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王某甲(家电下乡)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2-27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广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地河北省广宗县,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广宗县,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贺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郑占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依据规定王某甲应对享受补贴的家电购买户进行回访,而其没有据此办理,致使17家家电经销商虚报冒领家电补助499,708.08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郑占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属疏忽大意过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经侦查机关努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综上理由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国家开始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其中2009年10月至2012年5月底属于家电销售门市垫付补贴阶段,由家电门市将家电下乡补贴款从销售价格中扣除,让购买农户先享受补贴款,然后家电门市再向乡财政所申领补贴款。按照政策规定,乡财政部门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享受补贴农户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要实现100%抽查。
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广宗县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以来,但其没有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有关规定履行自己职责,没有对购买家电农户信息认真审核,也没有按照规定抽查和专门造册,致使广宗县星光家电城、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等17家家电门市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助款499,708.08元,给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5月6日主动到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如实交代本人在管理家电下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行为,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属自首情节。各家电经销商虚报冒领的家电下乡补贴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乙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信实家电门市、广宗县丰源家电城、广宗县兴广家电门市、邢台市广宗县晓彤家电门市4家家电门市都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不具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格的购买人和饭店宾馆等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搞活动和对购买人身份证多次复印等方式获取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再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107,782.35元。
2、证人贾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广宗县天沐太阳能经销部、广宗县城外城电器门市、广宗县双益家电门市部4家家电门市都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没有提供户口的购买人和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搞活动的获取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再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233,237.32元。
3、证人毕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华峰摩托家电超市后改名为广宗县永安家电经销处,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因为购买人提供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因为购买人不提供身份证件门市只好使用他人证件,冒领家电下乡补贴78,974.36元。
4、证人孔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亿诚家电门市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7,759.27元。
5、证人尹某某证言:广宗县创大电脑城和广宗县拓威电脑城是秦某某投资的,其受雇负责实际经营管理,2家门市都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8,320.52元,冒领的国家补贴用于门市经营。
6、证人李某某昌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义光家电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多复印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333.16元。
7、证人史某某亮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天鑫水暖城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多复印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2,514.2元。
8、证人郭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星光家电城和虹光家电城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多复印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16,786.9元。
9、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垫付期间拨付各门市补贴统计表和东召乡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明细电子数据,证明各门市从东召乡财政所申报的垫付数据及每个申报农户补贴数。
10、段某某等607名农户证言,与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垫付期间拨付各门市补贴统计表和东召乡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明细电子数据核对,计有家电下乡补助款499,708.08元在补贴信息中显示经销商已领取补贴,但信息中显示的购买农户没有真实购买,为虚报冒领补贴。
11、17家家电门市冒领家电下乡补贴金额明细,证明家电门市用于虚报冒领家电补贴的农户信息、家电信息和虚报冒领金额。
12、《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迅速开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主管家电下乡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要对已经购买一台家电的农户按抽查10%比例进行电话回访;要对购买二台及二台以上的农户,补贴前进行真实确认,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全部进行回访;对抽查回访、拒补情况要登记造册。
1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其来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交代在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中的渎职行为。根据东召乡党委政府安排,自2009年5月家电下乡工作以来,东召乡家电下乡所有工作,都是由其负责、管理和办理,包括对网上信息审核、书面申报材料审核和对购买户回访和抽查。家电下乡补贴办理和审核过程中,其没有对购买农户进行回访和实地调查,按规定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要实现100%抽查,这些工作其都没有做。总之其没有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把家电下乡工作做好,工作失职没有做到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14、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明本案涉案赃款全部追缴。
15、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2年7月至今在广宗县东召乡政府工作,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负责广宗县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工作,2014年3月任广宗县东召乡人大副主席。
16、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履行家电下乡资金补贴下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回访,给国家补贴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国家损失已挽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罚。
二、本案所涉赃款,由追缴部门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立志
审 判 员  周金虎
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哲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