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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要求 否则将被消防行政处罚

 亢标 2015-03-06

一、法律依据:《消防法》

案    由: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引用标准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2.2.2的规定。

表2.2.2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设方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芯

铝芯

裸导线敷设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设于绝缘子上:

室内    L≤2m

室外    L≤2m

室内外  2<L≤6m

6<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罩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四)《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8.1一般规定

8.1.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八)《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3.1.2 电缆敷设严禁由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九)《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1.10条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条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

(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7.0.10条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别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能的A级材料隔绝;

5、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十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灯具照明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另:《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5.2条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摄氏度,且不应低于0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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