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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神州国土 2015-02-17

刑事实务”可以


撰稿人丁朝松、陈 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家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通讯编辑:郑晓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杭州刑辩”公号,公众号hzxbls



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第24期

章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裁判要旨】

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经初步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取证合法性调查程序,公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取证合法性予以证明。经审查,法庭认为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仍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可以要求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一审时被排除的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2011年7月11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刑终字第288号(2012年7月18日)。

【裁判摘要】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即本案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一、一审排除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对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上述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系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第一份专门规定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司法文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三是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证明标准,四是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五是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共用五条八款较为完整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法庭经审查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部门)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讯问过程有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必要时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证明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综上,当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时,上述两个司法文件对控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章某某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并提供了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讯时受伤的线索。一审法庭根据该线索调取到了章某某出入看守所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某某审讯结束回所时体表有伤,一审法院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公诉人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亲笔供述,播放了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有关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法庭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说明被告人体表伤的形成过程,遂要求提供相关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侦查人员利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固定讯问的内容及当时情景的一种技术辅助性活动,与书面形式的讯问笔录相比,它不仅能全面反映口供内容,还可以完整再现口供陈述的程序和环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从2006年3月1日起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贿赂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中已逐步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公诉人未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指导意见》的规定提供同步审讯录像,并表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8条亦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公诉机关未能全面履行举证义务,且对章某某在审讯中受伤的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的情况下,控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为理由,作出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判决合法,二审法院认定鄞州区检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诉无理也是正确的。

二、二审经审理,在排除合理怀疑后,采用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仍坚持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审判前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补充提交了行贿人史建党的同步审讯录像、章某某同步审讯录像以及由四名讯问人员出具的关于2010年7月27日审讯中章某某体表伤势形成原因、过程的情况说明。二审法院进行庭审质证、庭外调查核实,对是否存在违法立案、刑讯逼供取证依法进行审查,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判断。经合议庭、出庭检察员、辩护人共同观看同步审讯录像,确认本案线索来源正常,侦查机关系根据史建党的交代而调查章某某,侦查方向自然,章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关于侦查机关无立案依据、违法立案、立假案的说法不能成立,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50px也并非刑讯逼供所致。本案侦查机关虽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此法院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要求他们纠正。但检察机关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供述的合法性,本案一审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故章某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用。综上,二审法院在充分肯定一审排除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合法合理的同时,又经开庭质证,审查相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除了对该供述的合理怀疑,将之作为定案根据,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章某某受贿4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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