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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恢复乡村自治是改革突破口吗?

 齐鲁生 2015-02-15

搜狐

那小兵:西方学者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十分丰厚,从一百多年前的苗区传教士到当今中青年学者们都有着深入基层的调研作风,这往往是中国学者缺少的。如今大家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的乡贤自治问题讨论热络起来了,您可以谈谈西方人如何解读这个议题吗?

  恩格尔:的确这两年不少中国学者重新讨论这个话题,甚至某些学者从东西方社会农村自治角度思考。一般而言,中国人认为西方民主制度来源于议会形成和君主立宪,而这背后的历史原因是西方的贵族城邦文化。我认为这里面少了一个东西,那就是美国的教会自治文化,美国从来没有过贵族阶级,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城邦历史,也正是这点与中国传统的乡贤自治有某种契合点。从这个点展开来,我们可以找出许多可以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在新作《中国的新世外桃源模式》中主要介绍了我在中国、越南、老挝和美国苗族聚居区的调研结果,把苗族这个非常独特的族群作为研究对象,对比了同个民族在不同国家中的自治发展形态,试图找出国家政治思想体制与苗区乡村自治之间的联系性,希望中国学者可以和我就此讨论。

  我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中国的传统“乡贤自治”吧,就如有些学者所言,它和如今的非洲和印第安人的“酋长自治”起源一样,是古老部族社会的基本管理模式,这在《周礼》和《孟子》中都有所提及,而秦汉之后,随着中国农村人口增加和聚居地扩大,官府也认可了这个非官方权力的存在,甚至鼓励“乡三老”制度,把乡贤定位成民间本土乡有才能有声望的人。北宋时期,中国还出现了一部《吕氏乡约》,规定了乡党邻里之间的基本标准,可以说是一部儒家法家统合版本,它把儒家伦理和国家“王法”乡土化了。相比之下,第一批五月花欧洲移民到了美国也有类似的“乡约”,对于人群制定了详细的生活规则,当然,这是按照清教徒伦理制定的。如同某个中国学者所言,美国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自治的基层社会,特别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基督教会—这是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当然,托克维尔并不认为美国民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人人可以照搬。他认为,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制不仅可以而且最好是“不同于治理美国的法制”,但就基本原则而言,任何共和国都必须实行“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这个老说法对于当下中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可以帮我们发现,被我们戴上启蒙运动的有色眼镜过滤掉的东西,比如宗教而非理性在民主制度涵养中的巨大作用—“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对于这样的托氏名言,在信仰缺失已经成为流行话题的今天,不知几人能够理解或者认同?

  在我的苗族村庄调查中,我发现一个现象,这些苗族或土家族村落都有不同程度的基督教文化传统,这与他们原始宗教中的“天”信仰产生了深入融合,并在这个文化中产生了相应的“寨老”制度,类似于用汉民族的“乡贤制度”融合了基督教文化,产生出一套“乡村普世价值”文化思想体系,这的确是非常有意义的。美国这种乡村基督教文化自治花样较多,比如,摩门教等也都是从五月花先民那里发展而来的,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而苗族在越南和老挝的部落更多的是把原始萨满教和基督教伦理结合起来,聚居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苗族(Mong)则接受了更多的基督教伦理文化,形成了自己“乡约”特色。比如,苗族人有的部落把“12”当成一个“和谐象征”,他们惩罚触犯乡规者,不是用罚钱和刑法,而是罚120斤猪肉和120斤米,用来和乡亲们分享。他们认为触犯乡规就是触犯了神的教义,自私自利要用“与大家分享”来清除,而不是由政府来惩罚,因为政府只会把罚款拿走,说不定被官员吃喝掉了,造成有人犯更多的“罪”。可惜,在汉族地区这种传统的乡村贤人自治文化基本瓦解殆尽了。追根问底,汉族农村“贤治”文化被党国文化所瓦解了,这种党国文化拥有“绝对真理”,上到县委书记,下到村委书记,人人都能用“辩证法”证明别人是走“邪路”的,乡村已经没有了大家都信任的道德伦理,没有了做人的共同标准,谁有钱有权就有正义,就有道理,这是中国农村人性和人心瓦解的真正原因所在。另外,从台湾民主政治发展经验看,高山族地区最好,而台湾本土人其次,恰恰是带有“党国传统”的国民党则最差,这值得大家深入思考。如果说普世价值是顶层设计,那么乡村贤人自治就是中国改革的基层底座,这个说法并不为过。

最后修改于2015-02-04 04: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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