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音菩薩 降 97?3.8 定業—所謂定業,必屬重大因果公案。譬喻有人為官私心自用,玩法弄權,草菅人命,甚至審案不實,輕忽誤判,均可形成定業。但是有一個先決要素,是此一行為累積一生,甚至在累世間積造二世以上同由因果。故其報限甚長,輕短期由五年起,以迄終生受此定業所干礙。而其報象則不一定會由身體病象,絕大部份會干礙受報者之事業、福運,及牽引災事劫禍。 不定業—既曰不定業,顧名思義,其產生報象及報限即有彈性,故其造因會較輕,亦即我人累世中有造成重惡之事,但僅有一次,未有累積同由因果,乃會形成緣熟顯現之業報,其報限則會由三年起至五年止,而報象則可以涵蓋身體病災、少善緣貴人,阻礙福運顯現之機。 業緣—此乃業障之最輕者,在人生過程中,有可能數十次、數百次,甚至數千次。而其報限輕短者七日,最長僅止三個月。而其報象多會牽引不善事端或者破壞好事,簡而言之,即是產生一股惡能阻礙你目前的好運。 為何業障是如此能夠彈性,因為眾生在累劫之間,無人能免犯錯,起心動念之惡意,亦足以形成業障之能量,故眾生受業擾者多如恒河沙數。天律至正至公,不善能量之業報出現作干礙,但是卻可以用發心誠懺力行善德,以此正善能量化除重惡能量,故眾生需知,在上述所列三大事中,有輕重之期限;不是討報之分別,而是你平素善惡之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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