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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莫让烟花成“祸花”

 龙溪舟子 2015-02-17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宋代大诗人王安石的一首《元日》道出了中国人对烟花爆竹的情有独钟。早在两千多年前,我们智慧的老祖宗就发明和使用了烟花爆竹,随后形成了年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民俗。以至令许多人认为,不燃放烟花爆竹,就不叫过年过节。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常常在沉浸于烟花爆竹燃放时刻带来的绚丽之美时,不会关注到每年因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亡数字,引起的空气污染,更是不会注意到燃放烟花爆竹后面可能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例如造成他人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可能招致的刑事处罚。为了让老百姓过个好年,在烟花爆竹声声响起时不被法律风险“炸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本院近五年审理的典型烟花之案,为您解析这绚丽之美背后的法律风险,提醒您在燃放烟花爆竹之时,一定要注意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一:摊位开业放烟花迎财神酿大祸,摊主被判刑

  2012年大年十五,正值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一年来生意还不错的水果摊主李亮(化名),一大早就起来跑到自己在批发市场的摊位前忙活起来。人来人往,称重收钱,一天下来盈利颇丰。到了晚上七点左右,忙了一天的李亮从自己的储藏柜内拿出了两大挂烟花爆竹。“哎,老李,这里不许放炮的”,隔壁的老王说道,并指了指市场内悬挂的“水果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标志。“嗨,就放两挂能有什么事。鞭炮一响,财神到,明年说不准年头更好。”李亮说完烟一点,爆竹就响了起来。孰料,爆竹引燃了货棚,导致火势蔓延,引起火灾,造成三死一亡,相邻房屋及多个摊位受损。经司法中心鉴定,该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共计99万余元。最终,李亮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该案中李亮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发市场的水果棚前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致使水果区着火,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单位和个人燃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燃放时间进行燃放,不得在禁放地点进行燃放;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北京市16类禁放地点明确包含水果市场这种人流密集的场所。如果市民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能产生民事纠纷,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案例二:博女友开心朋友帮忙放烟花,男子除夕惹官司求婚“泡汤”

  前两年,已到适婚年龄的80后小伙王涛(化名)打算结束与女友持续两年的恋爱,修成正果。经过一番策划,王涛邀请了几个同村好友帮忙,计划在除夕那天的灿烂的烟花表演中向女友求婚。除夕当天,王涛几人在自家院外放起了烟花,孰料绚烂的烟花燃放后的残余物随风飘起落入附近邻居家的柴火中,引燃柴火,继而引起火灾,造成邻居家一万余元财物损毁。邻居将王涛及其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涛赔偿全部损失,王涛浪漫的烟花求婚礼最终泡了汤。

  【法官说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涛的朋友燃放的烟花导致他人的损失,应当赔偿。王涛的朋友帮助王涛燃放烟花,属于一种帮工行为,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涛应该赔偿邻居全部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之后,应当及时对残余物、残留物进行观察清理,特别是燃放升空的烟花爆竹时,还要注意观察其落地情况。如果烟花爆竹落在一些可燃物上,并仍有余火,一定要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以防引发火灾。另外,家长应约束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捡拾散落的、未成功燃放的鞭炮、烟花等,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案例三:90后放烟花掉井中腿折,违规燃放法院判担三分责

  3个90后小伙子在大年初一早上一起跑到小区楼门口放烟花,一个小伙子刘洋(化名)在点燃一个烟花后恰好刮来一阵风,刘洋急忙躲闪掉进旁边没有盖子的绿化井中导致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认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全部损失。物业认为刘洋虽自己受伤但有直接责任,违规燃放烟花后果应自负。法院在调查取证后,判决刘洋自担全部损失的30%,物业公司赔偿了两万元损失。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对自己管辖小区的公共设施具有管理责任,对丢失的井盖应该及时补齐或者在绿化井旁边及时放置警示标志,对于原告身体所受损伤应该进行赔偿。然而,原告刘洋作为成年人在小区内燃放烟花应充分注意到周围的环境和是否适合燃放烟花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因为原告刘洋自己未能充分注意到井盖丢失,并在不适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天气下燃放烟花爆竹,对自己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要求刘洋自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燃放烟花爆竹之前,一定要认真选择燃放场所,应在安全之处燃放烟花爆竹,选择宽敞、空旷、安全场地或平坦的硬地燃放,不要在室内燃放,切忌在加油站、高压线、医院、学校、林区等禁放区燃放,从而避免对他人财物造成损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成年人陪同,时刻做好安全提示及防范、看护工作。另外,燃放之前一定要观看当地天气状况,查看风向、风力大小,不要站在下风口,以免被烟花的火苗灼伤,同时注意眼睛、手部、颜面部的保护。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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