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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盘传播色情作品192件 点击量38万次被判10年

 dbn9981 2015-02-16

近日,郑州市27岁的李某收到了郑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结果,维持了一审对其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10年半的判决结果。此前,他将192件色情作品传到网络硬盘,靠别人38万余次的点击获利2.2万元。

网络时代成长起来的李某对网络工具很熟悉,在网络冲浪时,李某发现一些网络硬盘竟然可以通过点击挣钱。2012年9月份,他便在城通网盘注册会员,登录一些黄色网站下载淫秽图片或视频,上传到城通网盘。再利用城通网盘将淫秽图片、视频链接到色情网站,发布色情淫秽图片、视频等色情作品192件,结果他的硬盘访问量迅速增加。案发时,点击量达381759次,他也因此通过城通网盘分得利润2.2万元。

后李某被举报案发,一审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没收。

李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点击量数字不实为由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上传播的淫秽图片和视频数量及点击量等,由侦查机关通过网络监控依法提取,有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存贮数据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公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了鉴定,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我知道这是违法,但真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我要用我人生最好的时光偿还这个错误,代价太大了。”终审宣判后,27岁的李某懊悔地说。

释法

何谓“情节特别严重”

“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术军说,“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点击数在一万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

王术军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到达一定数量和数额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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