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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退耕还林)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3-04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大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4年3月5日被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蒙志益,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获得批准后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蒙志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身为西林县林业局干部,在主办本局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致使造林补助款933980元被错误支付。具体表现为:(1)、以2010年以前已经造林的林地申报2010年度造林补助,将造林补助款兑现给不应享受造林补助的对象;(2)、非投资造林主体和非退耕农户申请2010年度造林补助,将造林补助款兑现给不应享受造林补助的对象。被告人王某甲在主办本局2010年度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过程中,未按自检方案要求与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实地开展自检验收工作。对调整后的林地部分未深入实地进行复核且都没有对调整林地的申请造林补助主体是否是造林投资主体和退耕农户等内容进行核实、验收。在对极少数林地进行抽样验收工作中,被告人王某甲仅就申请造林补助林地的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和造林树种进行核实,其本人在绝大多数未到实地进行联合验收的情况下,草率地在验收表上签字,认可验收意见,尤其是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和西林县林业局与申请造林补助主体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开展对造林补助对象进行公示这一环节的工作。在兑现造林补助款前没有认真核实对方是否为造林投资主体和应享受造林补助对象等相关内容就给予办理。
由于被告人王某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了以2010年度以前已经造林的林地申报得到造林补助,非造林投资主体和非退耕农户申请得到2010年度造林补助,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93398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指控的情况,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王某甲、涉案人岑某甲、岑某乙、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乔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幸某甲、刘某甲、彭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潘某甲、覃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陆某甲、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笔录、《合同书》、《验收表》、《西林县林业局记账凭证》、《广西营造林实绩核查办法》及《各营造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调整前、后一览表》等书证在卷佐证。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多因一果,即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一种结果,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系偶犯、初犯,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被错误发放的钱已经追回,西林县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对同类案件作出过判决,要求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参照该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惩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身为西林县林业局干部,在主办本局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致使造林补助款933980元被错误支付。
一、以2010年前已经造林的林地申报2010年度造林补助,将造林补助款兑现给不应享受造林补助的对象。
2009年4至6月间,乔某甲雇请西林县古障镇那哈村落沙屯村民杨某丙、幸某甲等人到本村龙窝屯其家山地上种植一片杉木。2010年6、7月间,乔某甲委托罗某甲以该片杉木申请2010年度国家造林补助,罗某甲便以自己的名义向西林县古障镇林业工作站申请造林补助,该站工作人员到实地设计250亩面积的图纸作为申报材料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到实地进行核实、联合验收组也没有深入实地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将该材料逐级上报,使该片造林面积被列入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用材林造林项目计划的面积范围。2011年11至12月间,西林县林业局在对全县2010年度各营造林项目进行综合自检时发现:以罗某甲名义申请的250亩造林补助面积出现勾图移位,即于2012年11月间将这250亩的造林面积列入被调整范围,后经逐级层报,该250亩造林面积被确认为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补助指标面积。2013年2月1日,西林县林业局将105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罗某甲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非造林投资主体和非退耕还林农户申请2010年度造林补助,将造林补助款兑现给不应享受造林补助的对象。
1、2009年4月至10月间,刘某甲、彭某甲与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那龙屯合作开发该屯面积约1000亩的山地,并种植了桉树。2011年年底,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木独屯村民农某甲问刘某甲要上述造林地的图纸后拿这份图纸以自己的名义向西林县林业局提交申请,要求获得造林补助。2012年,西林县林业局在对2010年度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林地进行变更、调整的时候,将农某甲申请补助的这片林地增加进补助指标面积内,致使农某甲申请得到了120亩的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造林补助指标面积。2012年12月20日,西林县林业局将24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农某甲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另查明,以农某甲名义申请得到的120亩造林补助指标,联合验收组没有深入实地进行验收。
2、2011年3月5日,钟某甲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平安村平安屯一片1809亩的林地出租给广西国营东门林场使用。同年3月21日,广西国营东门林场与张某甲签订承包造林合同。合同约定由林场出资、张某甲负责对这片林地进行造林。当年年底,张某甲按照要求完成造林种植桉树的任务。2011年下半年,农某甲未经广西国营东门林场许可,擅自以这片林地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造林补助。后西林县林业局在对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林地进行变更、调整时,将农某甲申请造林补助的林地增加进指标面积内,农某甲得到了880亩造林补助指标面积。2012年12月20日,西林县林业局将176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农某甲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另查明,农某甲申请得到的880亩造林补助指标面积,自检工作组和联合验收组均没有深入实地进行验收。
3、2007年12月,西林县普合苗族乡普合村那后屯与姚某甲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本屯一片650亩的集体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姚某甲。2009年10月,姚某甲与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职工卢某甲签订林地转包合同,将这片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卢某甲。2009年10月21日,卢某甲用这片林地与本场签订造林实物分成合同,约定钦廉林场按每年度所确定的投资标准全额负责营造林投资,合作造林所形成的林木资产登记在钦廉林场名下,属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等所获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全部由钦廉林场使用,今后林木采伐所得收益按7:3分成,即卢某甲占30%。2011年,姚某甲未经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许可,擅自用该林场在那后屯投资种植桉树的林地以杨某乙的名义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造林补助。西林县林业局在对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林地进行变更、调整时,将姚某甲以杨某乙名义申请造林补助的这片林地增加进补助指标面积内。经逐级上报,杨某乙得到了400亩的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面积。由于杨某乙无法前来办理领款手续,姚某甲即向被告人王某甲要求更改领款人的名字,被告人王某甲在得到许可让姚某甲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同意将领款人名字改为姚某甲。2013年3月4日,西林县林业局将80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姚某甲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另查明,姚某甲申请得到的上述400亩造林补助指标面积,自检工作组和联合验收组均未到实地进行验收。
4、2010年5月21日,潘某甲将其拥有使用权的西林县那劳镇(原那劳乡)那宾村八意屯面积约2000亩的林地转让给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职工卢某甲。同日卢某甲与本场签订合作造林合同,约定由卢某甲提供合作造林地,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负责投资造林。合作造林所形成的林木资产登记在钦廉林场名下,双方按7:3分成,即卢某甲占30%。合同还约定合作造林项目属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所获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全部由广西钦廉林场使用。2010年10月,卢某甲未经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许可,通过姚某甲并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林场在八意屯投资造林的上述林地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造林补助。通过逐级上报,卢某甲获得了200亩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造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面积。2013年2月4日,西林县林业局将40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卢某甲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012年3、4月间,卢某甲与西林县林业局技术员岑某乙(已判刑)合谋,以他人的名义用该林场在八意屯投资造林的上述林地申请造林补助,双方约定得到补助款后,按6:4分成。后岑某乙以其姐夫覃某甲的名义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造林补助。被告人王某甲在对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造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林地进行变更、调整时,将岑某乙以覃某甲名义申请造林补助的上述林地增加进补助指标面积内。通过逐级上报,覃某甲得到了800亩的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面积。2013年2月4日,西林县林业局将160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以覃某甲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岑某乙按约定将其中的96000元转给卢某甲,剩下的64000元转到其个人账户。
另查明,以卢某甲、覃某甲名义申请得到的上述100亩造林补助指标面积,联合验收组没有深入实地进行验收。
5、2009年11月11日,岑某乙、黄某甲等人以黄某甲、张某乙的名义将其拥有使用权的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龙潭村岩卡屯面积约5000亩的荒地转让给广西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承包造林。同日,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签订合作造林实物分成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乙方提供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龙潭村岩卡屯面积约5000亩的林地,地租费各自承担50%,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全额负责造林投资,合作造林所形成的林木资产登记在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名下,所得收益按照8:2分成,即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占总收入的80%。合同还约定,合作造林项目属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所获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全部由广西国营钦廉林场使用。2010年9月,在未经广西钦廉林场许可,岑某乙和黄某甲的妻子罗某甲擅自用上述林地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通过逐级上报,罗某甲获得了675亩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获得配套项目造林补助指标面积169亩。2012年12月20日,西林县林业局将1350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罗某甲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013年2月4日,西林县林业局将3380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以陈某甲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010年9至11月间,,在未经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许可,岑某乙、罗某甲合谋以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的名义用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在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龙潭村岩卡屯投资造林的上述林地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补助。通过逐级上报,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分别获得了90亩、129亩、100亩、110亩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补助指标面积。2013年3月22日,西林县林业局分别将造林补助款37800元、54180元、42000元、46200元拨付到以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等人的名义开设的账户。
案发后,被错误支付的933980元已被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暂扣。
被告人王某甲在主办本局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体事实如下:
未按照自检方案要求与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实地开展自检验收工作。对调整后的林地有部分未深入实地进行复核,而且没有对调整林地的申请质量保主体是否为造林投资主体和退耕农户等内容进行具体核实。在由西林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开展的联合验收阶段,被告人王某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逐片对林地进行验收,而在对极少数林地进行抽样验收工作中,仅就申请造林补助林地的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和造林树种进行核实。其本人在绝大多数时间未到实地进行联合验收的情况下,草率地在验收表上签字,认可合格意见。尤其是没有依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和西林县林业局与申请造林补助主体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开展对造林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在兑现造林补助款前有关人员找其出具相关证明时没有认真核实对方是否为投资造林主体和应享受造林补助等相关内容就给予办理。
由于被告人王某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了以2010年度以前已经造林的林地申报得到造林补助、菲造林投资主体和非退耕农户申请得到2010年度造林补助,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93398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下列证据
A、综合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对西林县2010年度营造林补助项目的程序和对在实施西林县2010年度营造林补助过程中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了供述和辩解。其陈述: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西林县退耕还林工作的申报材料收集、整理、上报,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兑现。2010年西林县林业局退耕办负责实施了两个项目:一个是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一个是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2010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的办理程序:首先是上级林业部门下达每年的项目指标后,农户向乡镇林业站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由乡镇林业站的技术员到实地进行设计,后报到县林业局退耕办,退耕办审核上报的材料,然后整理并制作表格,上报给局领导班子,由局领导班子讨论确定得补助指标的农户和得补助的面积,再由退耕办制作设计文本,后上报市林业局,经过市林业局审核通过后,然后与群众签订造林合同,实施造林,造林完成后,进行自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整,然后再报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再次制作调整设计文本,上报到市林业局审核,通过审核以后,就确定所有的退耕还林面积、林班,然后由林业局牵头,联合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兑现造林补助资金。2010年度的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办理程序和2010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的办理程序是一样的:当时我也没有意识到要去核实申请农户是否是造林投资主体,领导也没有交待我要去核实,所以,在群众申报的过程中,我也就没有核实。西林县林业局在实施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的过程中,是我负责与群众签订造林合同书的。按照正常程序,这两个项目的造林合同书应该是在申请农户获得指标面积之后,实施造林之前签订,不过这两个项目的合同书都是2012年的11、12月份补签订的。退耕办没有得对获得补助资金的农户进行公示,我也没有得要求乡镇林业站对获得补助资金的农户进行公示,乡镇林业站具体进行公示了没有我也不清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陆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西林县林业局2010年度实施的造林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流程及各项目的负责人。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西林县林业局在实施珠江防护林工程补助项目、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项目工作的流程、指标的分配、项目的申报程序、条件及各项目实施的负责人的情况。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退耕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接受群众的申请、复核地类、补助指标的分配、作业设计文本的制作、督促群众按照设计要求实施造林、组织检查验收、兑现补助款给群众。在我调离西林县林业局之前,退耕办只有王某甲一个工作人员,他也是负责人,负责退耕办的全面工作。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时,退耕办是牵头组织乡镇林业站等部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很久了,应该是有文件规定,依照历来的惯例都是退耕办牵头组织实施,我在林业局的时候没有专门下文,都是依照惯例实施的。在外业部分,虽然是退耕办与技术推广站一起做,但是如果属于退耕还林方面的,则是以退耕办为主,如果属于珠江防护林这方面的,则是以技术推广站为主。我说的为主的意思就是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4、证人赵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根据桂发改投资(2010)684、685号文件规定,造林补助对象是实施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珠江防护林人工造林业主,即谁造林谁享受补助。或者是当年实施该项目的造林主体。
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0年度西林县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补助项目、珠江防护林工程补助项目,其负责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我和王某甲还得下去复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但没有去复核申请主体和造林主体是否一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地类、规划面积、规划树种、林木种植时间、申请主体、与造林主体是否一致、造林面积、造林树种、造林成活率进行核实。其还陈述了林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职责。
6、证人杨某戊于的证言笔录,其就申报造林补助项目的流程、西林县林业局开展2010年度退耕还林荒山配套补助项目、珠江防护林工程补助项目的具体情况作了说明。
7、证人黄某丁的证言笔录,其陈述:审查地类的主要内容有,林地是否是申请造林农户的林地,林地是否有纠纷,林地使用权权属的变化情况等。对于林地有纠纷、林地使用权属不明、造林投资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其他条件都符合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项目规定的条件下,按照原则是不可以申请上报造林补助的。造林补助是针对林木的补助。申请造林补助的对象是投资造林农户。我只记得我得参加讨论指标初次造林指标分配任务的那次会议,至于后面是怎么调整面积、是否开过班子会议讨论我记不得了。
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0年的时候,珠江防护林工程项目补助、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补助、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补助项目,这三个项目是由退耕还林办公室、技术推广站、林业调查设计队负责实施的。在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项目补助、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补助、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要求需要复核的是林地使用权是否有争议、林地地类是否符合要求、造林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林地是不是申请人的,申请的造林面积是否属实。主要是由退耕办、推广站牵头组织各乡镇林业站、林业设计队到造林地实地进行核实。造林补助是针对林木的补助,造林成功才给,造林不成功就不给,不管你有没有地。
9、证人陆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0组织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补助和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补助项目由退耕办负责实施的。在实施2010年珠江防护林工程补助项目、2010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补助和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补助项目的过程中,申请补助大概条件是这样的:第一、地类必须是郁闭度小于0.2以下的疏林地或者荒山;第二、造林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因为“先规划后造林”,所以林木必须是指标下达后的新造林;第三、申请户必须是林地的所有者或是造林的投资者,因为造林是针对林木的补助,而不是针对林地的补助。在联营的情况下,联营双方都可以去申请造林补助,一方申请应该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申请时应该提供联营造林合同,以及申请书等资料。
10、证人罗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西林县实施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造林工程项目、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项目及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项目的情况,上述项目的实施,由退耕办、技术推广站、乡镇林业站、林业设计队负责。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造林户要向哪个部门申请补助,所以,群众向林业的各部门申请都行。其还就申请程序、工作流程等做了说明。
11、证人陆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在实施造林补助过程中,在申请造林补助、造林复核、造林自检、造林验收阶段,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没有吩咐我们对林地使用权属(即林地使用权转让给谁承包造林)进行核实。也没有得吩咐我们对林地使用权转让给谁承包造林的情况进行过调查核实。我们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得对林地使用权转让给谁承包造林的情况进行过调查核实。
12、证人岑某戊的证言笔录,其陈述:西林县实施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造林工程项目、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项目及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项目主要是由退耕办、技术推广站、乡镇林业站、林业设计队负责实施。西林县林业局会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制定相关文件,群众申请补助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向哪个部门申请,所以,群众向上述部门申请都可以。其还就工作流程、手续等方面做了说明。其还说明:王某甲拿过农某甲的申请手续、规划设计图来给我,我认为他已经去复核过,所以,我就没有去复核了。
1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笔录,对西林县实施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实施情况予以证实。
14、证人陆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西林县实施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荒地配套项目、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工作流程、申请补助的程序、工作职责、负责单位等方面作了说明。
15、证人黄甲某的证言,其就西林县实施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荒地配套项目、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工作流程、申请补助的程序、工作职责、负责单位等方面作了说明。
16、证人岑某甲的证言笔录,其就西林县实施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荒地配套项目、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工作流程、申请补助的程序、工作职责、负责单位等方面作了说明。
三、书证
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文件桂林营发(2011)232号《关于做好营造林检查验收和2011年营造林工作总结的通知》,内容证实:各县区要对照各个营造林项目开展全面的检查验收,对各项检查项目,一定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山头地块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统计和上报的营造林面积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等现象。自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营造林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开支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林业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桂发改西部(2009)956号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管理办法第19条内容提到: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涉及农户、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农户和社会监督。该管理办法第26条内容提到,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建设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3、由岑某甲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桂林发(2007)42号文件《关于印发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的通知及所附的《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第四条核查程序第(一)项,即县级自查提到:各县区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人工造林、历年退耕地造林保存等项目开展全面检查验收,根据验收合格面积填报营造林统计年报和各造林项目保存和成效情况。第(二)项提到市级复查既可以采取对各县进行抽查,也可以与县级自查合并进行。第十八条关于营造林管理情况有关规定中第(三)项(检查验收)提到:须有与核查项目上报数据相对的检查验收图文表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成活率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且上报数据与自检材料提供的数据完全一致的,才视为开展了自检验收,数据不一致的,视为未开展自检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是地类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计入工程造林面积,核实面积和合格面积计为0。
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县级作业设计实施细则》其中第九条(作业设计工作步骤)第四步(现场确认)提到:在农户申请的基础上,由县、乡工作组和农户一起到初步圈定的退耕还林小班现场确认农户退耕地块。第五、六步提到,(勾绘、丈量的面积在村、组)张榜公示三天后,若无异议,由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第二十条第(三)项提到,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在项目统筹安排,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5、《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二十条(检查验收面积和单位的抽取)第(一)项提到:各工程县年度检查验收范围内的退耕还林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
6、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林业厅桂发改投资(2010)684号文件《关于下送广西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容提到:退耕还林造林任务必须在郁闭度0.2以下的宜林地和疏林地上实施。
7、百色市林业局提供的区林业厅“林业惠农支农政策简介”,内容证实:退耕还林原有补助政策中,补助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或退耕还林者,退耕农户自行退耕还林的,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退耕农户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约定: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中,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助政策中,补助对象是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办理程序首先是由退耕农户或者其他造林业主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或封山育林申请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后续产业造林补助中,补助对象是退耕农户,办理程序首先是由退耕农户向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书。当年实施该项目的造林主体,办理程序首先是由造林主体提出书面申请。
8、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关于要求审核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作业设计的请示》及百色市林业局百林复(2010)59号文件《关于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批复》内容证实:百色市林业局2010年12月28日同意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为荒山荒地造林1万亩的造林作业设计。从西林县林业局时任黎某某局长在文件上的签字内容:“转岑某甲副局长和退耕办阅知处。黎某某2011.1.4”
9、西林县林业局2012年8月15日《关于要求给予变更、调整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部分造林作业设计的请示》(附有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调整表、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调整前、后一览表各1份)以及市林业林业局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批复》,内容证实:市林业局同意西林县调整变更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部分造林作业设计的请示。
10、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百色市财政局、百色市林业局、百色市农业局、百色市水利局、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下达《百色市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通知》,内容证实:上述部门于2011年5月11日联合下文通知各县相关部门,将有关任务下达各县,其中,西林县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的用材林计划面积为1500亩。该通知内容第二条还提到,“强化建设建设和资金管理。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11、西林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向百色市相关部门请示《要求审批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方案的《批复》,内容证实:上述部门于2011年5月25日联合向百色市相关部门请示后,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8月2日批复该方案,其中,西林县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用材林为1500亩。
12、《西林县2011年营造林综合自检工作方案》,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6日行文要求对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1万亩造林完成情况、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1500亩造林完成情况等进行自检验收,同时成立领导小组,岑某甲等人任副组长,王某甲等人为成员,下设8个自检工作组,其中,王某甲担任古障镇工作组组长,组员由各林业站的有关人员构成,自检时间要求为2011年11月18日到2011年12月20日,工作原则:必须到实地进行调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等。注意事项:按上级规定,第二轮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必须兑现给农户,属大户承包的退耕还林面积存在还未明确农户利益的情况下暂不兑现;由农户与所在乡镇签订第二轮退耕还林合同书。
13、西林县林业局《关于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对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珠江防护林工程进行联合验收的请示》,内容证实:2012年9月10日,西林县林业局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组于2012年9月11日至15日对有关造林项目进行验收。其中提到,“按规定2011年年底前应全面验收兑现补助”等内容。
14、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会议记录》内容反映:该局班子于2012年7月23日召开会议,其中讨论的议题有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项目调整、变更等问题。
15、《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补助兑现表》,内容证实:罗某甲、林某甲、罗某甲、农某甲、姚某甲、卢某甲等人在有关表格上签字领取各自造林补助款的情况。
16、公安机关提供的王某甲《户籍证明》及西林县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履历表》等,内容证实:王某甲系西林县林业局干部等身份情况;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西林县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人社字(2013)34号文件《关于王荣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内容证实:该局2013年9月23日任王某甲为西林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17、西林县林业局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西林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内容证实:西林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技术指导等工作。
18、西林县林业局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反映:王某甲于2008年10月至2013年8月在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任负责人兼业务主办,2013年9月至今任西林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兼任退耕负责人,其主要工作是:负责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的材料审核、组织实施、组织检查验收、制作资金兑现表、档案归档和该项工作材料统计、上报等工作。
起诉书第一部分事实的证据
以2010年以前已经造林的林地申报得到2010年度造林补助,将造林补助款兑现给不应享受造林补助的对象
一、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在西林县古障镇那哈村龙窝屯寨子上龙窝这片杉木是2009年的4、5月份的时候种植的。我后来仔细想,才想起来我这片杉木的种植时间是2009年4、5月份。我是请西林县古障镇那哈村落沙屯的群众来种植的。成活率很高,我这片杉木没有补过苗。我跟王某甲购买了5万多株杉木苗,每株2角钱,一共花费了一万多元钱。2009年5月份,我种植完这片杉木苗后大约十多天这样我就把1万多元钱给了王某甲。
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在泥洞村种了三片杉木,总面积有30多亩。2012年3月份,我得帮古障镇那哈村的乔某甲以他在古障镇那哈村龙窝屯的200亩杉木林申报了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补助,每亩420元,补助款共计105000元。我是去找古障镇林业站的黄甲某讲要申请点补助,并让他帮搞点材料,我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黄甲某。后乔某甲和我讲:他得带黄甲某去勾图设计。后来,是我去领得钱的。2013年3月,黄甲某说帮我们申请的补助不符合条件,让我们退钱。我就打电话告诉了乔某甲。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家在古障镇那哈村龙窝屯寨子的上龙窝(小地名)种了一片杉木,面积有200多亩。这片林是在2009年过年那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请落沙屯的群众种的,种植、炼山都是请落沙屯的群众。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乔某甲在上龙窝屯寨子旁边种了一片杉木,是在2009年4月份种植的,2009年5月中旬就种完了。2009年4月份的时候,乔某甲跟我买了50700多株的杉木苗,总共是10140元钱。他种植了以后,成活率比较高,没有补过什么苗。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9年4月份,乔某甲在那哈村上龙窝屯寨子旁边种了一片杉木,他种了一个多月,2009年5月中旬就种植完了。当时我和王某甲有一个苗圃,专门出售杉木苗,乔某甲跟我们买了50700多株的杉木苗,总共花了10140元钱。他这片杉木成活率比较高,他种植了以后,也没有补过苗。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9年5、6月份,其得去龙窝屯帮乔某甲种植杉木得一个星期这样,每人一天50元钱。
7、证人幸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9年4月份,其与本屯十几个人得去龙窝屯帮乔某甲种植杉木,乔某甲每天都开车来回接送他们,他每天给每人50元钱要工钱,其本人得帮他种植得一个多星期。
8、证人黄甲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了申请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补助的程序。还就罗某甲申请补助的情况作了说明,其陈述:罗某甲要求申请造林补助,他讲有300亩的杉木林要申请补助,我就说让他带我去勾图设计,他让乔某甲带我去勾图设计。后来,在自检时我发现勾图位置不对,我又重新勾了一份图纸交给王某甲,并说明情况,王某甲说放在这里,看领导怎么说。我去勾图时,乔某甲说这片林地是他的,罗某甲说乔某甲经常到外地,不方便,就以我的名义申请。王某甲没有问到该林地的造林时间。后来,我们发现乔某甲的林地不符合申报条件,就叫他把钱交到检察院了。
二、书证
1、《西林县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验收表》、《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内容反映:西林县林业局于2011年10月30日与罗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250亩(造林地在古障那哈60林班4小班),造林完成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该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
2、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给罗某甲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3年1月18日将1050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罗某甲账上等情况,其中,有关兑现表上填表人一栏所签的名为王某甲。
3、西林县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受理回执》及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票据》,内容证实:罗某甲于2013年4月23日将105000元人民币转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账户,该院2013年5月24日出具暂扣罗某甲交来的涉案款105000元票据等情况。
4、由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检查验收表》(第一批),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古障镇林业站于2012年8月20日对罗某甲的造林地(面积为250亩;地点在古障那哈60林班1小班)进行检查验收,黄甲某等2人在验收表上签字。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我没有得到这片林地看过。我不清楚这片林地是什么时间种植的。我没有得向他们核实过这片林地的造林时间。因为这片林地的申请材料是古障镇林业站提交的,我认为古障镇林业站上报上来的都是符合补助条件的,所以我就没有进行核实了。我不清楚是谁投资造林的,我没有得向他们进行核实过。因为局领导没有强调,所以,我就没有进行核实了。
起诉书第二部分事实的证据
非造林投资主体和非退耕农户申请2010年度造林补助,将造林补助款兑现给不应享受造林补助的对象
第一起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9年种植完桉树后,在2010年的时候我向西林县林业局申请得过2万多的苗木补助,当时我是带王某甲去这片造林基地实地看我们的申请苗木补助的情况。所以,上次我记错说是王某甲去勾图设计的。黄乙某交给农某甲的图纸是我、彭某甲跟土黄村那龙屯群众租地后,由西林县林业局王义锋去帮我勾图设计的联营造林面积示意图。农某甲问我要图纸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林业局有什么补助项目,他问要我就给他了。当时他问我要图纸的时候,我在开车,也没有多想什么,就让我老婆把图纸交给他了。不知道他申请得补助没有,他也没有跟我说过。他没有拿什么造林补助款给我。他没有说要分钱给我。
2、证人黄乙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1年年底的一天,我老公刘某甲打电话跟我说叫我拿一份造林图纸复印件给农某甲,并告诉我说他在第二开发区菜市那个地方等我。我就拿了一份造林图纸的复印件送到第二开发区菜市那里给农某甲。农某甲没有跟我说要造林图纸去做什么,我老公刘某甲也没有跟我说过。
3、证人陆某丁的证言笔录,其陈述:八达镇土黄村14林班80小班的林地不在八达镇那卡村木独屯这片1100亩林地的范围内。且是谁去勾图的我也不懂。这片林地造林时间不符合条件,造林地类、造林成活率是符合条件的。这片林地是农某甲直接向西林县林业局申报的,没有通过八达镇林业站。我们也没有核实过。
4、证人农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得用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的桉树林地申请得到了2010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补项目,得到了指标面积为120亩。我向西林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提出的申请,提交的材料就是一张设计图。2011年底,我对刘某甲讲想用他在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那龙屯的桉树林去套2010年度的荒山造林配套补助项目,如得补助大家对半分。他同意后让他老婆复印一份图纸给我。我就拿刘某甲在八达镇土黄村的造林图纸、东门林场在普合苗族乡平安村的造林设计图、古障镇央达村央达屯的两张设计图去西林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交给了王某甲。后王某甲与一个司机来对木独这片林地进行勾图。我不知道有没有人去验收。后王某甲通知我去领钱。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任西林县林业局局长期间,特别是实施2010年度造林补助项目中,经常接到造林户的电话,称是造林大户,要求给予造林补助指标,我都要求他们提供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办公室看材料时发现有一个纸口袋,里面有农某甲的造林图纸,我就转给岑某甲副局长处理。我对岑某甲说,这是造林大户,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考虑给一些指标。其它的我不知情。
6、证人农甲某、韦甲某的证言笔录,陈述:本小组与刘某甲、彭某甲于2009年的4月签订了种植桉树合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由那龙屯集体出地做股本金,刘某甲和彭某甲出资,卖掉木以后,按利润分成,刘某甲和彭某甲占利润的85%,那龙屯集体占利润的15%。2009年4月份签订联营合同后,刘某甲就开始开始种植桉树,到2009年6份这样就种完,成活率有80%左右,2009年年底再补种植,成活率有90%以上,后没有再补苗了。
7、证人农乙某的证言笔录,陈述:2009年4月份那龙屯集体和刘某甲、彭某甲一起联营种植了约1000亩桉树,其中约400亩是屯里集体的土地,还有600亩左右是村民个人的土地,双方签订种植桉树合作合同后,刘某甲于2009年5月就请人开始种植桉树,到2009年6、7月份就种好了。
8、证人彭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9年,我和同学刘某甲在八达镇土黄村那龙屯造了一片林,面积有1000多亩,均与群众签订了合同。2012年11月至12月,得到了西林县林业局珠江防护林补助款104000元,补助面积400亩。是刘某甲去申请的,其它的我不清楚。
二、书证
1、《西林县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项目验收表》、《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1年10月30日与农某甲签订《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工程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120亩,造林完成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前,造林地点为八达镇土黄、那卡村,以及该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及验收表上填的实施地点为那劳乡新村14村班80小班等情况。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完税记账凭证》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给农某甲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2年12月20日将240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农某甲账上等情况,其中,在有关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上退耕办负责人一栏是王某甲签字。
3、《种植桉树合作合同》、《造林基地开通公路协议书》、《承包种植桉树工程合同》、《看守及管护桉树基地协议书》、刘某甲、彭某甲种植桉树的《投资记录》,内容证实:刘某甲、彭某甲与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那龙屯签订的种植桉树合作合同的时间及签订合同后民工种植桉树的时间、地点、面积等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农某甲告诉我说这片林地是他和刘某甲一起投资造林的。我没有得向刘某甲进行核实过。因为局领导没有要求,所以,我就没有进行核实了。局领导只是要求审核造林面积和造林成活率,我也到实地进行核实了,所以,我认为我已经审核好了。
第二起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乙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6年9月,我和黄玉立(黄丙某)等几户平安村平安屯村民代表与钟某甲签订租地合同,把1000多亩的荒山转让给钟某甲使用30年,后钟某甲又将这片地转让给东门林场的情况。
2、证人黄丙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05或2006年,我和黄乙某等几户平安村平安屯村民代表与钟某甲签订租地合同,把本屯1000多亩的荒山转让给钟某甲使用30年,2010年底钟某甲又将这片地转让给东门林场。
3、证人农某甲的证言笔录,陈述:我自己在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木独屯种了两片杉木,共800多亩,从来没有得过补助。但是东门林场的宋甲某叫我以我的名义去申请过三片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补助,得了两片的补助。一片在西林县普合苗族乡的平安村平安屯,得到补助880亩,补助款176000元,另一片在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木独屯,得到补助120亩,补助款24000元。该林场的林木是2011年4、5月种的。应该是宋甲某自己去申请。我拿图纸去西林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找王某甲副主任时,他没有问我桉树林何时种。
4、证人宋甲某的证言笔录,陈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农某甲找到我,他对我说他与西林县林业局的某局长合伙,能够领点国家补助,想让我私下以东门林场在普合乡平安村平安屯的这片林地来申请造林补助指标,我知道以林场的林地来申请造林补助指标是违法的,所以我就没有同意他。后来,他私自以我们东门林场这片林地去申请,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陈述:其在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平安村平安屯种有一片1000亩的桉树。是在2011年5、6月种的,没有得过国家的补助款,我也没有委托他人去申请国家补助。
6、证人岑某戊的证言笔录,[附出示的验收表和规划设计图],其陈述:我不认识农某甲,也没有见过他本人。但我得出具一份验收表给王某甲,上面有他的名字。在侦查机关出示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设计表后,其表示:这就是我出具给王某甲的验收表,名字也是我代签的。王某甲没有要求我去实地复核,我本人也没有去复核过。
7、黄少车于2013年6月21日的证言,其陈述:普合乡平安村平安屯这片林地是东门林场和其他人承租过来的,东门林场为了重新种植林木,东门林场的负责人就把这片林地上的林木转给农某甲,让他自行处理这片林地上的林木,后我以9800多元钱买了这片桉树,并以农某甲的名义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大概砍伐了半个月这样就砍完了。
8、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1年11月、12月份,我得拿农某甲的申请材料交给岑某甲。在实施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项目过程中,我经常接到造林户的电话,称自己是西林县的造林大户,要求给予补助。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办公室发现有个文件袋内有造林图纸,上面有农某甲的名字,属于群众上访要求给予补助指标的材料。之后,我就把造林图纸上有农某甲的文件袋转交给岑某甲,并对他讲这是个造林大户,,如果符合造林补助条件,可以考虑给一些指标。我也要求岑某甲要严格把关。
二、书证
1、《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内容证实:钟某甲与东门林场(经办人为宋甲某和张某甲)于2011年3月5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规定甲方钟某甲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西林县普合乡平安村平安屯的1809亩林地转让给东门林场,土地出租期限为25年,地租为380000元,约定符合荒山造林和退耕还林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所得的种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补助粮食均归乙方(东门林场)。
2、《承包造林合同书》,内容证实:2011年3月21日,甲方广西国营东门林场与乙方张某甲签订的造林协议规定,东门林场将其承租的西林县普合乡平安村平安屯的林地承包给乙方张某甲造林,甲方负责筹措营造林资金,乙方负责造林和林木管护,承包造林被列为所有政策性项目补贴时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的种苗补助和造林补贴等不计入经营成本,凡是以甲方名义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项目补贴的或把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项目补贴资金打入甲方账号的,属承包造林计划外收入,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成。
3、广西国有东门林场和广西国有东门林场百色工业原料林基地出具的两份《证明》,内容证实:在实施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项目补助、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补助金项目的过程中,该场和该基地没有以西林县辖区内任何一片营造林申报这两个项目补助,也没有得委托代理人申报,也没有收到这两个项目补助的营造林补助。
4、由宋甲某提供的《广西国有东门林场百色工业原料林基地简介和广西国有东门林场西林县林地明细表》,内容证实:该林场在西林县造林面积等情况。
5、《西林县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项目验收表》、《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1年10月30日与农某甲签订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工程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880亩(造林地在普合乡平安村;验收地点在该村14林班80小班),造林完成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该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
6、《西林县退耕办出具的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完税记账凭证》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给农某甲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2年12月20日将1760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农某甲账上等情况,其中,在有关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上退耕办负责人一栏是王某甲签字。
7、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票据》,内容证实:西林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9日暂扣农某甲交来的涉案款20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农某甲获得造林补助指标面积的普合乡平安村6林班4、12、19小班这片林地,我不知道是谁投资造林的,申请人的名字是农某甲,所以我就认为是农某甲投资造林的。但我没有得向农某甲进行核实过。我没有得要求普合乡林业站对普合乡平安村6林班4、12、19小班这片林地的造林投资主体进行核实。因为农某甲的申请材料是通过局领导转到我这里的,领导没有要求核实,我就没有进行核实了。
第三起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没有在西林县普合苗族乡种植有桉树,但是在2007年和普合苗族乡普合村那后屯群众签订了650亩的租地合同,后经我用卫星定位仪测量,实际上有900亩土地。2008、2009年间,我与卢某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把这片土地转让给卢某甲。2009年底,由卢某甲出资,我负责造林事宜,一共种植了800亩的桉树。卢某甲没有申请补助,是我自己以我弟的名义申请的,由于面积大,我怕只用我弟的名字不得完,就问岑某戊能否加上普合苗族乡普合村那后屯的杨某乙,岑某戊答复可以。后他帮我要得了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办好了手续。2012年12月份,西林县林业局财务室让我去领取补助款手续。由于杨某乙涉嫌犯罪被隆林县公安局抓走了。我想领这笔钱,我就找到王某甲,王某甲叫我找普合村委会开证明,证明杨某乙被抓了。过了几天就得到了证明,我把证明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就把户主证明更改后让我去领款了。我以这片地去申请补助,是岑某戊去勾图设计的。我不知道是否进行自检、验收。卢某甲是以个人名义和我签订合同的。
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和广西钦廉林场在西林县普合苗族乡普合村那后屯联营种植了785亩的桉树。我负责地租费、钦廉林场负责其它所有费用。收益我占30%,钦廉林场占70%。在我与钦廉林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补助全部由钦廉林场所有。至于我和姚某甲的约定,钦廉林场不知情。我也没有告诉姚某甲与钦廉林场联合种植的。他不知道补助全部归钦廉林场所有的事。。
3、证人杨甲某的证言笔录,内容证实:那后屯集体与姚某甲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那后屯一片面积650亩的集体林地转让给姚某甲使用30年(承包金32000元)。
4、证人黄丁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没有得到杨某乙申请补助的这片林地进行自检。出示的这张验收表中的“黄丁某”不是我本人所签名。这张表是谁制作的以及表中我的名字是谁签的我都不知道。2010年度的这些项目,我都没有得参与过自检验收。普合乡林业站对获得造林补助指标林地的情况在补助款发放之前是否进行公示我也不知道。
5、杨某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没有得向林业局、林业站申请过造林补助,但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普合林业站的岑站长得问他并要他的身份证去复印,说是拿去办理集体林地补助,得了给我点钱等。
6、证人岑某戊的证言及询问时出示的设计图,证实:以姚明忠、杨某乙名义申请的几片林地不是他们的,而是那后屯的土地。但这片林地群众已转让给姚某甲了。申请补助指标是姚某甲来向我申请的。这片林地已经种植了桉树,大约有800亩。我认为申请补助的这片林地是姚某甲投资的。他在申请补助时提供了与群众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及姚某甲的居民身份证。我没有问这片林地的投资情况。后来,我才知道这片林地是钦廉林场种植的。姚某甲申请补助是不合法的,这片林地不是他种植的。我没有得到姚某甲以杨某乙名义申请补助的林地自检。验收表是我出具给王某甲的,上面的名字是我代签的。
7、证人黄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没有到姚明忠、杨某乙申请的林地去自检过,是岑某戊站长自检回来后让我签字的。2010年度的这些工作,我都没有参加验收。
二、书证
1、《林地承包合同》、《林地转包合同书》内容证实:2007年12月30日,普合乡普合村那后屯集体与广西渠黎华桥林场的姚某甲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将普合乡普合村那后屯一片面积650亩的集体林地转让给姚某甲使用30年(承包金32000元)。合同约定甲方那后屯提供的造林地属于退耕还林部分获得的国家补助归甲方享受。属于荒山造林部分获得的种苗补助归乙方姚某甲享有。2009年10月15日,姚某甲与卢某甲签订林地转包合同书,将其拥有使用权的那后屯650亩的林地转给卢某甲承包28年(转包金170元/亩)。
2、《合作造林实物分成合同书》,内容证实:2009年10月11日,广西国营钦廉林场作为甲方与卢某甲签订合同约定,卢某甲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西林县普合苗族乡普合村那后屯一片面积约650亩的林地和甲方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进行合作造林20年,甲方按每年度所确定的投资标准全额负责营造林投资,今后林木采伐所得收益按7:3分成,即甲方占总收入的70%,乙方卢某甲占总收入的30%,合作造林项目属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所获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全部由甲方使用。合作造林所形成的林木资产登记在甲方名下,林木营造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活立木采伐、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3、广西国营钦廉林场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反映,该林场2010年至2012年度之间没有向西林县申请和收到有关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工程等项目的补助款。
4、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西林县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验收表》,内容反映,西林县普合岩腊村10林班73、92、93、41小班,桉树共400亩,户主杨某乙;验收人员:岑某戊、黄丁某、覃立瑶;验收日期:2012年8月14日等。
5、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该局与姚某甲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西林县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项目验收表》复印件,内容反映,西林县林业局于2011年10月30日与姚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400亩,以及2012年9月25日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
票》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开具给姚某甲到县地税局《领取免税发票的证明》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3年3月4日将800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姚某甲账上等情况,其中,在有关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上退耕办负责人一栏是王某甲签字。
7、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专用票据,内容证实,姚某甲将涉案款145700元人民币交到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该院2013年6月3日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我没有专门到这片林地进行核实,只是路过这片林地的时候,在路边看看而已,发现这片林地已经种植有林木了。我只是路过看了这一次而已。
第四起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岑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卢某甲合谋在那劳乡八意屯那片林地是其以其姐夫覃某甲名义申报,按四六分成,其分得46000元,卢某甲得96000元。其与王某甲、小黄到实地看过等。
2、证人覃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在西林没有造有林。去年(2012年)12月份我小姨岑丁某叫我去林业局办过退耕还林补助领款手续,但是钱我不得领。岑丁某和我说,是一个叫卢某甲的老板让她要我的身份证去办理申请,她说卢某甲已经用自己的名义申请过了,就不方便申请了,所以就要我的身份证件去办理了。当时岑丁某要我的身份证时就给了5000元钱。她给我这5000元钱的时候,对我说是卢某甲让她转交给我的。
3、证人卢某甲的证言[含出示的有关设计图纸],证实:以钦廉林场在那劳乡那宾村八意屯的林地申请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我是找广西渠黎华桥林场的姚某甲去帮我申请的。西林县林业局的退耕办、推广站或者林业局的领导没有谁来向我了解过钦廉林场是否委托我或者以我身份代表钦廉林场申请造林补助的这些情况。潘某甲将西林县那劳乡那宾村八意屯约2000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他后,他又与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签订合作造林合同书,约定由他提供合作造林地,钦廉林场负责投资造林,出卖林木所得收益按总收入三七分成,即他本人占总收入的30%,合同同时还约定了这片林地申请得到造林补助费,全部由钦廉林场所有。到2012年年底,他与岑丁某商量用这片林地去申请造林补助款,约定得到补助款以后,两人按照六四分成。后岑丁某以覃某甲名义申报得160000元的造林补助款,按约定分得96000元钱,岑丁某还分给覃某甲5000元。
4、证人陆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的时候,“卢干越”以那劳乡那宾村8林班4小班林地申请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补助,当时他向那劳乡林业站申请,我帮他上报的。是我和班铮去自检的。我们自检以后,王某甲、黄某丙下来复核那劳乡的所有申报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补助的林地,我带他们去进行实地复核,我们只是看完那劳乡新寨村的林地,由于下雨路塌方就没有得到那劳乡那宾村这几片林地(包括卢干越申报的那片林地)实地去复核,后来王某甲他们是否去实地复核我就不清楚了,他们也没有找过我。联合验收组得去那劳验收过。当时是我带他们去验收的,不过他们只得去抽样验收过那劳乡新寨村7林班37小班、那劳乡新寨村8林班20小班、那劳乡新寨村8林班22小班这三片林地,其他的都没有得去验收。另外我还得帮卢某甲、姚某甲在那劳乡那宾村的桉树基地勾图设计。覃某甲的桉树基地是在那宾村八意屯,这片桉树基地相对比较集中,连成一大片。在2012年9月、10月这样,林业局退耕办的王某甲叫我去他的办公室要材料,我到王某甲的办公室后,王某甲就拿了覃某甲的桉树设计图和兑现明细表给我,并说覃某甲这户是调整后新增加的,叫我去补材料,去重新自检,自检后签名填表格交给他。
5、证人姚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卢某甲,叫他拿他在那劳乡那宾村的租地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我,并对他说,由我帮他申请造林补助,如果得的话我们对半分。过了几天,卢某甲就把租地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我把这些材料交给陆某戊,对陆某戊说,如果有补助指标,你帮我报上去。
6、证人潘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那劳乡那宾村八意屯集体这片林地是转让给钦廉林场的。但是当时是以卢某甲个人的名义来签订这份合同书的。因为当时转包这片林地的时候,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的老总傅某某和卢某甲等人一起来谈转包这片林地的事情,傅某某说这片林地是钦廉林场承包的,只是以卢某甲个人名义来签订合同而已。是钦廉林场投资造林的。在造林的时候,钦廉林场的傅某某也来实地看过。2011年3月份左右,陆某戊站长就问我这片林地是转包给谁投资种植的,我就告诉他这片林地是转包给钦廉林场和卢某甲投资造林的。没有其他人问过我这些情况了。
7、证人陈甲某的证言笔录及一张合作造林界至图,其陈述:这张图与卢某甲让我转给岑丁某的图纸是一致的。2012年4、5月间,卢某甲寄了一份钦廉林场在那劳乡(现那劳镇)那宾村八意屯造林基地的合作造林界至图给我,让我拿去给西林县林业局一个叫岑丁某的人。因我不认识岑丁某,他就把岑丁某的电话号码发给我。后我联系了岑丁某,把图纸给了她。第二天岑丁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带她和另一个男性中年人去到那劳乡实地看地。途中,那个男性工作人员问我这片地是谁的?我答是卢某甲与钦廉林场合作造林的。到实地后,他们就勾图。后来,他们就回去了。岑丁某应该知道是卢某甲和钦廉林场合作造林的。
二、书证
1、卢某甲和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等提供的《林地转包合同书》复印件,内容证实:2010年5月21日,潘某甲与卢某甲签订合同约定,潘某甲将其拥有使用权的西林县那劳乡那宾村八意屯面积约2000亩的林地转让给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职工卢某甲营造速生丰产林等情况。
2、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卢某甲等提供的《合作造林合同书》(租地合作)复印件,内容证实:2010年5月21日,广西国营钦廉林场与卢某甲签订《合作造林合同书》(租地合作),合同约定卢某甲提供合作造林地(其拥有使用权的西林县那劳乡那宾村八意屯面积约2000亩的林地)以及负责地租、租地活动费用、租地中介费、低产林改造手续费等费用,广西国营钦廉林场负责投资经营。林木采伐或处置时,双方按总收入7:3比例进行分成,即卢某甲占总收入的30%。合同还约定合作造林所形成的资产登记在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名下,合作造林项目属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所获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全部由广西国营钦廉林场使用。
3、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出具的《证明》,内容证实,该林场2010年度至2012年度之间,没有向西林县申请和收到有关珠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工程等项目的补助款。
4、《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配套造林验收调查表》,内容证实,卢某甲在那劳那宾8林班4小班,设计面积200亩,保存合格面积200亩;覃某甲在那劳那宾8林班2、7、6、35小班,设计面积共800亩,保存合格面积800亩),验收人员为陆某戊、农莎莎,验收日期2012年9月10日。
5、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西林县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验收表》复印件,内容证实,该局于2011年10月30日与卢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200亩(位于那劳乡那宾8林班4小班),造林完成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该林地(那劳那宾8林班8小班)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该局于2010年10月30日与覃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共800亩,造林完成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该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完税记账凭证》复印件、西林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开具给卢某甲、覃某甲领取免税发票的《证明》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给卢某甲、覃某甲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3年2月4日分别将40000元和1600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卢某甲和覃某甲账上等情况,其中,在有关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上退耕办负责人一栏有王某甲的签字。
7、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专用票据》,内容证实:卢某甲将涉案款9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交到我院,我院2013年5月14日和5月27日分别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在制作设计文本之前,我没有得到卢某甲申报造林补助的那宾村8林班4小班的这片林地进行实地核实过。因为工作比较忙,领导也没有要求我下到实地进行核实,所以,我就在没有到实地核实的情况下,进行了作业设计。我没有到实地进行联合验收,这份联合验收表是我根据各乡镇林业站提供的自检验收表进行填写的。联合验收表中“王某甲”的签名是我签字的。退耕办没有对他获得造林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过公示,那劳乡林业站是否进行过公示我也不清楚。合同书中写的(需要公示)也只是形式而已,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书的内容去执行。覃某甲的申请材料是岑丁某(西林县林业局职工)来向我提交申请的。岑丁某帮卢某甲向我提出口头申请过了一段时间,岑丁某就带我到卢某甲申请造林补助指标的那劳乡那宾村8林班2、7、6、35小班这片林地进行实地勾图设计,勾图回来以后,我进行作业设计的时候,岑丁某就告诉我,卢某甲申请补助指标这片林地以覃某甲的名义来申请,我也没有什么异议,就以覃某甲的名义进行作业设计了。我在负责实施这个项目的过程中,也就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整个申请的过程中,我都没有见过卢某甲。我也没有见过覃某甲,相关手续都是岑丁某来办理的。我没有到实地进行联合验收,出示的这份合同书是我拿给岑丁某去找覃某甲签订的。出示的这份证明是我开具的,当时我是交给岑丁某拿去给覃某甲西林县地税局办理补助资金免税发票的。退耕办没有对其获得造林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过公示,那劳乡林业站是否进行过公示我也不知道。我没有得跟那劳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核实过卢某甲申请造林补助的那劳乡那宾村8林班4小班这片林地是谁投资造林的。岑丁某以覃某甲的名义来申请造林补助指标面积的那劳镇那宾村8林班2、6、7、35小班这片林地,岑丁某说是卢某甲投资造林的。我没有得向那劳镇林业站进行核实过那劳镇那宾村8林班2、6、7、35小班这片林地是谁投资造林的。我没有得向卢某甲进行核实过那宾村8林班4小班、那宾村8林班2、6、7、35小班是谁投资造林的。
第五起事实的证据
第1起事实
一、书证
1、由张某乙提供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内容证实,张某乙承包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林地情况。
2、由岑丁某提供的《关于张某乙与黄某甲、罗某甲签订林地承包转让协议的补充规定》复印件,内容证实,甲方张某乙将林地转让给乙方黄某甲、罗某甲后因乙方无资金开发而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时甲方也一起陪签。
3、由岑丁某提供的《承包造林合同书》复印件,内容证实,冯东作为甲方于2010年6月16日与乙方乔甲某、丙方黄某甲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宜林地发包给乙方造林等情况。
4、《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内容证实,2009年11月11日,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张某乙、黄某甲签订合同提到,张某乙、黄某甲转让给对方使用(30年)的林地位于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一带(预计可造林面积5000亩),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属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的,双方各占50%,如果乙方的资金办理取得的,全部由乙方使用。所附的收款收据反映,张某乙、黄某甲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地租费18万元,黄某甲于2011年1月26日收到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地租费89820元。
5、《合作造林实物分成合同书》,内容证实,2009年11月11日,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签订合同,双方合作开发乙方提供的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面积约5000亩的造林地。地租各自承担50%。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全额负责营造林投资,合作造林所形成林木资产登记在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名下,所得收益按照8:2分成,即国营钦廉林场占总收入的80%。合作造林项目属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所获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费,全部由广西国营钦廉林场使用。所附的收款收据反映,张某乙、黄某甲于2009年9月13日收到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和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地租费36万元。
6、岑丁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内容证实,卢某甲于2013年2月25日收到罗某甲交给的造林补助11万元。
7、《西林县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作荒山配套造林验收表》,内容证实,陈某甲在那佐乡甘界有1片169亩林地(在1林班12小班),罗某甲在那佐乡甘界有3片林地(分别在1林班27小班、41小班、43小班;设计面积分别为410亩、207亩、58亩共675亩),验收人员为罗某丙、农甲某,日期2012年8月15日。
8、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西林县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验收表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0年10月30日与“陈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169亩,地点在那佐乡甘界1林班12小班,造林完成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该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西林县林业局于2010年10月30日与罗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为675亩,地点在那佐乡甘界1林班27、41、43小班,造林完成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该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验收,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
9、《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完税记账凭证》复印件、西林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开具给“陈某甲”、罗某甲领取免税发票的《证明》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给陈某甲、罗某甲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3年2月4日将338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陈某甲账上,于2012年12月20日将135000元的造林补助款转到罗某甲账上等情况,其中,在有关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上退耕办负责人一栏是王某甲签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岑丁某(别名岑某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将该片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和钦廉林场承包后,在该片林地上所种植的林木以及以后的林产品收益我没有占有有股份。没有谁委托我去申请造林补助,因为之前我们和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这片林地我们申请得到造林补助的话,可以得到50%补助款。我就和罗某甲商量去申请造林补助。我申请的当时钦廉林场和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都不知道,不过就在我申请后的几天卢某甲也用这片林地来申请造林补助,他被告知这片林地已经申请过造林补助了,他就打电话问我,我才把申请造林补助的情况告诉他,陈某甲是我的亲戚,而且他也没有在单位上班,比较方便申请。罗某甲也没有在单位工作,也是她自己申报的。在申请之前,我就和罗某甲两个人商量每人各自申报1000亩的面积,我决定以陈某甲的名义申报,她自己决定以她的名义去申报了。我也没有得和王某甲说是谁申请造林的情况。他也没有得问是谁申请造林的情况。
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没有得委托岑丁某去申请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项目补助和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的造林补助。岑丁某用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这片林地去申请以上这两个项目的造林补助之后,那佐乡林业站的站长罗某丙告诉我后,我才知道这个情况。我个人没有得申请。关于岑丁某用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这片林地申请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工程补助项目的情况,我一直都没有告知我们林场的任何一个领导。亿顺公司的宾某某、钦廉林场没有委托我申请这个项目的造林补助,是否委托了岑丁某申请这个项目补助我就不知道了。2012年9月份的时候,我口头委托了岑丁某去申请了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工程这个项目的造林补助。西林县林业局的退耕办、推广站或者林业局的领导没有谁来向我了解过钦廉林场是否委托他人或者以我身份代表钦廉林场申请造林补助的情况。
3、证人宾某某(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笔录,其对岑丁某、黄某甲将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一片林地转给其公司及卢某甲将7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的前后经过作了陈述。其还陈述在签订这两份合同之后,岑丁某、黄某甲、张某乙已经没有林地使用权了。岑丁某、黄某甲、张某乙也没有出地、出资与我们南宁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合作造林。
4、证人傅某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由我代表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办与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签字签订合作造林实物分成合同后,由百色基地办拿合作造林实物分成合同、宾某某与那几个人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起到钦廉林场总场负责人批准并签字盖章、备案。对于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这片林地,我们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办没有委托任何人去申请造林补助,我本人也没有去自行申请和委托别人去申请造林补助。另外我们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办及我都没有权利去委托别人或者自行申请造林补助。申请造林补助必须由广西国营钦廉林场以林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的名义才能申请。我们百色造林基地是没有资格申请造林补助的。
5、证人乔甲某的证言笔录,对钦廉林场冯东于2010年6月将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宜林地发包他造林的前后经过作了陈述。
6、证人罗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在实施造林补助过程中,上述这三片林地在申请造林补助、造林复核、造林自检、造林验收阶段,县林业局岑某甲、王某甲、黄某丙没有得吩咐我去进行调查核实(这片林地使用权转让给谁承包造林的情况),都是我自己主动调查核实的。
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2012年12月7日,岑丁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县林业局财务室办理签字领款手续,之后我就到林业局办理手续,我在(出示的)这份表上签字以后,又在一份造林合同书上签订、签字完了以后,岑丁某和我一起到县地税局办理免税发票,我提供了我的农行账户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县林业局的财务室。办理手续好以后,林业局财务会计就拿了张农行支票给我,我和罗某甲到农行办理转账,我这笔补助款99864元钱转到我的农行账户后,罗某甲就要了我的农行卡把这笔钱领取了。2013年一月份的一天,岑丁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县林业局财务室去签字,岑丁某和我一起到县林业局财务室签字以后,然后我就回家了。岑丁某以我的名义来申请得到这33800元钱的造林补助,她没有给我什么钱。
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陈述:这片林地转给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后,岑丁某、罗某甲没有和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一起在这片林地合作造林。造林是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和钦廉林场投资的,岑丁某和罗某甲只是帮助协调处理林地纠纷而已。我不清楚岑丁某用这片林地申请补助得了多少钱,但她以我妻子罗某甲的名义申请得的2010年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补助款135000元给我妻子后,我妻子也已经把这135000元全部拿回给岑丁某拿去付给钦廉林场卢副场长110000元。
9、证人罗某甲的证言笔录,陈述:广西国营钦廉林场没有委托我申请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项目。关于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这片林地,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没有委托我申请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项目。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原西林片区的负责人卢某甲也没有委托我申请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项目。广西南宁亿顺林业有限公司没有委托我申请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项目。我表姐岑丁某叫我去申请,我就申请了。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陈述:2007年,我和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龙潭村岩卡屯集体租了6060亩的土地,签订有合同书。后由于没有资金造林,我于2009年11月13日把土地转租给黄某甲和罗某甲,我们也签订了协议。在转给黄某甲、罗某甲前,我已把钱全部付给群众了。因为我是第一承包人,所以,黄某甲、罗某甲在与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时,也让我在合同书上签名。是岑丁某带我去田林县签订的合同。乙方代表是宾仕庆。
11、证人龙勇明、陈文军的证言笔录,证实:他们在任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场长期间,没有授权、委托、事后追认钦廉林场百色造林基地办西林片区(包括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和其他人)用钦廉林场在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的林地申请2010年度的造林补助。祥见复印件。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我没有得向岑丁某核实陈某甲、罗某甲、岑某丁、岑某丙、韦某甲、林某甲申请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的那佐乡甘界村这片林地是谁投资造林的情况。我也没有得向那佐乡林业站核实过这片林地是谁投资造林的情况。因为局领导也没有强调要核实林地是谁投资造林的,所以,我就没有核实了。陈某甲、罗某甲、岑某丁、岑某丙、韦某甲、林某甲的申请材料提交以后,我没有得到实地进行过复核。我没有得去到陈某甲、罗某甲、岑某丁、岑某丙、韦某甲、林某甲申请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的那佐乡甘界村这片林地进行自检验收。在乡镇林业站开展自检验收后,我得去进行复核过一次;此外,在联合验收的时候,我也得去过一次。我只是去检查核实了造林面积与造林成活率。
第2起事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岑丁某的证言笔录,其陈述:以钦廉林场的这些林地去申请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补助,是我和罗某甲商量的。我们申请的时候钦廉林场不知道,后来我们申请得到补助指标以后,我得和卢某甲说过。钦廉林场没有得委托我去申请。造林合同书是王某甲负责的。我帮他们4个人(岑某丙、岑某丁、林某甲、韦某甲)签字,这时候王某甲就知道了以他们四人的名义申请的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补助全部是我的。
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含询问时出示的有关图纸),其陈述:关于岑丁某用那佐乡龙潭村岩卡屯这片林地申请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工程补助项目的情况,我一直都没有告知我们林场的任何一个领导。西林县林业局的退耕办、推广站或者林业局的领导没有谁来向我了解过情况。
3、证人罗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的申请2010年度荒山造林补助,得到了675亩,获得135000元补助。我家和岑丁某在那佐苗族乡甘界村那卡屯那里与张某乙租了几千亩地,后又把这片林地转租给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南宁市亿顺林业有限公司又与钦廉林场联合种植桉树,桉树种植后,我表姐岑丁某和我丈夫黄某甲让以我的名义来申请这片林地的造林补助,我就以我的名义申请了补助。手续是我丈夫黄某甲和表姐岑丁某去办理的,我得签字领款。得款后,其中的110000元已给钦廉林场。我和我表姐一共申请了三个项目补助款,共计447980元。我认为不应该得到这笔款,因为林是钦廉林场造的。
4、证人岑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在那佐乡甘界村那边没有造有林。林业局转到我卡号(6602011010018511)上面的37800元钱全部交给岑丁某了。在看完出示的合同书后,其认为:这不是我的笔迹,不是我签的字。在你们今天出示给我看之前我都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有这份合同。我也不知道是谁冒用我的名字去签订的。在出示的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其辨认后认为:不是我去办理的,我也不知道是谁去办理的。我都没有见过这张发票。
5、证人韦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得帮西林县林业局的岑丁某办理了一片造林补助,但是钱都是岑丁某自己要了,我没有得哪分钱。
6、证人岑某丁的证言笔录,在看完出示的合同书后陈述:这份合同上面的字不是我的笔迹,我没有得签,也没有委托谁去代我与西林县林业局签,我也不知道是谁冒用我的名字与西林县林业局签的。在你们今天出示给我看之前,我都没有见过这份合同书,也没有听说过有这份合同书。出示的这张免税发票不是我到西林县地方税务局去办理的,也不知道是谁去办理的。2013年1月30日,罗某甲园长打电话给我叫我拿以我名字为户主的免税发票去给林业局领导签字。
7、证人林某甲的证言笔录,其陈述:我自己在那佐乡甘界村那边没有造有林。2013年1月底至2月初,西林县林业局财务室打电话通知我去办理领款手续,在得到通知的几天前罗某甲也打电话告诉过我:“补助款准备得了,这几天准备去林业局办理领款手续”。
8、证人罗某丙的证言笔录,其陈述:罗某甲、陈某甲、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申请2010年造林补助指标的那佐乡甘界村1林班这几片林地,我是和那佐乡林业站的护林员班鑫去进行自检验收的。卢某甲还说岑丁某以这片林地申请补助的事情他自己也不知道,当时卢某甲问过这片林地申请了多少亩的补助,我告诉他说这片林申请了一千多亩的造林补助。我没有得向王某甲、黄某丙以及西林县林业局其他领导汇报过这件事情。因为在自检方案当中,没有要求对投资造林主体进行核实,所以,我就没有向他们汇报这个情况了。
二、书证
1、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西林县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验收表》、《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合同书》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1年10月30日与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签订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面积分别为90亩、129亩、100亩、110亩,地点分别在那佐乡甘界1林班38、(23、42)、23、(1、2、3)小班,造林完成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以及上述林地2012年9月25日通过联合验收,王某甲、黄某丙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林某甲那份表仅有岑某甲签字。
2、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检查验收表》(第一批),内容反映,西林县林业局那佐乡林业站于2012年12月25日对农户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的造林地{面积分别为90亩、129亩、100亩、110亩;地点分别在那佐乡甘界1林班38、(23、42)、23、(1、2、3)小班}进行检查验收,罗某丙、农甲某在验收表上签字等情况。
3、西林县林业局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完税记账凭证》复印件、西林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开具给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领取免税发票的《证明》复印件、西林县林业局拨付造林补助款给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内容证实,西林县林业局于2013年3月22日将37800元、54180元、42000元、46200元的造林补助款分别转到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林某甲的账上(共180180元)等情况,其中,在有关造林补助兑现明细表上退耕办负责人一栏是王某甲签字。
4、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专用票据》,内容证实,罗某甲将涉案款180180元人民币交到该院,该院2013年5月30日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宾某某将涉案款70000元人民币交到该院,该院2013年5月14日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岑丁某将涉案款158664元人民币交到该院,该院2013年4月22日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专用票据》,内容证实,卢某甲妻子王甲某将涉案款3.6万元人民币交到该院,该院2013年6月17日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岑丁某将涉案款6.4万元人民币交到该院,该院2013年4月22日出具暂扣押该款的票据情况。
5、《关于2010年度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部分作业设计变更的请示》(附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调整前后一览表及调整后作业设计图),内容证实,西林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9月20日向西林县林业局领导请示,请示大致内容:2010年度上级下达我县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任务1500亩,在实施过程中有990亩的造林地与实设计不符,拟将这部分面积进行变更或调整实施,并得到了该局领导同意调整的审批意见。其中,所附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调整前一览表中仅有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种植桉树面积情况,调整后增加有林某甲种植桉树面积情况(三片共36+36+38=110亩)。但该调整前一览表中反映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种植桉树面积分别为140亩、100亩、130亩。
6、由西林县发改局和王某甲提供的《2010年度西林县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面积一览表》共4份、西林县发改局出具的《西林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用材林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内容证实,退耕办于2010年12月13日和2011年4月20日两次通过邮箱将含有岑某丙、韦某甲、岑某丁种植桉树面积情况的一览表发给县发改局的情况。林业局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造林地块存在纠纷及部分造林户不按实际设计界线造林,造林实际完成面积与设计面积、设计界线不符的原因,县林业局进行调整变更,并于2013年3月将变更情况反馈县发改局。
三、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其供述:2010年9、10月份的时候,岑丁某以那佐乡甘界村的林地,岑某丁、韦某甲、岑某丙等人的名义申请得到了2010年度的巩固退耕还林工程用材林造林项目以及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项目补助资金。没有得到这片林地进行核实。岑丁某说是她自己的造林基地。我没有得向那佐乡林业站进行核实过。岑丁某没有提供相关的投资造林的证明材料。我也没有得要求她提供相关投资造林的证明材料。自检验收是那佐乡林业站去进行检查验收的;那佐乡林业站进行自检验收后,我得到这片林地进行过自检复核,在联合验收的时候,我也得到这片林地进行检查验收。自检验收、自检复核、联合验收都是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和造林面积。退耕办没有对岑丁某获得造林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过公示,那佐乡林业站是否进行过公示我也不清楚,我也没有要求那佐乡林业站要对岑丁某得到造林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公示。我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书的内容去执行,局领导也没有强调需要进行公示。
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蒙志益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粗心大意。被告人王某甲身为西林县林业局干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办本局2010年度退耕还林荒山配套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用材林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体体现在:未按照自检方案要求与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实地开展自检工作。对调整后的林地部分没有深入实地进行复核,没有对调整林地的申请造林补助主体是否为投资主体和退耕农户等内容进行具体核实。在由西林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开展的联合验收阶段,被告人王某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逐片对林地进行验收,在极少数林地进行抽样验收过程中,仅就申请造林补助林地的面积、造林成活率和造林树种进行核实。在未到实地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草率地在验收表上签字认可验收合格意见。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和西林县林业局与申请造林补助主体就合同规定,开展对造林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在兑现造林补助款前有关人员找出证明时没有认真核实对方是否为造林投资主体及应享受造林补助等相关内容就给予办理。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导致了以2010年度以前已经造林的林地申报得到造林补助、非投资造林主体和非退耕农户申请得到2010年度造林补助,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933980元。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得规定予以处罚。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对其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自愿认罪,且本案是群众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补助、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相关领导不认真把关等因素造成,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多因一果”,即多种原因造成一个结果。被告人王某甲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本案的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惩罚。
二、被追缴的涉案款人民币93398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在岑某甲玩忽职守案中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 奇
审判员 赵仁芬
审判员 彭 妮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姿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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