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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智慧经典《尉缭子》· 卷三

 草庐经略 2015-03-06
 

 

                                          “尉缭子·治本第十一”

 

    治本,就是治国的根本。本篇把发展耕织和“使民无私”作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两个治国的根本问题,它认为治国的办法是精神感召,其次是因势利导,再次是不误农时,不竭民财。

【原文】

54、凡治人者何?曰,非五谷无以充腹,非丝麻无以盖形,故充腹有粒,盖形有缕,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夫无雕文刻镂之事,女无绣饰纂组之作。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食于土,故埏埴以为器,天下无费。

 

55、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绣饰,马牛之性食草饮水而给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设之制也。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古者土无肥硗,人无勤惰,古人何得而今人何失邪?耕有不终亩,织有日断机,而奈何寒饥?盖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56、夫谓治者,使民无私也。民无私则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饭,有子一人,不损一饭,焉有喧呼酖酒,以败善类乎?民有轻佻,则欲心兴,争夺之患起矣。横生于一夫,则民私饭有储食,私用有储财。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乌在其为人上也。

 

57、善政执其制,使民无私,为下不敢私,则无力非者矣。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治之至也。

58、苍苍之天,莫知其极?帝王之君,谁为法则?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


59、所谓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叙,四曰无敌。此天子之事也。


60、野物不为牺牲,杂学不为通儒。

61、今说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军渴。”臣谓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无夺民时,无损民财。夫禁必以武而成,赏必以文而成。


 
【译文】

54、治理民众用什么办法呢?回答是,没有五谷人们就没有饭吃,没有丝麻人们就没有衣穿,所以吃饭有了粮食,穿衣有了丝麻,男子从事耕种,女子从事纺织,人们专事耕织不受其他事务的影响,国家就有储备了。提倡男子不要从事奢侈品的雕刻,女子不要从事装饰品的刺绣。木制的食器容易渗水,金属的食器带有腥味,圣人的饮食用具都是来源于土,因而制作陶土用具,这就可杜绝天下的浪费了。


55、如今,金木本来是不知道寒冷的,却要给它披上锦绣,牛马本来是吃草炊水的,却要喂它粮食,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它们的本性,应该建立。合理的制度才是。春、夏男子到田里耕种庄稼,秋、冬女子在家里染织布帛,这样人民就不会贫困了。现在人民穿的是粗布短衫,而且。还遮不住身体,吃的是粗劣食品,而且还填不饱肚子,这是没有把国家治理好的表现。古时候,土地的肥舟同今天没有两样,人民的勤惰同今天也没有两样,为什么古人丰衣足食,而令人缺吃少穿呀?主要是种田的人不能经常耕作,织布的人不能经常纺织,这怎能免于饥寒呢?总的来说,这是由于古代行之有效的耕织制度,到今天已经把它废止了的原故。

56、所谓良好的政治,在于教育民众不要自私。如果民众不自私,天下就象一家人一样,而不必进行私耕私织,大家都把别人的寒冷当作自己的寒冷,把别人的饥饿当作自己的饥饿。因此,有十个孩子的人,也不加重他的生活负担,只有一个孩子的人,也不减轻他的社会责任,这样人们哪里还会喧喧嚷嚷嗜酒作乐,以致败坏良好的风尚呢?如果民众不安分,私欲就会产生,争权夺利的祸患就随之而起了。如果有一个人违背了这种无私的准则,别人也跟着他把粮食储藏起来自已吃,把财物储藏起来自己用,[发展下去就会犯禁了,]而民众一旦犯紫,就逮捕治罪,这怎能配得上为万民之首呢?


57、好的政治,就是坚持法制,教育民众不要自私,大家不敢自和,就没有为非作歹的人了。如果人们恢复纯朴的本性,遵循无私的准则,那么,个人和私欲就会打消,争夺行为就会停止,监狱里就会没有囚犯,劳动的人就会遍布田野,生产的粮食就会增多,民众的生活就会安定,四方的民族也会受到关怀,国家没有外患,也没有内乱,这就可以称得上天下大治了。

 
58、蓝蓝的天空,谁知道它的边际?五帝三王的政治,谁的方式可供效法呢?过去的时代不可能重现,未来的理想也不能只靠等待,只有求之于自己的创造。

 
59、能够称为天子的,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智慧超人,二是恩布万民,三是功业宏伟,四是天下无敌。这都是天子应做到的事。


60、不能把野生的动物作为祭品,不能把杂凑的学说当成真才实学。


61、现今有人说:“百里宽的大海,不够一个贪得无厌的人喝,三尺深的小泉,却够三军之众解渴。”我认为私欲的产生由于没有节制,邪恶的产生由于禁止不力。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精神感化,其次是因势利导,再次就是不误农时,不竭民财。禁止坏人坏事,必须使用强制手段才能成功;奖励好人好事,必须结合教育才能奏效。   

 

                 “尉缭子·战权第十二”


    战权,就是根据战场情况,灵活运用作战原则。本篇指出兵少可用权谋,兵多可用力胜。主发制人,虚虚实实,真真假假,“有者无之,无者有之”,使敌人摸不清我之企图。反对“轻进而求战”,也不求“必往有功”。主张根据情况,见到有胜利的把握,然后决战,所谓“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而无前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最后指出:军事行动要严守秘密,作战行动要有节制,战场纪律要严格整肃,朝廷决策要,将帅选拔要慎重,进入敌人国境要迅速而突然,这样就有可能“不战而屈人之兵”了。


【原文】

 

62、兵法曰,千人而成权,万人而成武。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胜于此则胜彼矣,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凡我往则彼来,彼来则我往,相为胜败,此战之理然也。夫精诚在乎神明,战权在乎道之所极。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安所信之。


63、失王之所传闻者,任正去诈,存其慈顺,决无留刑。


64、故知道考,必先图不知止之败,恶在乎必往有功?轻进而求战,敌复图止,我往而敌制胜矣。故兵法曰,求而从之,见而加之,主人不敢当而陵之,必丧其权。


65、凡夺者无气,恐者不守,可败者无人,兵无道也。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而无前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


66、其言无谨,偷矣;其陵犯无节,破矣;水溃雷击,三军乱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决之。高之以廊庙之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踰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

 

【译文】

62、兵法上说,兵力小的可用权谋取胜,兵力大的可用威力取胜。先敌使用权谋,敌人有力量也无法使用,先敌使用武力,敌人有力量也无法抗拒,所以用兵最好先发制人。善于运用这一原则。就能战胜敌人,不善于运用这一原则,就不能战胜敌人。我去进攻敌人,敌人必然要反击,敌人来进攻我们,我们也必然要反击。不是我战胜敌人,就是敌人战胜我,这是战争的客观规律。精细周到的谋略在于明察敌我双方情况,机动权变的指挥在于灵活运用作战原则。有力量装做没有力量,没有力量却装做有力量,敌人怎么能摸清我们的真实情况呢。

 
63、先王之所以为后世传颂的,在于能任用正直的人,清除奸诈的人,保护善良恭顺的人。[而对于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决不留情。

64、所以懂得战争规律的人,必先考虑一味冒进的危险,怎能指望一往无前就能胜利呢?如果轻举冒进,寻求决战,敌人又有计划地加以阻止,这样我军的进攻一定会遭到失败。所以兵法上说,如果敌人求战,我就应战,或者见到敌人就去进攻,或者我军的力量本来不能阻挡敌人的进攻,而又轻率地交战,都必然会丧失战争的主动权。

 
65、军队处于被动地位就会挫伤士气,军心恐惧就不能坚守,遭受失败是由于指挥无方,这些都是用兵不得其法的原故。军队斗志昂扬而毫不犹豫,就同敌人进行决战,敌人动摇而又不敢前进,就乘机发动进攻,明瞭敌情而又居高临下,就利用威势压倒敌人。这就算是精通兵法了。

66、军队言语不谨慎,就会泄密。作战行动无节制,就会失败。士兵散漫急躁不受约束,就会溃乱。必须要转危为安,消除祸源,机智地进行处置。朝延的决策要高明,将帅的选用要慎重,进入敌人国境要迅速,这就可以不经战斗而使敌国屈服了。

 

                “尉缭子·重刑令第十三”

 
    本篇主要论述以重刑来维护战场纪律的问题。它主张对战败、投降、临阵脱逃等行为处以重刑,以达到“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的目的。反映了当时的统治阶级只有靠酷刑来驱使人民从事战争。


【原文】

 

67、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译文】

67、统辖千人以上的将领,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国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坟,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众,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为奴隶。统辖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军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隶。这样就会使全军将士对内畏惧重刑,对外轻视敌人了。所以从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后使用重刑。刑罚重则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会坚强对敌了。

 
                “尉缭子·伍制令第十四”

    本篇主要论述当时军队内部以伍为基础的连保制度,是当时统治阶级控制军队的另一种手段。


【原文】

 

68、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间,闾相保也。伍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届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褐,全闾有诛。吏自什长已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褐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焉能以干今相私者哉?


【译文】

 
68、军队的联保制度,是按五人编为一伍,伍内的人互相联保,十人编为一什,什内的人互相联保;五十人编为一属,属内的人互相联保;百人编为一闾,闾内的人互相联保。伍内如有触犯禁令的,同伍的人揭发了他,全伍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伍受罚。什内有触犯禁令的,同什的人揭发了他,全什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什受罚。属内有触犯禁令的,同属的人揭发了他,全属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属受罚。闾内有触犯禁令的,同间的人揭发了他,全闾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间受罚。将吏从什长以上到左、右将军,上下都互相联保,凡有触犯禁令的,揭发了的都免于治罪,知道而不揭发的,都与他同罪。同伍同什的人都互相具结,上下之间都互相联保,就没有不能破获的阴谋,没有不被揭发的罪恶。即使父亲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儿子,哥哥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弟弟,何况一般的人呢?既然同吃同住在一起,哪还敢有违犯禁令而私相包庇的呢?   
 
 
              “尉缭子·分塞令第十五”
 
 

    本篇主要论述军队营区的划分、警戒、禁令以及营区各级官吏的权限、其目的在于维持营区秩序和防止奸细潜入。



【原文】


69、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刍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踰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译文】
 

69、中军和左、右、前、后各军,都有分配的营地,营地四周围以矮墙,不能互相来往。将有营地,帅有营地,伯也有营地,各个营地周围都挖有界沟,并明确颁布营地的禁令,规定各“伯”驻地,不是同“伯”的人不得进入。如有不同“伯”的人擅自进入,伯长应惩罚他们。伯长不惩罚他们,就和他门同罪。军中纵横方向的道路,每隔一百二十步设立一个岗哨,根据人数和地形使岗哨能够监视到各条道路,负责限制行人往来,保障交通顺畅,除非持有将吏的符节一律不准通行。打架和放牧的人员,都要整队行动,不整队的不得通行。官吏没有符节,士兵没有整队的,都由担任营门警卫的军官惩罚他们。凡是越出自己营地范围,进入别人营地的,都应加以惩罚。这样,内部就没有触犯禁令的人,外来的奸细也就不难查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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