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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权理论的当前我国生态法治策略研究
2015-02-11 | 阅:  转:  |  分享 
  


基于生态权理论的当前我国生态法治策略研究



张国庆

(安徽省潜山县林业局246300)

摘要:生态权是生态法律关系主体,遵循生态规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正当性。生态权涵括了环境权,并使环境权成为生态权的核心内容。随着全球生态危机日渐严重,实施生态法治,保护生态权,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首先需要在有关法律中设立科学的生态权;其次,要在生态保护法律中引入罪因溯源与罪刑相当理念以提高生态犯罪成本,震慑生态犯罪分子;再次,建立生态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生态权受到侵害者的生态权益;第四,建立生态权公共信托体系,加强生态系统监管与监督;第五,建立完善的生态资源限额使用制度,合理使用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公平与生态正义;第六,实施精细化生态法治,进一步保障公众生态权安全,确保生态系统安全,确保生态公平。

关键词:生态权;生态;法治;公益诉讼;罪因溯源;罪刑相当





1.生态权理论概述

1.1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从生态学的角度看,人、人类社会都是存在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的,人只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物种,人类社会只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健康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唯一物质基础,失去健康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也会随之覆灭。[1~3]这也正如英国经济学家B·沃德(B.Ward)和美国微生物学家R·杜博斯(R.Dubos)受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秘书长M·斯特朗(M.Strong)委托,为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供的背景材料《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中所呼吁的:地球只有一个,人类应该珍惜地球,保护地球![4]



















1.2人权的进化

从人权的进化历程看,人权的核心内容不断扩展,经历了自由权、生存权和生态权三个阶段。在人权的初创阶段,平民反抗封建贵族对政治的“垄断”特权,反抗封建贵族的剥削与压迫,不断争取“自由”与“平等”,这一时期人权的核心内容就是争取自由权。

在一战到二战期间,尤其是《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魏玛宪法》、《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等标志性人权文件发表,标志着人类争取“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权达到高峰期,这一时期的人权核心内容是生存权。

随着人类社会步入工业时代,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1962年美国海洋生态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Carson)著作《寂静的春天》的发表,标志着人类以“环境权”为核心内容的生态权的觉醒,而《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则标志着以“环境权”为核心内容的生态权得到了社会的确认。[5~8]





















由此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矛盾,不同矛盾最终归结为这一时期人权的核心内容,当这一核心内容的人权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进行保护时,人权就成功地得到了进化。

1.3生态权与环境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孙佑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推算,仅仅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其他污染以及资源过度消耗造成诸如土壤退化、荒漠化、森林资源质量下降、矿产资源过度开发、滥占土地等等生态损失,和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二次损失,2000年至2012年13年间,主要污染物数量指数增长了5.92倍,是GDP的增长倍数5.23倍的1.13倍;13年间环境污染治理总投资累计额为48541.7亿元,上述3种主要环境污染物造成的损失累计总额为149708.62亿元,二者合计占13年GDP总量3340472.8亿元的5.9%;如果考虑到二次生态损失,按照倍数法计算,即使采用最小倍数法计算,即按照主要污染物数量指数的6倍计算,我国13年间生态损失总额达到898251.72亿元,耗去了13年间GDP总量的26.9%。[28]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高耗高污染低质低效的经济发展模式,实质上并未给我国带来真真意义上的发展,只不过是通过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耗来获取GDP增长,而且在未来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还将耗去未来相当数量的GDP。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效益十分低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象我国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及其行政执法那样,即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外,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当前所有生态法律法规中,没有将生态权写入法律法规之中,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生态执法困难与执法不力,受害者诉讼困难等等现象,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藐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无良企业肆无忌惮地破坏生态环境。

3.我国生态法治策略探讨

3.1生态权的设置

生态权的设置是生态法治的基础,是生态维权与生态诉讼的起点,有且只有明确设置了生态权,生态权主体才能平等分享生态权益,并通过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生态权益。

在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约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生态法律法规。对于生态权或环境权的设置,不少国家多是在宪法或环境基本法中做了界定,也即生态权或环境权主体应该平等享有生态权或环境权。如美国1969年由国会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匈牙利1976年发布的《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在人类所应有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其他如韩国的《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俄罗斯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与《人口健康法》、墨西哥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等等,都有类似于“所有人都有权享受一个健康的环境”的公平的生态权或环境权的规定。

然而,纵观我国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却只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没有生态权主体公平享有生态权的规定。例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中所有有关生态保护的规定只有:“第九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所有有关生态权设置的规定也只有:“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这些法律中,均没有类似于“所有人都有权享受一个健康的环境”的公平享有生态权利的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该在宪法中补充所有人具有公平享有生态权的规定,然后在生态基本法或环境基本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社会组织、政府等的生态权利与义务。

3.2罪因溯源与罪刑相当

维护社会公平,是法治的基本目标,罪因溯源与罪刑相当,是实现公平法治的最基本手段,也是实施生态法治的重要的震慑性措施。当前,由于缺少罪刑相当,我国的生态犯罪成本极低,对违法分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由于缺少罪因溯源,对生态行政管理者失职渎职惩戒不力,或以纪律处分代替刑罚,尤其是纪律处分中的警告、记过与诫勉谈话,对失职渎职者来说丝毫起不到惩戒与震慑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在生态立法与执法中,加入罪因溯源与罪刑相当理念,对遏制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犯罪高发、生态环境恶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罪因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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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法律中还存在不少罪行不相当现象,如贪腐与侵犯财产罪相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与投毒罪相比,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更为恶劣与严重,而二者量刑就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前者明显量刑过轻。

同样地,从犯罪的动机与后果来看,生态违法犯罪,比投毒罪的犯罪动机与行为更为恶劣,投毒者只是为了泄私愤向被害者投毒,而生态违法者却是为了牟取暴利向公众投毒;比投毒罪影响范围更广,投毒罪只涉及少数受害者,而生态违法的受害者涉及整个区域甚至全世界;比投毒罪危害程度大、危害持续时间长,投毒罪只影响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而由于生态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再加上监管者可能的袒护,发现困难,等发现时,危害时间已经很长,危害程度已经十分严重,治理起来十分困难,需要长达几年、几十年,甚至几百年。

然而,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我国的生态法治明显与罪刑相当法理不相符。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目前严峻的生态恶化形势和生态犯罪高发态势,我国生态法治的关键,就是要将罪因溯源理论和罪刑相当理论与方法应用于生态立法与司法实践。[6,8]

3.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在宪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其次,依据修订后的宪法制定《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程序、违法者和受害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由政府建立公益诉讼费用基金,受害者败诉时诉讼费用由政府从公益诉讼基金中全额支付,违法者败诉时则由违法者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公益诉讼基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与之相关的经济处罚收入。

最后,在生态基本法中,规定生态违法案件划分标准,使得不同的生态违法案件适用刑事、公益、行政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生态行政管理部门要实时向全社会公布生态监测数据,为生态诉讼提供提起诉讼的依据,并要随时无偿为正在进行的生态诉讼提供真实可靠的诉讼证据。

3.4建立生态权公共信托体系

由于生态权的公共性,仅仅依靠生态公益诉讼,是不能完全保护生态权的,还需要政府的公权力依法介入,建立生态权公共信托体系,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与生态公平。

首先,政府生态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快捷高效、科学可靠的生态系统实时监测体系,免费实时向全社会发布真实可靠的生态监测数据,严厉惩处篡改、瞒报、漏报生态监测数据的犯罪行为。

其次,建立生态税征收与使用体系,建立生态资源限额使用制度,严厉惩处超额使用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

再次,取消包括土地出让金、育林基金等在内的所有与生态资源有关的收费,这些收费,尤其是土地出让金中的居民住宅土地出让金,不仅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居住权和生态公平权,损害了基本民生利益,而且,这些与生态资源有关的收费,绝大部分都被地方政府和部门官员挥霍掉了,成了贪腐之源,并没有多少用于生态保护、生态工程与民生工程建设。

最后,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救助救援机制,对因维护生态健康或生态公平造成损失的予以补偿,对生态违法的受害者进行法律救助和经济救助,对生态灾害开展救援以快速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

3.5建立完善的生态资源限额使用制度

生态资源限额使用是维护生态健康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包括排污权交易以及土地、森林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生态资源限额使用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计算不同生态资源的生态容量,按照生态容量核定生态资源使用限额。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生态资源的,按照生态资源的生产或维护成本征收生态税。

要改变目前生态行政执法中用绝对货币数量来进行经济处罚的做法,因为随着物价的上涨,这种用绝对货币数量来进行的经济处罚根本就起不到执法的震慑作用。因此,对于超过限额使用生态资源的,即确定为生态违法,按照超额使用数量所造成的损失,处以损失量数倍的罚款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灾害的,要追究违法者的自然人以及当地生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3.6生态法治精细化

首先,要做到立法精细化,尤其是罚则尽可能地详尽,尽可能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幅度。生态法律法规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修订,不得由执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修订,并要有公众参与,同时对参与法律制修订与审核的人员实行实名记名制与终身负责制,以遏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在生态法治中的蔓延。[6,8,41,42]

其次,要做到生态标准精细化,标准中各项指标与指数要做到完备、详细,并尽可能要进行试验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要让生态专家与健康专家主持,而不是由标准实施者主持制修订,并要有公众参与。同样地,对参与标准制修订与审核的人员实行实名记名制与终身负责制,以杜绝为了集团利益而降低标准中有关指数与指标,使得违法行为合法化的现象发生。[30,31]

再次,要做到监测精细化,充分利用现有的遥感遥测技术、信息技术与现有的遥感遥测、公共视频监测设备与网络,建立高可靠性的自动化生态监测网络,并利用现有通信信息网络,免费向公众实时发布生态监测数据。并做到及时对生态系统健康进行评估,及时发现生态安全隐患,及时发布生态安全预警,及时为生态诉讼提供真实可靠的诉讼证据,及时为生态事件提供溯源支持。[6,32~42]

第四,要做到执法精细化,做到不漏处一件生态违法事件,不错处一件生态违法事件,确保公众生态权安全,确保生态系统安全,确保生态公平。[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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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张国庆;单位:安徽省潜山县林业局;职务:副主任;手机号码:13966404477;通信地址:安徽省潜山县林业局;邮编:246300;Email:zhguoqin@126.com

























































































































































































































































































































































































































































































































































































































































































































































































































































































































































































































































































































































































































































































































































































































































































































































































































































































































































































时代进步与人权的进化



图2人权的进化(张国庆,2005)[1,6]







人类社会



图1生态系统、人类社会与人(张国庆,2008)[1]





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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