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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畜牧站长)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2-27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男,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系江源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江源区三岔子畜牧兽医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某、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佳欣、代理检察员李欣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张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身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东升养殖有限公司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邓某某进入鸡舍内工作。2014年2月25日14时30分鸡舍房顶坍塌,造成邓某某死亡。
被告人张某身为江源区三岔子畜牧兽医站站长,被告人齐某某身为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人,不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对畜牧养殖企业安全生产未实行动态监管,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东升养殖有限公司圈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齐某某、尤某某供述,证人赵某、安某甲、王某甲、邹某某、安某乙、王某乙、吴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证言,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赔偿协议及收条、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会议记录、任职文件、干部档案、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安全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尤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死亡一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张某、齐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张某、齐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吉林省畜牧管理局下发了对省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的通知。通知要求省内各市县畜牧管理部门对畜牧企业的安全隐患是否彻底整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宣传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之一是检查建筑材料材质是否达标等,同时要求个县畜牧管理部门建立规模养殖场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同年9月份、10月份吉林省畜牧管理局又陆续发文要求省内各畜牧管理部门做好验收、抽检等工作。
白山市江源区畜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白山市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区内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对本辖区内养殖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进行监管。被告人齐某某身为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人,在吉林省畜牧局开展的对省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对畜牧养殖企业安全生产未实行动态监管;被告人张某身为江源区三岔子畜牧兽医站站长负有日常监管辖区内养殖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其在日常工作中,对东升养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东升养殖有限公司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尤某某身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东升养殖有限公司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邓某某进入鸡舍内工作。2014年2月25日14时30分东升养殖有限公司鸡舍房顶坍塌,造成该公司职工邓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江源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2.25”房顶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证实:江源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发生的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法人代表尤某某违章指挥养鸡场工人邓某某在年久失修的危房内作业,房顶坍塌,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一是牧业局在2013年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未对所辖企业进行验收工作、日常监管不到位。同时证实张某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疏于日常检查。齐某某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2、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尤某某与死者邓某某家属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并已经赔付死者家属29万元。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证实:白山市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为事业法人;江源县三岔子镇畜牧兽医站为事业法人;白山市江源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尤某某。
4、任职文件及其档案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30日被任命为江源区三岔子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5、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0-2012年度考核登记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于2008年7月担任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科负责人兼疾控中心主任。
6、文件处理单、传阅单及《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系统集中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牧质加发(2013)138号文件证实:吉林省畜牧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省内各级畜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检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是否彻底整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宣传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等,检查重点之一是检查建筑材料材质是否达标等。另各县畜牧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和整改,帮助企业深入查改隐患,组织对辖区内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核验收;负责建立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该文件2013年6月28日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交由齐某某负责落实。
7、文件处理单、传阅单及《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验收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吉牧质发(2013)194号文件证实:吉林省畜牧管理局要求省内各级畜牧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原则,立即开展行业内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工作,确保9月30日前完成全省的验收和抽检工作。畜牧业生产经营企业的验收和抽检工作要严格把关,并聘请专家进行检查。坚持“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验收必须经当地畜牧部门分管领导和专家组签字。对已验收的每一户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验收和抽检档案。2013年9月5日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该文件交由齐某某负责落实。
8、文件处理单、传阅单及《吉林省畜牧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验收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吉牧质加发(2013)197号文件及畜禽养殖行业规模养殖场(小区)隐患检查标准证实:根据吉牧质加发(2013)138号文件及吉牧质发(2013)194号文件的要求,吉林省畜牧管理局就做好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验收和抽检工作要求全面验收、不留死角等。其中隐患检查标准中关于“建筑和环境”的检查标准要求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该文件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9月11日收文并将文件规定的内容由齐某某负责总协调。
9、文件处理单、传阅单及《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牧质发(2013)221号文件证实:各级畜牧部门要对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定期检查,跟踪督导;对未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跟进。该文件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交由齐某某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10、文件处理单、传阅单及《关于印发﹤全市畜牧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2014年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白山牧字(2014)4号文件证实:2014年1月24日白山市畜牧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区畜牧业管理中心结合季节特点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详细制定本地畜牧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4年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检查大整改的重点包括畜牧业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并要求知道督促涉牧企事业单位制定大检查大整改具体排除治理方案。该文件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交由产业发展科牵头负责告知相关科室,并按属地管理原则通知各乡镇兽医站到养殖户。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齐某某、尤某某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证人赵某(牧业管理中心主任)证言: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由产业发展科负责,负责人是齐某某。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对本辖区内养殖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13、证人安某甲(牧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证言证实:我是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由产业发展科落实、实施。产业发展科由齐某某负责。
14、证人王某甲(砟子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证言: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对本辖区内畜牧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15、证人安某乙、王某乙、吴某某(三岔子畜牧兽医站站员)证言:证实张某是三岔子畜牧兽医站站长,该站分管城墙和正岔两个街道。
16、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原系东升养殖公司职工)证言证实:东升养殖场的厂房已经使用二十多年了,老板叫尤某某。2014年2月份的时候鸡舍房架倒塌把饲养员邓某某砸死了。
17、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我是2007年至今担任三岔子畜牧兽医站站长。东升养殖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我负责。2013年6月份和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检查时赵某主任让我们平时检查时顺便看一下安全生产方面。平时到东升养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鸡舍老化,但把检查重点放在水电方面,其他方面没有细致的检查。
18、被告人齐某某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担任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人的,2013年6月份之后产业发展科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我作为产业科负责人按文件规定大部分进行实施了,但我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建立隐患档案,对各镇街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进行抽查。
19、被告人尤某某供述证实:我是东升养殖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2月25日东升养殖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鸡舍倒塌事故,事故中死亡一人。发生事故的鸡舍在倒塌之前因为地基冻鼓了,所以前面的墙比后面的墙高出来一截,我只是简单的处理了一下。2013年6月份以后畜牧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组织过我们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身为东升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东升养殖有限公司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邓某某进入鸡舍内工作,致使邓某某死亡,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某作为江源区三岔子镇畜牧兽医站站长、齐某某作为白山市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负责人身负对辖区内畜牧养殖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二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东升养殖有限公司鸡舍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排除,致使该公司2014年2月25日14时30分许发生了因鸡舍房顶坍塌,死亡一人的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三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能就赔偿问题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且该赔偿款已实际给付死者家属,可酌定对尤某某从轻处罚。经江源区司法局调查,被告人尤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以上情节,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尤某某可判处缓刑,被告人张某、齐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忠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人民陪审员  唐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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