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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府”是一个行政机构吗?

 紫荆桥巷 2015-02-17
四、两宋的地方机构设置-- --路、州(府、军、监)、县 两宋时期,地方机构设置与前代相比,有了一些变化。即在州(府)、县二级政区之上,又设置了路一级机构。地方各级机构的权力这时大大削弱。唐、五代,由于地方权势强大,节镇专权,方镇割据,损坏了国家的统一,并导致中央政权无力控制地方势力而最终灭亡。鉴于此,宋统治者建立政权后,为了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出现割据、分裂的隐患。除由中央直接控制地方机构外,还分别设吏掌理地方军、政、财事务,而非以地方最高长官总揽一切,这样就达到了集权中央,防止地方分裂的目的。宋初,地方基本上只分州、县两级。后来,由于州、县过于分散,故又在州、县之上设置了路一级地方机构。王安石变法后,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防止农民起义,在县之下又设保一级基础组织。宋朝最盛时期,有路26,京府4,普通府30,州254,军59,监4,县l234。 (一)最高一级地方机构----路的始设 路,是宋代最高一级的地方机构,也是中国古代地方机构设置上的一次新的变化。路之设置,始于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宋代周而立时,有州111,县638,以后随着统一战争的进行,疆域不断扩大,州、县机构越来越多,为了使中央能够更好地管理这些分散的地方机构,遂又在州县之上始设了路一级机构。 帅司,也叫安抚司。掌一路兵民之事,其长官及僚属,要听狱讼、颁禁令、定赏罚、稽钱谷等等:不能自决,则需上禀。 漕司,也叫转运司。掌一路财赋,在保证州县所用的基础上,将所收运往开封或国家指定地点。长官及僚属平日负有检查储积,稽考帐籍,将详情上禀,并督察地方官吏之责。 宪司,也叫提刑司。掌一路刑狱之事,如审问囚徒,详覆案牍等事,同时负有"举刺官吏"的责任。 仓司,也叫提举常平司。掌一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及灾歉之年时赈济之事。 一路之中,四司并设,将行政、司法、财赋等分开,互不相涉,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避免了外重内轻、割据分裂局面的出现。 除四司之外,宋朝统治者还根据各路地理位置、物产情况等因素,适其需要,设立了一些其他的特殊、临时的机构:如提举茶盐司,掌摘山煮之利,以佐国用,诸路皆有;都大提举茶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多设于边界地区;提举坑冶司,掌收山泽之所产及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此为国家外贸机构,多设于沿海地区;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 (二)介于路、县之间的地方机构-- --府、州、军、监 宋地方机构分三级,府、州、军、监是中间的一级,州是这一级的主干,府、军、监则因其设置的不同原因而得名。 府的特殊性在于设府之处都与皇帝有关,如国都、陪都、出生地、任职处等等,所以虽与州同一级别,但地位稍高。地方区划以府为名,始于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将京都升为府,以示特殊。宋承唐制,也有府之设,而且数量渐众,各帝封藩之地都升为府。宋代,先后设府60余处。府之设分两种,即京府与普通府,普通府又按地位高低分为辅、雄、望、学、上、中、下七等。各府机构设置情况基本相同,以职司所在设知府、通判、团练使、观察使等职,掌理府级政务。开封府、临安府为帝都,机构之设异于其他诸府。 开封府,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其下设有南司,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左右军巡院,大提举司等机构。 临安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户口,均其赋役,颁其政令。其下设士、户、仪、兵、刑、工、免役、常平八案,上下开拆司、财赋司,大礼局,国信局,排办局,修造局,酒务等机构。 二级组织,它源于东汉,初为地方监察机构,后来发展、演变成为一级正式的地方机构。到了宋代,州作为地方一级机构被沿袭下来。宋代的州分八等,最盛时有州254个,其机构组织基本上与府同。知州,掌理一州政事,统管属县。通判,佐知州处理州政。州之军务则另委团练使、防御使掌管,州内诸曹是掌理州政的具体业务机构。 军、监之设,多因实际需要设置。军设于国家军事要冲,监设于国家重要矿产地。军、监也是地方行政区域的一种,与府、州同为一级,地位稍低于州,其长官兼理民事,机构及设官情况大略与府州一样,最高长官为知军事,知监事,也有通判等各级官吏之设,只是吏额少于府州。 (三)基层的地方机构——县县,是隶属于州的基层地方机构,以户口数多少有赤、畿、望、紧、上、中、中下、下之别,县之下,原设有基层组织,王安石变法后,在县治内推行保甲法,因之有了都保、大保、保三级基层组织。一县之内,知县掌民政,主簿、尉等分掌财务、治安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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