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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杨凯杰 2015-02-28

潍坊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不需另缴护理保险费◆患者可转向护理机构

2014-12-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张 鹏
  通讯员 谭瑞耕 报道
  本报潍坊讯 11月21日,潍坊市政府下发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该市将全面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据悉,潍坊市作为山东省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规定凡潍坊市辖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首次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职工长期护理分为机构护理、医疗专护、居家护理三种。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同时,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及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
  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护理保险费。护理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账户划拨等渠道解决。关于个人账户划拨标准与方式,将采取把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调低0.1个百分点的方式进行,将调出的资金划入护理保险基金。
  对于怎样享受报销待遇问题,意见指出,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促使一批参保人员从医院转向长期护理机构,以相对较低的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医疗护理问题,从而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同时,还对养老护理机构,特别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将推动潍坊市养老护理事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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