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宁 陈伟龙 [案情]2007年9月,被告某酒店因经营需要,将酒店的餐饮部承包给被告张某、王某,张某、王某负责酒店餐饮部厨房的一切事务,包括厨房人员的招用,日常的工作安排、管理,并由张某、王某对招用的厨房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报酬的数额并发放工资。2007年10月,王某招用原告郑某作为厨房的辅助人员,从事打扫卫生、洗菜及传菜等工作。2009年大年三十,年夜饭结束后,原告郑某下班回家途中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郑某将某酒店、张某、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在社会生活中,餐饮企业、建筑企业因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将部分经营项目或工程对外发包,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完成其承包的项目或工程,劳动者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劳动者发生损害由谁赔偿?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承包人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依法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工伤损害,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当承包人无力赔偿时,发包单位仅在未支付的发包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第二种情况:承包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不是合法的用人主体,其与其招募的劳动者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但部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包者,当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害时,其无力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某酒店将厨房部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张某、王某,被告张某、王某招用原告在厨房部工作,被告某酒店与原告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应对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张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