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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安监局长)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2-25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大少刑初字第0013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南楼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职员,住大石桥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0日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4)第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任本市南楼开发区安监分局局长期间,是南楼开发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人。在其辖区的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雇用无资质人员自建两座高钛渣熔炼炉,未经检测验收,在多处违法违章的情况下进行高钛渣熔炼生产。被告人谢某某对该企业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监管,没有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导致2014年2月8日7时40分许,1号熔炼炉发生喷溅,将正在作业的6名员工烧伤,造成四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四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任本市南楼开发区安监分局局长期间,是南楼开发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人。在其辖区的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雇用无资质人员自建两座高钛渣熔炼炉,未经检测验收,在多处违法违章的情况下进行高钛渣熔炼生产。被告人谢某某对该企业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监管,没有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导致2014年2月8日7时40分许,1号熔炼炉发生喷溅,将正在作业的6名员工烧伤,造成四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情况。
2、主体身份证明及会议记录、干部任免通知和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3、2014年社会目标管理责任状及情况说明:证实李某已代表村里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以及南楼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了各村的负责人对中小以下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履行检查和监管工作职责。
4、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李某甲已死亡的事实。
5、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规定:证实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村负责辖区内中小以下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工作。
6、事故调查组关于《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8”灼烫事故调查报告》、专家组《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8’’1#钛渣熔炼炉喷溅事故技术分析》:证实①该事故的性质属于较大安全责任事故;②该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的后果。
7、赔偿协议书:证实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赔偿四被害人损失(平均每人赔偿70万元左右)的事实。
8、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抓捕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安富达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证言:我公司是在2008年9月份左右开始筹建的,2012年9、10月份左右建成,2012年年末开始生产,我是公司的经理,法人代表,王某某是销售人员,刘某是代账会计,李某是出纳,李某乙是后勤采购,刘某乙是保管员,韩某是更夫,李某丙是司机,李某甲是生产厂长,李某某是安全员,于某某是班长,刘某某、包某某、刘某丙是炉工,一共十四个人。2014年2月8日我公司发生事故情况时,我在北京住院,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生产出事了,我告诉她该送医院送医院,该抢救的抢救,配合调查,这起事故共造成四死两伤,李某某、李某甲、于某某、刘某某死亡,刘某丙和包某某受伤,死亡的四人平均给赔偿了七、八十万左右,安监部门也对我进行了处罚。我作为公司负责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也没有安生生产培训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李某某是安全员,李某甲是生产厂长,生产安全由他俩负责。李某某到我厂子上班时我看见他有安全员证,这个证哪里颁发的我没看。其他人员没有培训合格证书,在我公司正式投产之前,李某某制定了规章制度,是否组织过工人进行过安全生产培训我不清楚。我公司没有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我公司应该由南楼开发区安全监督管理分局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由谁进行监督管理我不清楚。2012年9月份左右,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南楼安监局)去检查过一次,当时我不在公司,我安排帮我看厂子的人帮我接待的,具体是谁接待的我记不清了。2013年9月份,南楼安监局来检查过一次,当时我也不在厂里,我让我同学李某丁帮我接待的,当时李某丁给我厂帮忙。我们建厂房砌墙时有防护网,工人施工时戴了安全帽,我不知道什么是“三同时”。生产高钛渣,把高钛矿石用熔炉熔化分解出高钛渣,它是一种化工原料,这行业应该属于冶金行业,我厂的生产厂长李某甲,我投产之前打广告,李某甲是应聘来的,他是否经过培训我不知道,是否有证我也不知道,工人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有证我也不知道。我厂子其他人员包括安全员李某某都是通过我打广告招聘来的,都没有经过培训。2014年2月8日的事故发生后,安监局人员告诉我,主要是生产原料水分过多,操作人员没有进行干燥清理便投入炉内熔炼,造成爆炸,这说明我们厂安全责任没有落实才造成这起安全责任事故。
2、证人李某乙证言: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什么时间成立的我不清楚,但是该公司是2013年8、9月份开始生产的。2013年9月份,刘某甲找到我,让我到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去帮忙,负责采购和后勤工作,协助他管理一下公司。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规模比较小,有一个厂房,一个库房,一共有十多个职工,刘某甲是老板,负责跑销售,生产工作由厂长李某甲负责,安全员不是李某戊就是于某某。我在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的时候都是和厂长李某甲联系。2013年9月份,我看见南楼安监局一个姓谢的人带了四个人到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检查过。当时刘某甲不在公司,李某丁带领南楼安监局的检查人员到公司检查的,检查什么内容我不清楚。我只看见南楼安监局去检查过这一次,其他时间南楼安监局去没去过我也不清楚。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2014年是2014年2月5日(正月初六)开工的,开工的时候刘某甲不在公司。2014年2月6日正式生产。刘某甲因为心脏不好,2014年春节就在北京住院,具体在北京哪个医院住院我不清楚。2014年2月8日早晨7、8点左右,我在家正要吃饭,厂子铲车司机叫什么名我不知道,给我打电话说厂子出事了,你快来吧,等我赶到山上时,殡仪馆的车已经来了并拉走了两个人,死的两个人是李某某和刘某某,另外李某甲和于某某还有气被120送往东寰医院了,第二天厂子工人给我打电话说这两人也不行了,问我怎么办,我说送到东寰医院太平房吧。当时厂子的老板刘某甲没有在家,在北京住院,发生事故后的这些事都是我帮着处理的,包括安监局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后来第二天又死的那两个人我没有上报,不知道还得上报,过了好几天,别人说后死的这两个人也得上报,我又上报给了安监局姓谢的了。对厂子死的四个人跟家属谈赔偿的问题,每个人大约赔了七、八十万元,受伤的那两个分别是包某某和刘某丙,被送到沈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受伤的包某某、刘某丙被送到沈阳武警医院,经谁手送的我不清楚,大约十多天他俩就好了,这两人现在都不干了,我也联系不上。我公司在开工后,我只看见过南楼安监局去过一回,他们检查什么内容我也不知道,高庄村委会去没去过我没看见过。
3、证人李某丁(目击证人)证言:我和刘某甲是初中同学,他有时不在厂子时,我去帮忙照看一下。有关部门来检查时,我帮他招待招待,其他的情况我不管,生产或后勤有人负责。我知道的,南楼安监分局去检查过两次。第一次是在2012年的10月份左右,南楼安监分局谢局长带领陈某某还有一个姓方的,另外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姓名,他们四人到安富达检查安全设施情况。第二次是在2013年9月份左右,还是上述四人及一个开车的共五人到安富达来检查生产安全问题,这个开车的,具体叫什么名我不知道,他也到车间去了。南楼安监分局具体检查是否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上墙,工人是否按要求着装,佩戴安全帽,是否给工人发放、佩戴口罩,防止职业病发生,是否有灭火器。安富达是否聘用过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我不知道。
4、证人包某某(安富达公司工人)证言:我是2014年1月份到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的,我自己打听到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招工,我为了多挣点钱,就去上班了,我干了两天就请假了。2014年春节前后,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通知我上班,我负责往炉里上料,我在那又干了三、四天,营口市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就出事故了。当时我正在上料,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昏了,醒来时我在医院,具体是怎么发生的事故我也不知道。我当时昏了,伤亡情况我不知道,事后我也没问伤亡情况。我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就是在工作前,有一个小伙(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告诉我工作的时候注意安全,我公司不知道有没有安全员,也没有看见有人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是2004年4月份到南楼安监局工作的,是安监局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负责人是谢局长口头安排,没有什么具体职责,让我牵头领着方某某、张某某、曹某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我没有行政执法证。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定期的下去检查,一年有三回或者四回,规模以上企业我们管,规模以下的企业归村里管,每年5、6月是安全生产月,谢某某局长安排我们到村里督促他们下去检查,看他们是否下去检查了。安富达是非规模企业归村里监管。谢某某局长领我们去检查过,大石桥市安监局给我们安监所下的指标,对职业健康、现状评价、企业标准化达标有任务数,我们为完成任务数到这家企业去过。这家企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看不出来,我们没有这个水平,也没有记录。我们不知道这家企业什么时间建的,只是我们那天路过时发现有这家企业,南楼哪家企业都不具备“三同时”的条件。对该企业的高钛渣熔炼炉的设计、施工资质、安全性能的检测验收、从业人员的上岗证没有检查过,它是小规模企业。谢某某局长让我牵头,我们四人没有具体分工,我们四人都从事安全检查工作。
6、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我1998年左右在到南楼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工作,开始叫矿山管理所,后来改为安全办、安监局,我属于聘用制的合同工。我就是安全员,没有具体职务,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规模企业,还有网吧和洗浴,非规模企业归村里监管。是南楼安监分局的谢某某局长安排我管的,安排我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没有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企业标准化、职业健康情况、安全领导小组、岗位责任制度这几方面,就是谢某某局长让跟着走就跟着下去,我没有行政执法证。高庄村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小规模企业,不归我们安监分局管,由村里负责监管。陈某某、张某某、曹某我们四人都是聘用制合同工,谢局长说去哪检查我们就陪着走,我们四个没有具体分工,由陈某某牵头。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2009年至今在南楼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工作,是合同制,签的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这项工作是我到安监分局工作后,谢某某局长安排我到陈某某这组,负责安全生产检查,我们这组四个人,有陈某某、方某某、曹某和我,陈某某是牵头的,我们四个都是安全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监管职责。就是到企业检查是否有警示标语、标牌,是否有规章制度,工人是否按要求着装,我们主要是对规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有时也对中小型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我们对中小型企业也负有监管职责。高庄村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归我局监管,我们到这个公司去过,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检查了是否有警示标语、标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操作规程。到这家公司检查了几次我记不清了,但是我们有检查记录,以记录为准,没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在筹建过程中,对高钛渣熔炼炉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没有进行过检查,对该企业的高钛渣熔炼炉的设计、施工资质、安全性能的检测验收,从业人员的上岗证也没有进行过检查,我们也不懂。我们四人没有什么具体分工,都是安全员,我们四个都有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
8、证人曹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9月份到安监分局工作的,一直到现在,是聘用制合同工。我负责给安监分局开车,没有职务。领导也没有让我从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更没有行政执法证。后来谢某某局长安排让陈某某牵头组成一个安全生产检查小组,这个小组成员有我,但是,谢某某局长说这个小组没有开车的,安排让我给他们开车,没安排我下去检查。
9、证人李某已的证言:我是2010年我担任高庄村村主任,2013年开始是书记兼主任。我们村共有31家企业,主要都是铁粉、硫酸、苦土、轻烧粉和镁砂,还有几家矿山企业,村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工作由南楼安监局负责,具体负责人是谢某某,南楼安监局开安全会时,我去开会,回来安排村民兵连长金某(大名叫金某某)下去通知注意安全。我们村和南楼开发区签有责任状,我是代表高庄村委会签的,我和开发区李永贵主任签的,我口头分工安排金某负责村企业安全检查,没有会议记录。金某在高庄村担任民兵连长,他只是负责通知各企业注意安全,没有什么依据。这是我安排他这么做的,没有文件或会议记录。南楼开发区安监局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我们高庄村的民兵连长金某负责到各企业去,通知各企业注意安全,就是到企业去告诉一声注意生产安全。我没有证件也不做检查记录。高庄村村委会没有对营口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我们就是下去通知注意安全。该公司发生四人死亡事故,我作为村委会领导,对安全检查不懂,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负有一定的责任。
10、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4、5月份时担任高庄村民兵连长,负责征兵审查工作。另外,我们村的村长李某已安排我负责村里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这方面具体由我负责,他让我参加区里安全生产会我就去,让我通知企业注意安全我就去各企业通知。他一般是口头通知我到企业去,村里也没有会议记录和文件。《南楼经济开发区2014年社会管理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是由村长李某已签订的,他是代表村委会签的。我到企业去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就是去查看一下防火、防汛设施,通知企业注意安全生产,传达区里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我没有执法证,也没有做检查记录。《南楼经济开发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中的“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我们没有做到,也没有发现什么隐患,我也不懂哪些是隐患。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作为村里具体负责生产安全的,检查不到位,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我不懂。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我是2006年至2014年3月,任南楼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局长,在局长期间,主要负责工作是,按照南楼经济开发区文件的规定,对非煤矿山、规模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按规定投资2000万以上,纳税额在100万以上,这样的企业是规模企业,其余的为非规模企业。企业是否是规模企业或是非规模企业,是由区经贸局认定,把名单提供给我们。按照区里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日常由村里负责检查和监管,我们安监分局作为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也负有监管责任。我局对各村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由我们局陈某某带领一个四人小组负责监管,我作为安监分局局长领导他们四人工作,陈某某小组人员还有方某某、张某某、曹某。实际上这四个人是开发区聘用的,由开发区负责开资。他们四人受我们安监分局委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区里文件规定,中小企业由各村负责日常检查,而且区里和村里签订了责任状,区里还下发了目标考核办法,在办法中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的要求。高庄村的李某已和金某负责本村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这项工作是区里文件规定的,并且区里和村里也签订了责任状,都证明这项工作是区里委托村里负责这项工作。李某已是村书记兼主任,他和区里签订的责任状,他应该负责本村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金某是村里的安全员,他负责安全工作应该是村里安排的。在实际工作中高庄村的安全生产是由村主任李某已和金某负责。2013年我到别家企业检查,顺道到安富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去过,督促该企业做好标准化,职业健康,规范制度健全。我到这家公司去了几次,有无检查记录,应该以记录为准。如果我去了,陈某某小组也应该去,这都得以检查记录为准。我们到该公司去就是看一下工人是否戴安全帽、着工作服这些皮毛东西,以及是否有规章制度。有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业流程、安全标准、操作规范等,我们不是专家,也不懂,也没有发现什么安全隐患。在该公司建造高钛渣熔炼炉时,我局和高庄村委会没对其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过检查,该公司没有“三同时”,对其是否经过报备、安全检测验收也没有进行检查。对该公司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安全培训情况,我们在开大会的时候强调过,加强安全,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但我们没有到该公司实地检查,高庄村村委会是否检查了我不清楚。陈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曹某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是我安排的,是我当分局长后,安排陈某某牵头带着方某某、张某某、曹某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和当时的区副主任张中谦汇报后,局里开会宣布了一下,这个小组陈某某负责,其他三人跟着陈某某负责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管,这是局里安排工作,没有文件和会议记录,我个人笔记本上可能会有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四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其本人自愿认罪,故可考虑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坤
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
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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