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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申诉事项应对初探

 初心阅读室 2015-02-0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申诉事项应对初探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 林衍芝

  举报、申诉、投诉、信访是工商部门经常遇到的非常规公务事项,及时妥善予以处理对满足群众正当要求,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极易引发失职、渎职风险。近年来,工商局因举报申诉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给本来已显繁重的业务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尤其是职业举报人往往将案件线索举报、消费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意见等多种诉求一并提出,使信访案件性质难辨,接诉工作人员较难甄别处理。进一步理清举报申诉与信访事项的区别,要甄别两种事项作出恰当处理,优化举报申诉处理机制,对履职尽责、及时妥善处理、降低执法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举报申诉事项行政复议索件的特点

  一是职业化,举报投诉中夹杂着非正常的利益诉求。职业举报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购物的主要目的不是生活消费而是利用生产者在产品包装、宣传上的一些涉嫌违法之处向执法机关进行举报和申诉,要求生产商、销售商赔偿,要求执法机关发放举报奖励。同时还利用经营者畏惧执法、行政机关担心出错的心理,对经营者、执法者施加压力以实现其非正常的利益诉求。一旦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则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增加执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

  二是"专业化",善于利用法律法规漏洞。从职业举报人提出举报申诉事由及其后进行复议、诉讼的诉求、理由等情况来看,他们普遍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等法规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上找到涉嫌违法违规之处,能在实体方面提出举报投诉理由、援引具体的法律法规,甚至涉及一些法规或上级机关尚未明确的业务问题,或是理论上、学界仍有争议的问题,给经办单位带来不小的办案压力。

  三是数量大、涉及面广,用"海量投诉"扰乱执法机关视线,捕捉办案瑕疵。职业举报人另一个惯用手法是"海量投诉",即在某一时段内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商品提出大量的举报申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仅是对其投诉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已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不仅如此,他们还会利用办案单位在程序、时限等方面的工作失误提出复议、诉讼迫使执法者或生产者满足其利益诉求。

  四是举报与申诉等手段"多管齐下"交叉使用,各种诉求性质难辩。职业举报人活动的另一重要特征是把举报、申诉、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等请求混杂在同一份材料中提交给执法机关,而且各种诉求的内在联系逻辑混乱,非常容易误导执法人员。职业举报人使用这种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执法机关视线、提高工作难度、增加失误机率,为他们下一步复议、诉讼行动创造机会。

  二、举报申诉与信访事项的主要区别

  (一)法律渊源

  1.案件线索举报事项。要求工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涉嫌违法行为。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举报法,关于举报事项的制度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规定不统一、缺乏系统性,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较完善的规定了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答复等处理程序,是当前工商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2.消费申诉事项。要求工商部门介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消费申诉事项受理、核查、调解、回复等处理程序,是当前工商部门处理消费申诉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对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举报,具有相对狭义性。信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监督制度,是相对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一种监督,带有对公民个人权益救济的性质。信访事项必须是未经司法机关有效处理的事项。《信访条例》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

  (二)可诉性

  1.工商部门对案件线索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消费申诉等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工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三)处理程序

  1.对于案件线索举报事项,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本机关收到来信来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根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的处理结果等)应当依法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案件线索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

  2.根据《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工商机关管辖。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消费者可分别向生产者、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诉。在处理程序上,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还规定,工商部门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终结或终止的调解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3. 对于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妥善处理举报申诉事项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甄别举报申诉与信访事项

  1.从特别到一般,优先处理举报申诉事项。由于处理举报申诉事项的法定期限较一般信访事项短,而且属于受诉范围,因此在甄别群众来信来访诉求时,应优先筛选举报申诉事项,区别于一般信访事项的流转流程进行处理,减少因超期处理导致的不作为风险。

  2.由繁到简,提取群众来信来访的诉求。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描述和反映的事件过程和内容繁杂,特别是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缺乏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有效性和书面陈述的准确性,可能因理解不到位而造成误解。接访干部需要及时引导群众理清思路,从中梳理、提取其具体诉求,争取得到群众明确并予以确认,并将诉求进行正确妥善的分类,以便作进一步处理。

  3.由简到繁,抓准群众来信来访的目的。有些群众的来信非常简短,其诉求仅有一两项,并且没有具体陈述其诉求的主要事实依据。这种信访案件往往让接访干部摸不着头脑,搞不清来源,难以作出妥善的处理决定。可主动向群众了解该诉求背后所发生的"故事",找出诉求产生的原因,抓准信访的目的,进一步判别该事项的归属。

  (二)统一业务标准

  进一步优化举报投诉、消费申诉的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省市级工商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制约,各基层分局要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工作纪律和要求,强化风险意识,规避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组织业务研讨,提高执法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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