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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订--- 1951年

 tjhx0526 2015-02-16
      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在旧金山美军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该军事同盟条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1950年,美国出于推行“冷战政策”的需要,决定重新武装日本并使之成为美国在远东的主要军事基地。为使此目的合法化,美国同日本签订该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项条款组成。规定日本承认美国有权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驻日美军可根据日本政府的要求,镇压“内乱”和“暴动”、对付外来武力进攻;未经美国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第三国;驻军的配备条件另由日美行政协定规定等。由于这个条约把日本的安全同美国紧紧连在一起,因此,遭到了许多日本民众的强烈反对。 长期以来,日美安全条约的重点一直是日美如何共同对付日本可能遭到的进攻。但冷战结束以后,日美双方认为日美安全体制不仅不应被削弱,还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为此两国政府于1996又发表了《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并开始修改两国于1978制订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日美安全条约体制。日本不少人士指出,这些举措的实质是加强日美军事同盟,强化战争手段,将给亚洲带来很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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