平台“跑路”的风险,提高P2P投资理财方式的安全性,并保障投资客户的最大化利益。


  除了牵手银行寻求资金托管,首家P2P网贷垂直搜索引擎“投之家”日前上线二级市场,也可看作是P2P市场的破冰之旅。与平台债权转让不同的是,二级市场仅仅转让债权的收益权,而不改变借贷双方的主体。


  具体运作模式是,专业人士从行业1500多家P2P平台精选出优质项目进行分散投资,持有债权。通过后台智能计算,将债权按照期限进行归类打包,形成债权组合,通过二级市场将债权组合的收益权在线转让给投资人。


  “产业链上游有这么一个机构组织来帮助投资人做整合优选,让投资人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投之家”CEO黄诗樵说。据了解,“投之家”为二级市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当有收益权发生赎回逾期时,“投之家”通过专项赎回基金(启动资金300万元,并从每笔交易提取部分费用不断注入)在7天内向投资人先行全额赎回债权。


  网贷风险应自律与他律并重


  1000多家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投资人在面对不断“爆雷”的网贷平台时常常无所适从。业内人士认为,网贷投资人权益要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需要征信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应落实有效的行业监管政策。


  目前,各地政府均以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P2P网贷行业风险控制以行业自律为主。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层面,关于P2P运营监管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问题平台频发,“跑路诈骗”平台不断出现,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疏于保护,影响信贷业市场秩序和政府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快对P2P网络借贷运营的监管立法工作,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以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政府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并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网贷之家”研究院研究员高丽秀表示,最新出台的首个地方法规《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首次在其中明确了P2P应遵循的主要规则: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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