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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庸庸学馆 2015-02-21

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来源):,时间:2014-3-14 9:28:20

    乡镇、县属单位纪委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是全县违纪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县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层纪委处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县属单位或渔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和老百姓。处理效果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提高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对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由于基层违纪案件自身的特点以及基层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原因,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现状
    我县基层共设有乡镇纪委7个、县属单位纪委13个和纪检组12个,共配有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51人。从2005年至2009年底,全县共审理党纪政纪案件125起,其中,基层纪委审理违纪案件53起,占全县违纪案件审理数的42.4%。目前,基层违纪案件已基本纳入县纪委协助审理的范围。基层纪委违纪案件均由县纪委审理室协审,由县纪委审理室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审核把关。下面就我县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基层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基层纪检组织案件审理工作不规范、案件审理质量不高。
    乡镇、县属单位纪委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案件立案、调查、审理手续不完备,证据材料不全等问题,案件审理整体质量不高,比较明显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审不分现象普遍存在。各乡镇、县属单位纪委人员多为兼职,除了违纪案件的办理外,还负有其他多项工作职责,案件审理工作往往会与单位其他工作任务在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为不影响案件的办理,一些基层纪委由同一组人员既进行案件调查,又进行案件审理。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容易受原有调查思维的影响,难以提出不同意见。这种查审不分的做法使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职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也给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2、案件办理超时限问题突出。在基层所审理的党纪政纪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件办理超时限问题比较普遍,有的案件办理时间甚至长达一至两年,致使办案效果大打折扣。
   案件证据不完善,证明力不强。一是缺少主要证据。一些基层纪委制作的谈话笔录中,当事人对错误事实的交待模糊不清,对错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涉案金额等关键问题没有弄清楚,事实不清。有的案件只有本人交代,缺乏旁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二是证据材料不统一,缺乏有效的证明力。一些基层纪委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反映的错误事实不统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证据来源不明,材料不完整。部分基层纪委案卷材料中复印材料中没有注明出处,来源不明,可用性不强。有的案卷材料中,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不完整,因主体身份不明确而导致处理不当,对象错位。
   定性量纪不正确,处理畸轻畸重。一些基层纪委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部分基层纪委在研究处分档次上主观随意性较强,没有充分依据错误事实、情节和后果,过分强调减轻处分、从轻处分等规则的运用,导致处分畸轻畸重,难以保证审理结果的客观、公正。
   基层纪委案件办理人员办案积极性不高,存在依赖思想。
    目前基层案件几乎都已纳入县纪委协助审理的范围,县纪委审理室对基层违纪案件的审理提供全程的指导和帮助。但大部分案件由县纪委审理室几乎包办式的协审使一些基层纪委办案人员产生依赖思想,接手案件后不是主动思考案件审理工作应如何开展,而是过分依赖县纪委审理室协审。有时即使代拟好审理谈话提纲、支部会决议、处分决定底稿等材料,将案件审理相关程序列表当面告知后,基层纪委人员也不是很积极地开展各项工作,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拖延,在具体案件审理工作中还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偏差,有些基层单位在县纪委审理室催促多次后仍然不能对案件作出及时的处理。
   基层党组织支部大会召开难,效果差。
   县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在召开支部会,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事项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党员干部所犯错误性质很严重,而其所在支部党员还要袒护他,为其说情,要求给予从轻处理。如我县财政局召开支部会讨论对其单位违纪人员处分时,支部会党员一味地为其辩护,不顾其收受礼金15000元的错误事实,要求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处分意见与该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和情节严重背离。
渔农村党员支部大会召开情况刚好相反,不少要求从重处理,支部会开展不太顺利,效果不好,有的甚至无法形成支部决议。一些党员将平时的一些矛盾拿到支部会上乱发挥,不顾支部会的讨论主题,使支部会的召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比如,我县一村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该支部书记受贿和侵占集体资金错误时,虽然当事人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作出了深刻的检讨,错误事实也很清楚,但支部党员中有一部分人认为该支部书记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纪委对该支部书记的违纪问题没有全面查实,但又说不清楚该支部书记到底还存在哪些问题,支部会讨论的过程中出现混乱,一些党员愤而离场,导致支部会无法正常进行。
   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力度,处分决定落实情况有了较大的好转,但处分执行不到位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县属单位纪委在本单位人员涉嫌违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能及时按规定停发工资,存在多发工资的情况。部分基层纪委人员认为处分决定下发后,案件基本上就完成了,忽视处分决定送达、归档以及违纪人员的工资、职级调整等处分执行后续工作。有些县属单位在受处分人员被处分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按照规定的档次确定考核档次,存在错定考核档次、不能及时扣发年终考核奖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纪委审理人员审理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实际办案经验。
    乡镇、县属单位纪委人员配备不合理。各乡镇、县属单位纪委书记一般是固定人员,但由于任期的关系,一些基层纪委书记调动比较频繁,使基层纪委工作开展不顺畅。同时,基层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也多为兼职,能投入到纪委工作的精力有限。加上各乡镇、县属单位人员轮岗交流较快,纪委委员变动较大,新任纪委委员要适应基层纪委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积累,对案件审理工作有一个比较长的适应过程。
    案源分布不平衡。各乡镇、县属单位违纪案件分布很不平衡,一些乡镇每年都有3-5件违纪案件需要审理,有些乡镇连续三、四年都没有违纪案件立案,一些县属单位甚至十多年都没有办理过违纪案件。案件较多的乡镇,具体办案人员经手的案件比较多,对违纪案件审理程序和其他各种实体和程序要求都有全面的掌握,案件办理质量较高,一些简单的案件基本可以自己独立办案,而一些案件少的乡镇或县属单位,具体办案人员对办案基本程序完全不了解,更谈不上审理案件,实践经验及其欠缺。如我县一乡镇纪委在对一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时,完全不了解纪律处分案件办案程序,在没有与县级纪委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下发了纪律处分决定书,没有其他任何案卷材料,连起码的立案决定书、审理报告都没有,案件办理极不规范。
    审理人员自身业务知识不足,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学习途径。
    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掌握大量的相关知识。目前,我县基层纪委配备的审理工作人员普遍存在自身法学理论基础薄弱的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党纪条规和相关政策的运用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少,缺乏专业、系统的审理业务知识学习。基层审理人员由于平时获取案件审理工作知识的途径比较少,缺少新知识、新精神的补充和灌输,加之自身学习不够,造成基层纪委审理人员业务水平提升较难。
    具体办案人员原则性不强,老好人主义,存在畏难情绪。
    各乡镇、县属单位纪委办理的案件多为本单位、本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案,有的即使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接触中也认识。一些办案人员觉得拉不下面子,认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处理太重怕得罪人,因而办案积极性不高,在工作中对处分相关工作也是阳奉阴违,使得被处分人员工资、奖金不能及时停发,处分执行工作落实难。
   一些乡镇、县属单位领导考虑到本单位人员因违纪被处分可能会影响到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考核或年终其他事项的考核成绩,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案件性质比较复杂,办案人员的畏难情绪就更重了,怕担责任,从而影响案件的办理。
(二)基层党组织管理松散、党员干部法制意识淡薄。
    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不强,组织生活较少开展。
    我县基层党组织多为渔农村组织,渔民党员由于生产作业的原因,流动性大、季节性强造成渔农村、社区党组织管理松散,组织生活不能正常开展。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很好地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有些党员被判刑后很久,其上级党组织还不知道,以至于个别党员都快刑满释放了还保留着党籍,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了纪律处分工作的严肃性。
    2、基层党员法纪意识淡薄,对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
    基层党员干部普遍对党纪条规知识不了解,有的党员认为自己在平时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对方对自己表示一下感谢也是很平常的事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一些党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缺乏正确的认识,直到自己的问题被组织检查后才发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党纪条规的。如我县某村盐民在该村的盐田被征用后得到一笔补偿款,该村村委工作人员也以自己曾在盐场参与管理为由要求进行补偿,于是村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时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了用村里资金对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决定。该村村干部被查处后觉得很委屈,认为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就是合理的,不能算是违纪。这反映出基层党员干部的党纪条规知识还是比较欠缺的。
   3、不了解违纪案件办理程序,对纪委办案工作存在误解。
    不少党员干部对纪委办案工作存在误区,认为纪委要处分某人,总会找出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不愿处理的话,即使问题严重也不会处理。偏激地认为纪委办案随意性很大,案子办与不办主要在于领导意图。有些党员觉得召开支部会,不管同意不同意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最终还是由纪委作出决定,反正支部会讨论结果对处分结果起不了多大作用,所以不愿积极配合召开支部会,为案件处理人为制造障碍。
基层违纪案件自身的特点,增加了办案难度。
    一是基层党员干部损害集体、村民利益的案件比较多,在群众中存在对立情绪。渔农村违纪案件主体多为社区、村干部、财会人员。案件性质多为受贿、侵吞或挪用集体资金,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私分集体资金等案件。一些村干部在请客送礼、公款吃喝等方面大手大脚,工作作风霸道,在一些重要项目上自己说了算,将人们赋予的权力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村民和集体的利益,引起人民群众的严重不满,使广大老百姓对党和政府机关产生敌对情绪。
    二是一些乡镇、县属单位违纪人员多为县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一些乡镇、县属单位重要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辖服务对象的钱物,为其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单位资金等。这些中层管理人员多为单位业务骨干,工作能力较强,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要求既要起到纪律惩戒作用,又要不打击其工作积极性,对审理工作要求比较高。
    三是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基层案件办理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改革不彻底,转制以后的体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授权不明确,经营管理不规范、账目混乱导致一些人员浑水摸鱼,侵吞或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等问题。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人员主体身份不明确,财务管理不规范,各种资金、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模糊不清导致案件调查核实和定性处理存在较大困难。
   四、几点建议
   加强对基层纪委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案件审理把好关。
   县纪委审理室要加强与各乡镇、县属单位纪委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基层案件的新动向和基层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保证基层案件审理质量。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密切关注,不足的地方及时指出,为其案件审理工作把好关,使基层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案卷材料清晰有序,提升基层违纪案件审理的整体水平。
   在重视案件审理质量的基础上,抓好基层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对有案基层纪委要经常提醒,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将定期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与经常性的督促相结合,提高处分决定的执行力。
   加强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的配备,并提供切实有效的业务知识培训。
   基层要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纪委人员的配备要合理,尽量保证基层纪委具体办案人员的稳定性。同时,要将党性强、政治立场坚定、基础好、肯钻研的人员充实到基层纪检干部队伍中来,保证基层纪委人员的素质过硬。
   上级纪委对基层纪委人员应进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比如,定期组织座谈会或讲座,用典型案例进行交流探讨、印发学习资料、让案源少的单位到案件审理工作比较成熟的单位跟班学习,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增加实践经验等。
   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纪委办理违纪案件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要多关心党员干部的生活、学习情况,关注群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对于严重违纪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党的队伍。
   运用多种载体在基层党组织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作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以案明纪,让广大基层党员对党纪条规知识有更多的了解,提高基层党员遵纪守法意识。在对基层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过程中,提高纪委办案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知晓度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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