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http://www./zsjs/zlzx/201501/t20150127_285588.htm 最高院公报:最新3期民商事裁判规则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2.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夫妻一方对其单方婚内“借款”债务自认,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所负举证责任。 3.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 4.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 5.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公司股东未采取欺骗、隐瞒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非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6.“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消费者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7.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承租人将住宅用于经营,应与业主负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相关规定及规约外,还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的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根据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一般应确认其法律效力。 9.违反管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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