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营销组织环节的纳税筹划(一) 纳税筹划目标和节税空间 (一)纳税筹划目标 1.从营销角度看目标 有利于扩大商品销售; 有利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有利于销售责任制的落实(目标、考核、激励); 有利于建立销售监督与联系制度; 销售机构形式:地区型、产品型、部门型等。 2.从财务角度看目标 有利于财务管理集权化; 有利于财务控制实施(预算、监控、考核); 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3.从税务角度看目标 营销组织设立纳税最优化; 营销人员激励纳税最优化。 (二)纳税筹划空间 1.纳税筹划空间的定义 纳税筹划空间,实际是探讨从哪些角度、按什么思路去进行税收筹划。 就纳税筹划(也叫税收筹划)这一概念而言,西方国家和国内的有关书刊所给的解释都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国际税收辞汇》)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国内著名税务专家唐腾翔《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赋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 2.营销组织环节中节税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销售机构设置的公司形式不同税赋不同; 在不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可能税赋不同; 增设或分立销售机构可能导致税赋不同; 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的形式不同税赋不同; 营销人员个人所得平均支付可降低税赋。 【自检2-1】 1.请联系当前形势,说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2.请思考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3.判断正误: (1)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 (2)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 营销机构与纳税筹划(上) (一)营销机构设立形式 在对营销组织的设置过程中,有一个对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问题。有的企业的领导认为设置分公司有利于节税,也有的企业领导认为设置子公司有利于节税。实际上,不能简单地看这个问题,一定要进行具体分析,了解子公司和分公司在设置过程中的区别: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缴纳税款;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实行非独立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缴纳税款。 子公司可以独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子公司设立费用高,分公司设立费用相对较低。 子公司财务风险小,分公司财务风险大。 子公司分权程度高,分公司集权程度高。 对子公司的管理比较复杂,对分公司的管理相对简单。 (二)营销机构分立纳税筹划实例分析 实例1 海宏公司下属A、B两个地区销售公司。2004年海宏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A公司盈利50万元,B公司亏损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因素。 方案1:按子公司设置 海宏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总部:150×33%=49.5万元 A公司:50×33%=16.5万元 B公司当年发生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海宏公司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6万元。 方案2:按分公司设置 海宏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150+50-100)×33%=33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降低当期纳税成本33万元。 重要提示:企业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大 第二个方案的节税是一种相对节约而不是绝对的降低,因为根据第一种方案当年虽然应纳所得税66万元,但B公司的这部分亏损还可以用它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带来的问题实际上是提前纳税的问题。另外如果B公司以后连年发生亏损,按照税法规定,弥补期不能超过5年,所以它有不能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风险。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到底是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要考虑这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特点,比如经营初期一般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大,规模也相对小一些,所以企业在发展初期,一般按照分公司设置,既有利于管理,又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 第四讲 营销组织环节的纳税筹划(二) 营销机构与纳税筹划(下) 营销机构分立纳税筹划实例分析(下) 实例2 第二个例子实际上是考虑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在不同地区如何去设置公司,通过设置公司形式的改变降低纳税成本呢? 长江公司下属A、B两个地区销售公司。2004年长江公司总部盈利100万元,A公司盈利10万元,B公司盈利20万元。总部所在地区适用所得税率为33%,A地区为27%,B地区为15%。假定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因素。 方案1:按分公司设置则长江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100+10+20)×33%=42.9万元 方案2:按子公司设置则长江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总部:100×33%=33万元 A公司: 10×27%=2.7万元 B公司: 20×15%=3万元 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8.7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纳税成本4.2万元。 实例3 此实例讲生产经营特殊消费品的企业如何通过机构的设置来改变它的税赋。 某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 税收筹划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不含增值税)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应缴纳消费税: (150+100×250×45%)×100=114(万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应缴纳消费税: (150+80×250×45%)×100=91.5(万元) 转移定价前后纳税成本差额: 114-91.5=22.5(万元) 实例4 此实例也是讲通过增设一个公司来解决税赋降低问题,这个例子主要谈到的一个问题是在计算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有一个限制性费用规定。 某工业企业2004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8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限制规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3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20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43万元,应纳所得税47.1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增设销售公司:该工业公司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工业公司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假设该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33万元,节省所得税14.19万元。 营销人员费用与纳税筹划 (一)营销人员费用及相关税法 1.营销人员费用 基本费用:工资、销售业绩奖金; 津贴补贴:托儿补贴、交通补贴等; 业务费用:交通费、通讯费和误餐费等。 2.相关税法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即通过劳动合同形成的固定雇佣关系产生的个人所得。 ①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② 不同地区规定了不同费用扣除额标准; ③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贴、差旅费补贴等); ④ 按月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即非雇佣关系形成的个人所得。 ① 适用20%~40%的比例税率; ② 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或20%; ③ 按次或按月(同一项业务连续取得收入)征收。 红利所得 按红利所得20%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实例分析 1.薪酬所得纳税筹划实例 实例1 某公司某销售人员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假定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该销售人员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查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2000~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1000)×15%-125=175元 纳税筹划方案: 该销售人员月工资定为2000元,每月通讯费可报销300元,误餐费可报销200元,市内交通费可报销500元。 查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 (2000-1000)×10%-25=75元 实例2 某公司2004年12月份某销售人员工资收入为1500元,年终销售业绩奖金为8000元。假定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该销售人员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经查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得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5000~2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 (9500-1000)×20%-375=1325元 纳税筹划方案: 每月平均发放奖金666.67元(8000/12)。 查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 (2166.67-1000)×10%-25=91.67元 降低纳税成本:1325-91.67=1233.33元 特别提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一年的业绩情况到年终才能考核,没有办法每个月知道一年的工作完成情况,所以员工的业绩奖金不好去平均发放,有没有可行的办法呢?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单位总结出两条经验:一种做法就是把业绩奖金分成两个部分,每个月可以发放一部分,到年末的时候,集中发放另一部分,这就使一部分奖金平均化。第二种做法是当年的奖金发放总是按上一年的业绩考核情况发放。不是年终考核完成以后集中发放,而是今年考核完的情况到下一年发放奖金时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当中去。当然每个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当中具体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实例3 某公司某销售总监每月工资收入为1万元,年终效益奖金为12万元。假定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查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5000~2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该销售总监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11月份:(10000-1000)×20%-375=1425元 1425×11=15675元 12月份: 查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元。 (130000-1000)×45%-15375=42675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5675+42675=58350元 纳税筹划方案: 如实行年薪制应纳税额: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240000/12-1000)×20%-375]×12=41100元 降低纳税成本:58350-41100=17250元 2.劳务所得纳税筹划实例 某销售公司聘请高级销售顾问,约定支付顾问费30000元。 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为20%,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收入20000~5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若一次性支付: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三次跨月支付:10000×(1-20%)×20%×3=4800元 降低纳税成本:5200-4800=400元 若分次支付并报销必要费用:假定分三次跨月支付,并报销通讯费和交通费1000元(凭单据报销):9000×(1-20%)×20%×3=4320元 降低纳税成本:5200-4320=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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