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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王安石

 昵称14406530 2015-02-12

    初中时听历史老师讲王安石,自然是肯定的,几乎把他塑造成为一个完人。记得当时老师反复强调的一句话,就是列宁同志称赞他是“中国最伟大的改革家。”

伟人的话,自是不容质疑,我们写作文不还经常引用名人名言吗。于是红色教育背景下长大成人(或许应该算是成仁吧)的社会主义新人类,异口同声的都是王安石是最伟大的改革家,他的变法之所以失败,完全是一群愚昧无知顽固保守的老古董阻挠的结果。

然而人不能读书,更不能有思维,这两件事都甚为可恶,若揉合在一起,就更是罪无可赦。问题就在于,我不仅读了书,还用我那比胡人高达250的智商略为逊色的猪脑子稍稍思考了一下,想来自然属于罪无可赦的那一类,细细一想,不由得两股战战,只盼哪位青天大老爷给我下一个“情有可原”的判词。

从王安石的变法内容上看,重点似乎是增加国家的税赋。尽管他的初衷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但实际上除了农田水利法加强了农业基础设施、方田均税法多少减轻了农民“产去税存”的一些额外负担外,其他不论是青苗法、免役法,还是均输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种种弊端,最严重的时候“饿殍遍野,十室九空”,不仅给反对派以攻击新法的口实,同时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导致了失败。

既然老列都说了人家伟大,我们首先还是要肯定一下下。客观上说,王安石变法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增加了财政收入,这是变法的主要作用;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北宋的军事实力;三是兴修了许多水利工程,改善了农业问题。

比如农田水利法,鼓励各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工程等,以推进农业生产。如果工程较小,所需经费由当地居民按户等高低分摊。如果工程较大,民力不能筹资解决,可依照青苗钱法向地方政府借贷,还贷期限可延长至一年或一年半。如果是跨州跨县的大工程,则由若干州县共同承担。如果政府资金不足,则由州县官劝谕当地富户出资,按照当地高利贷利息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各地专门设置了农田水利官,朝廷还派出专官视察督促,奖励提拔有功人员。由于政策措施得力,“四方争言水利,古陂废塘,悉务兴复”,在7年时间里兴修水利工程1万多处,一时称盛,是变法措施中最具成效者。

还有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包括“方田”和“均税”两个方面。方田是指丈量清查田产,均税是指要做到税收负担的均平合理。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进行土地丈量清查工作,根据土地的地形地貌和肥瘠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将各户户主姓名、土地亩数、土地等级等逐项登记入册。依照这个土地册,将各县赋税总额按照土地多少和等级分摊到户,把税收建立在田产之上,田产多则多交赋税,田产少则少交赋税,田产肥沃则多交赋税,田产贫瘠则少交赋税,以使赋税负担与土地实际占有和肥瘠情况相符合,尽力做到赋负的合理均平,使税负趋于合理,是为“均税”。方田均税法虽然仅仅在京东、河北、陕西、河东诸路实行,但其积极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扩大了政府所控制的税田,增加了赋税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僚地主有产无税、而农民产去税存的不合理现象。

但王安石变法未能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更没有改善民生问题,甚至可以说,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为新法本身存在极大弊端,被贪官污吏利用,成为扰民害民的工具;而王安石用人不当,身边团结的尽是些趋炎附势的奸佞小人,而这些人只不过是打着变法的幌子为自己谋求利益,由此导致具有极大纰漏的新法加重了广大劳苦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深受其害,这才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当然,变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官僚阶级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但这一点对变法的失败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因为宋神宗对变法态度改变的原因并非来自于官僚阶级。

下面我们来逐个来看新法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就是各地方政府以当地官仓储藏的钱粮作为底本,在每年的正月和五月,分两次借贷少量的钱或粮食给愿意请贷的农户,帮助农民度过粮荒。其本意本来是好的,但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青苗法利率较高,二分取利,年息四分,有的地方高达三分 ,年息六分,这根本就不是什么薄利。另外,借时给农民的是粮食,但以货币结算,而春荒的时候粮价较高,到百姓收获庄稼的时候,粮价正是低迷的时候,春荒时一担粮食的价钱,在秋收时要卖一担半甚至两担才能还上(仅仅是本金,不包括利息)债务无形中大幅增加。

那么有人说了,既然这样,我不借了行不行?答案是不行。王安石为了确保青苗法的推行,给各州县都下达了任务,州县为了完成任务,强令百姓必须全部借贷,不肯贷的抓进监狱,戴伽示众。加之青苗法强调“不得亏损官本”,即不得造成坏账,官府收息钱过急,农民深受其害。如山阴县,“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甚至还到了“实不出本,勒民出息”的地步。

2、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宋朝建国后,将农村人户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编制入户籍。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徭役。主户指占有土地的人户,按土地、财产的多寡又分为五个等级,一等户和二等户,称为“上户”,多是大官僚大地主;三等户和四等户,称为“中户”,多是中小地主;五等户,称为“下户”,多是乡村农民。当时的情况是“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占有一定土地的中小地主和农民是主户的主体。宋朝规定,主户要负担国家农业税,交纳夏税和秋税,还要轮充到政府部门无偿服“衙前”、“里正”、“户长”等名目繁多的差役。

免役法则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服役。以王安石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此法产生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扰民。比如,按照差役法规定,“主户”服役,“客户”不需服役,但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很多家境贫寒的农户有不少难以交出现钱,只得变卖家产。

有意思的是,明明免役法是为了免除差役,但又紧跟着一部法律就变相恢复了差役,这就是保甲法。

3、保甲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用于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因此,农民的训练极为频繁,有些地方达到了“民二丁抽一,教以战阵”,每五天练兵一次,农民被“困其财力,夺其农时”。事实上,保甲法等于变相地恢复了差役,导致农民又出钱又出人。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的兵器都要自己配备,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实际上就是以前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同时颁布的还有一部保马法,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来饲养,平时不给钱,打仗的时候再拉走,深深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而军马价格远高于农马,致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4、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就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但事实上,“市易务”成为了国有垄断企业,既有资本又有权力,在市场上争抢紧俏物资倒卖获利,哄抬物价。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至于那些挑水、理发,卖粥、卖茶的小商小贩,不交税钱就不能营业,税收层层加码,有的货物税钱超过了本钱,小商贩甚至于以死抗争,皆以为苦。市易法实行的第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利润率高达96%(比我们现在深恶痛绝的两桶油高多了)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的状况。市易法依凭政治权力介入商业运作,事实上就是以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使得商业运营财政化,偏离正常发展轨道。均输法和市易法相互配合,使政府完全垄断商业活动,控制商品流通渠道和商品交易市场,国家财政汲取能力提高,但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遭到行政冲击,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遭到强力扭曲,抑制了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5、均输法。均输法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即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即“徙贵就贱”。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即“用近易远”。以王安石之说此法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但实际上,这条法律和市易法一样,

政府持巨资进入商业运营和市场交易,依托行政力量对商业和市场进行干预操控,处于强权强势地位,破坏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的自发调节作用,冲击正常的商品流通和商品交易秩序,削减商品经济发展的纯粹度和自由度,从而最终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伤害。

除新法本身外,王安石的变法还导致了官僚机构重叠。宋朝实行是官、职、差分离,“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官”就是官衔,这是个虚衔。“职”就是职务。这也是个虚衔,其主要作用也只是区别地位和等级。“差”,即皇帝临时“差遣”你去完成某项具体任务。所以,宋朝的官儿通常都有三个官衔,“差”才是真正的权力所在。宋朝的官、职、差分离制度目的是遏制军事政变和文官专权,但却等于设置了三个国家的公务员,从上到下催生一大帮拿钱不干活儿的主,随着王朝延续,冗官、冗兵和冗费的“三冗”问题与日俱增,再富的国家,也有吃穷的一天。王安石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使本来已经被“三冗”问题困扰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从心。

 此外,王安石本人也存在有很大的缺点。一是他寄望于“高薪养廉”,他认为:“今公赋禄与之,即不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赂矣。”认为只要俸禄充足,就可以杜绝贪污腐败。但事实上,现在西方普遍实行的是高薪与完善的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养廉,单一的高薪和单一的监督都是缺腿的木凳。由于未能有效的制止腐败,导致了下至地方州县官员,上至王安石的得力干将吕惠卿之流,均借新法大肆敛财,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负担。

二是他心胸狭隘。作为新法,没有经过社会的检验,仅凭拍脑袋想出来的东西,难免会有纰漏。但王安石始终不能容忍别人对新法有任何一点反对。一切以新法为标准,赞同的就启用,反对的就贬斥。比如刘(一说刘敞,刘兄)就因“论新法不便”,“安石怒摭前过,斥通判泰州,以集贤校理、判登闻检院、户部判官知曹州”。有意思的是,曹州当时盗贼盛行,重法不能禁,刘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到任后行政宽平,盗贼却渐渐销声匿迹了。由于王安石不能容人,导致了大批并非完全反对变法,而是对新法提出改良意见的忠贞之士被迫走上与新法对抗的道路。例如他的靠山韩维、吕公著,向皇帝举荐他的伯乐文彦博、欧阳修,他的老领导富弼、韩琦,他的好朋友范镇、司马光,都因为不同意他的一些做法而遭到不遗余力的排斥。与之相反,倒是一群奸佞小人团结在王安石的身边,请如吕惠卿、舒、李定、章敦、蔡京、蔡卞,借助新法的种种弊端中饱私囊,致使变法派孤立无援,陷改革于困境。

王安石在什么时候能听进去不同意见呢?是在他罢相以后,苏轼与他长谈,据说是言及新法不足之处,王安石一反常态,甚是赞同。但事实上,苏轼和其他反对新法的人不同,他并不赞同全盘否定新法,而是对新法不足之处进行改良。因此,我想王安石之所以能听进去苏轼的逆耳忠言,关键恐怕不在于苏轼否定他的弊端部分,而在于他罢相之后,还能听到有人坦陈新法的可用之处啊。

三是他独断专行。王安石只看到变法能带来的富国强兵的一面,而忽视了为达此目的需要付出代价的一面。他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要把自己的理论和设想变成现实,而无暇顾及人民的承受能力。他的变法虽然遭到了一大群人的反对,但他坚信只要动机是好的,并坚持不懈,就会有个好结果。因此他推崇“三不”主义:“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可守。”他甚至扬言:“当世人不知我,后世人当谢我!”正因有此信念,所以王安石信心百倍,理直气壮,无所畏惧,甚至独断专行不计后果。

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开封知府韩维报告说,境内民众为了规避保甲法竟有“截指断腕者”,宋神宗问王安石,王安石则不屑一顾地回答说:这事靠不住。就算靠得住,也没什么了不起!那些士大夫尚且不能理解新法,何况老百姓!这话连神宗听了都觉得过分,便委婉地说:“民言合而听之则胜,亦不可不畏也。”但王安石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就连士大夫的意见,也都是可以不予理睬的,什么民意民心之类就更无足挂齿!即使民众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失,那也只是改革的成本。这些成本是必须付出的,因此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其实在当时,司马光他们原本也是改革派,只不过和王安石相比,他们更看重效果而已。实际上北宋时期的旧党和晚清时期的徐桐、刚毅之流根本就不可同日而语。后者是真正的腐朽愚昧,前者却是明白人。正因为是明白人,就不能只图一时痛快,不考虑实际效果。可以肯定地说,对于帝国和王朝的弊病,司马光比王安石看得更清楚、更透彻。这是他主张渐进式改革的原因所在。不要以为变法就好。有好的变法,有不好的变法。前者催生国富民强,后者导致国破家亡。而一种改革究竟是好是坏,也不能只看动机,得看效果。

熙宁六年(1073)六月,宋朝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旱,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三月都没下一滴雨,颗粒无收,而地方官吏仍然催逼灾民交还青苗法所贷本息(因为王安石不肯宽限),百姓卖儿卖女还钱,实在活不下去的,只好离乡逃走,十室九空,饿殍遍野。王安石的得意门生郑侠苦劝王安石无果,只好将流民的种种惨状绘成《流民图》,写成《论新法进流民图疏》,请求朝廷罢除新法。疏称:“但经眼目,已可涕泣,而况有甚于此者乎?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斩臣宣德门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看到奏疏,反复看图,数次叹息,把图放在袖子里,回到后宫继续复习,夜不能寐。第二天,下令开封府发放免行钱,三司使查察市易法,司农发放常平仓粮,三卫上报熙河用兵之事,诸路上报人民流散原因,青苗、免役法暂停追索,方田,保甲法一起罢除,共采取了十八条措施。消息传出,百姓奔走相告,欢呼相贺,欣喜之情不亚于后来日本投降时满街相庆的国人。神宗又下了《责躬诏》,求直言。三日后大雨,“远近沾洽”。

    其实,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弊端和问题,遭到反对派的抨击在所难免。更重要的是,它失去了群众基础,失败自然是可想而知了。事实上,即使没有王安石变法,北宋也是富得流油。每年的财政收入高达一亿贯钱。当时一贯钱大约可以买到两石粮食,清朝在鸦片战争之前一两白银大约也可以买到两石粮食,因此一亿贯钱基本相当于一亿两白银。而人口总数超过北宋三倍的清朝,岁入七千万两白银。财政收入从何而来?不外都是百姓身上收的税,这样看的话,北宋人均税赋指数高达清朝的四倍。在这种基础上再度增加百姓的负担,天怒人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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