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提醒 |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庭审证据 发言需谨慎

 wayneliu76 2015-02-28

提示:点击上方魔鬼金融学”一键关注



  2月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并实施。其中“短信微博网聊等可作为证据”成为一大亮点。就在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一方出具借条所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最终定案的关键证据正是微信的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为证 官司反败为胜

  郭先生夫妇与黄先生夫妇为多年好友。去年黄先生夫妇正办理离婚时,郭先生夫妇依据黄先生所写借条,起诉要求黄先生、黄太太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条上写明,黄先生夫妻向郭先生夫妻借款45万余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

  一审开庭时,黄先生认可借款的存在,同意偿还借款。而黄太太则不同意,她认为这笔钱是郭先生与她夫妻二人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


  对于这份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其能够显示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对黄太太关于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黄先生、黄太太返还郭先生、郭太太借款45万余元,支付利息10万余元。

  黄太太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认为,综合黄太太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以及黄太太二审中提交的证言,可以说明郭先生出资与黄先生、黄太太合作经营宠物店的事实,涉案45万余元系郭先生的投资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先生、郭太太的起诉。


注重搜集电子证据 以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的承办法官黄丽告诉记者,二审最终采纳了微信证据,理由是在黄太太提供的微信记录中,郭先生多次表述宠物店为三个人的店,多次谈及三人之间关于店铺利润的分配问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

  黄丽法官表示,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加入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前天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更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阐述,本案中作为定案依据的微信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近年来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应当注重搜集电子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北京晚报

本期监制/宣明栋 主编/侯振海 编辑/何宾、江永韬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