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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0年5月12日苏公消【2010】51号)

 亢标 2015-03-06

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试  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规则,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小单位、小场所,其他小单位、小场所参照执行。

a) 公众聚集场所:客房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座位数300个以下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和室内市场;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摊位200个以下的室外市场;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机位在100台以下的网吧;

b) 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c)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公机构及供电、邮政、通信单位;

d)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e)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f)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g)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h) 省级以下及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研单位;

i) 总储量在100万吨以下的粮库、500吨以下的棉库、1万立方米的木材堆场、1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j) 固定资产价值1亿元的企业,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市(地)级以下的报社,乡镇(街道)银行分理处、储蓄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下的单位,车位在50辆以下的汽车库、车位在100辆以下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修理厂;

k) 其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员工总数少于50人的场所。

1.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  建设要求

 

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  小单位、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  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2.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2.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检查。

2.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2.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2.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2.2.1  小单位、小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

2.2.2  小单位、小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b)  切断场所电源;

c)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2.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  应在工作、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2.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2.3.3  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2.3.4  小场所在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

 

2.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  小单位、小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单位、本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4.2  小单位、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单位、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2.4.3  小单位、小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

2.4.4  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等标志;

b)  警示性标志。如: 请保持通道畅通、请勿吸烟等标志;

c)  禁止性标志。如: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

 

3  达标判定

 

3.1  小单位、小场所应按照本标准,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

3.2  小单位、小场所自我评定的方法:

a)  检查员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  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员工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  检查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  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c)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d)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3.4  小单位、小场所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3.5  小单位、小场所自我评定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3.6  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3.2、3.3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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