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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动“协商”这个积极因素

 songsgt 2015-02-09
如何调动“协商”这个积极因素
2015.2.8人民法院报
田成有
 

    诉讼本身是一场对话,对话要遵循“情理感通,事理说服,法理裁断”的基本原则,对话式的庭审要求构建平等的对话平台,充分保障当事双方的平等话语权。唯有如此,司法才是公正的、令人信服的。

    党的十八大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明确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对人民法院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启示、有指导。

    协商民主的好处很多,既强调理性决策又强调公众参与,既强调多数原则又强调保护少数,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对话与协商,增强共识,培养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的公民美德;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最大化,能够形成一种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范围。

    在传统的集权时代,在“权大于法”的司法模式中,司法表现为一种专横或专断,民众惧怕法律,怕打官司,司法不注重沟通与说理,司法权力的单向性与封闭性,司法与民众是隔绝的。

    在法治社会里,面对公众多元化的利益要求和价值选择,如何促进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实现合作与共赢,是值得思考的新问题。

    司法是一个充满争论和矛盾冲突的竞技场,法官要作出符合法律本义和正义标准的裁决,就要最大化满足各方诉求。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能等同于法官专断,化解纠纷一定要打破司法权力的专断性,注重对各种意见的收集、整合与回应。

    法治是与民主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法治。民主的本意就是要广泛吸纳众意、充分满足民众的政治参与要求,而法治就是把各种意见和意志通过民主的方式形成正确决策,此过程不仅表现为妥协,而且也体现着协商。

    协商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案件相关参与人平等而理性的协商、参与,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划分等进行论辩和商议,在高效率的基础上谋求裁决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协商为纠纷解决创造了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有助于对案件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澄清,有助于消解或缩小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助于防止司法官自由裁量权被误用或滥用,通过诉讼参与者的平等互动,面对面地取证、质证,能够得到确定的事实和可靠的证据。通过公开审判,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通过参与人对案件的协商评判,表达观点,对法律事实、程序及判决理由的质疑,使判决经得起考问,进而令参与人更加信任法官、信服法律。

    通过平等、真诚的协商,可以使有关各方确信,在法官实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裁判的理由不是任意的理由,不是只讲诉讼策略和技巧的,而是更加注重案件事实和法律本身,从而确保每个人都拥有他理应拥有的合法权利。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参与司法程序的各方创造出一个自由、平等和公平的对话环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考量。我们应当通过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导办案,为纠纷的解决建构起一个司法参与和协商的机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如何组织协商呢?

    首先,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让民众难以感受到参与司法的尊严、尊重,对司法的冷漠、隔膜、不信任有损司法的权威。改变这种状况,司法应该体现出应有的亲和和温暖:司法不是命令式、霸道式的压制,而应该是参与式、平等式、协商式的司法。

    不同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协商性司法注重的是诉讼过程中的对话、合作与互惠。在协商、参与的过程中,公民实现了合法权利,法院确保了判决能够得到自觉的执行,社会也培养出了一批有理性的、负责任的公民。

    今天的司法应该呈现出一种更为平等和开放的形象,多做一些沟通和交流的协商性工作。法官不是官,审判不是权力的展示,而是为了把问题解决好,把纠纷解决好。法官不能满足于坐堂办案,不能机械运用证据规则;要保护当事人充分的辩论和阐明自己观点的权利,要树立“替当事人彻底解决问题”的意识,让律师和当事人把话说完、把理说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协商是双方之间真诚讨论、对话进行的,不能让以平等和说理为基础的司法演变成专横,演变成法官固守己见的工具,只有很好地进行沟通和协商,才能确保司法是公正的,裁判是服人的。

    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有差异,解纷无对立。双方不能相互猜忌、攻击,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双方不是互不认同的对手,不存在你高我低的支配与服从,也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敌对与博弈。两者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律师要理解法官的辛勤付出,法官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理解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要认真聆听,充分重视、仔细分析,不得怠慢无礼,失言怒责,尖刻讥讽,更不得违反规定,蛮横霸道,动粗弄权。

    法官要充分调动律师的作用,认真倾听和吸纳律师的意见。律师越负责,工作就越扎实,法官越容易作出正确的判决。尊重律师就是最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就是对法律最好的负责。

    要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非正常的交往,就要畅通正当的交流。要在相互的协作中建立相对稳定、畅通的交流沟通机制。依托于制度化的协商机制,能有效弥补法官对特定案件所涉及事实和知识的欠缺,审慎地提出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意见,在说服与被说服的双向转变中达成共识。

    协商应该是双方在尊重宪法和法律基础上,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在心平气和的融洽气氛中,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尊重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把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搞清,把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搞准。这是协商民主说倡导的纠纷解决之道。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有多大的争论、争议,都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何来选择适用法律,事实的真相是什么,法律的依据是什么,等等,一切都得放在台面上,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司法公正不能由法官来唱“独角戏”,而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评判。从人民群众的立场、角度出发,让司法审判突破专业“壁垒”,实现司法专业品质的大众式表达,通过整合诉讼各方的共识性见解,从而有效牵制司法权在封闭状态下的专断或随意,让司法滥权无可乘之机,从而确保法官作出公正裁判。

    诉讼本身是一场对话。对话要遵循“情理感通,事理说服,法理裁断”的基本原则,对话式的庭审要求构建平等的对话平台,充分保障当事双方的平等话语权。唯有如此,司法才是公正的、令人信服的。作为主持者,法官应公正公道、善于整合,力图做到过程公开、态度中立、方式理性、服从共识;作为主导者,法官应让人说话、让当事人把话讲清、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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