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编:以上谈到了不要根据自己先前的理解和以往的结论来看待案件事实,而是要根据刑法规范来归纳案件事实,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很自然而然的依据对事实的描述来确定案件事实性质,这样确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是否可行,有什么弊病?能否举个例子? 副主编:以上均谈及到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要抓住主要的核心的事实,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注重的是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这样才对抓住核心事实有所帮助,同样就抓住了案件事实的本质,您觉得这样的说法有其合理性吗? 张教授:不能仅考虑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而应注重考察案件事实的实质。 张教授:不能从主观到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而应从客观到主观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犯罪的顺序与犯罪的发生顺序刚好相反。就故意犯罪而言,犯罪的发生顺序通常是,行为人产生犯罪的故意,再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最后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但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时,往往是在结果(包括危险状态)发生后,考察能否将结果归责于某种行为;在得出肯定结论后,再考察能否将行为与结果归责于特定的行为人。如果说,犯罪的发生顺序是从主观到客观,那么,认定犯罪的顺序则是从客观到主观。即先从客观上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判断行为人有无相应的主观罪过。如果颠倒这一顺序,不仅难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容易导致侵犯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