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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究” “再监督” “再检查” 只有不发散才能真“三转”

 庸庸学馆 2015-02-21
“再追究” “再监督” “再检查” 只有不发散才能真“三转”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突出主责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名转实不转”、“身转心不转”,“穿新鞋走老路”,“发散有余、聚焦不足”,存在惯性思维定式、对“三转”理解不深、缺乏担当的勇气等心理障碍。究其原因,除了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在操作中的无所适从。聚焦主业怎么“转”?如何从“粗放”走向“集约”,从“外延”深入“内涵”?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突出责任导向 “再追究”

——由“四面出击”转为“定点突破”,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当前,一些地方依然未能摆脱思想观念的窠臼,纪检监察机关“四面出击”,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无所不管”的结果却是“管不好、管不了”,其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最终“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只有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追究其具体违纪行为的基础上,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再追究”,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聚指成拳、重点出击,监督执纪也才会有为有力。

细化责任清单,以定责促担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防止责任虚置、责任不清,首先要让执行者明白“主体责任”是什么、“监督责任”怎么落实。列出责任清单,划出责任重点,厘清责任范围,将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个人责任细化为科学谋划部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等具体内容,将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等具体事项。责任清、任务明,“两个责任”的落实才更具可操作性。

夯实责任支撑,以督责促尽责。明晰了责任范围,还要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如“两个责任”是否落实怎么监督?如果落实不到位,如何处理?健全完善“两个责任”报告制度、约谈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措施。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上级党委主要领导约谈下级党委主要领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同时,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过听取情况汇报、个别访谈、重点抽查、查阅相关资料、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地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况考核打分,督促党委、纪委履职尽责。

实施“一案双查”,以问责促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当”,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了问题,除了追究违纪违法行为者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对未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真兑现”、“硬挂钩”,以动真促真动,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倒查追究,“问责一人,警醒一片”,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突出问题导向 “再监督”

——由“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转变,促进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三转”前,纪检监察机关习惯于越俎代庖,代替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看似冲锋陷阵、工作风生水起,实则干了不该干不能干也干不好的活。

“三转”后,尽管仍然突出“监督”二字,但这种“监督”不能缺位、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应立足于“问题导向”,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从对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转到对主责部门的履职情况的“再监督”,以“执纪问责”为手段,促进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从而养成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的习惯。

着力畅通问题举报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平台,畅通违纪违法问题群众举报平台。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联动,建立失职渎职问题移交平台。与法院、审计部门联动,建立违纪违法问题转交平台。同时,对受理的问题实施台账化管理,专人调查处理,问题调查不清的不销号、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不销号、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不销号。

尽早防范作风建设问题。翻查近年来的腐败案件,不难发现,每一起腐败案件在发生之前,都有若干作风方面的违规问题。祸患常积于忽微,一次次作风方面的违规,看似微不足道,日积月累,最终却偏离了正常的人生轨道,铸成大错。要加大对作风建设问题的宣传和查处力度,大力开展反浪费反奢侈专项行动,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庆和收受购物卡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施预警处理、提醒谈话。在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明察暗访,查纠公款吃喝等违规违纪问题,查处违纪人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深挖细查问题背后责任。对于违规问题,坚持信访举报必查、违规问题必究、责任人必处、分管领导必谈,严厉查处问题背后的责任,打好问责“组合拳”。深挖问题背后的腐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问题背后的承办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反腐定式。

突出法治导向“再检查”

——由“具体事务”向“追责查处”转变,促进依纪依法用权

“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让干部“守法”,“执纪”的目的是为了让党员“遵纪”。

对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而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在依法治国前提下,监督执纪工作也要遵循法治原则,通过对自身执纪监督情况、行政过错案件等“再检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查处违规问题背后的腐败问题,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的思维习惯。

依纪依法监督执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所赋予的职权,严格执纪监督,杜绝“缺位”、“越位”、“错位”。按照“三转”工作要求,改变以往“裁判员”、“运动员”一肩挑的做法,专心当好“监督员”,用法治思维严控“权力越线”。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健全办案制度、规范办案流程,杜绝随意执纪和违规办案。

强力正风肃纪。通过“查处”这把“利剑”,查纠违反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与案件,以案明纪、以案促纠,推动相关制度完善,修补风险漏洞,压缩可能滋生腐败的“灰色空间”,消除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促进领导干部养成在监督环境下工作的习惯,切实自省、自律。

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长效机制,加大对行政败诉、行政诉讼被追究等行政过错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追责力度,严肃查处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用责任追究,倒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力促党员干部养成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权的习惯,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刚性运行。

(作者:陈志扬 系江苏省徐州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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