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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礼俗 (丧 葬)

 汝宁舍间 2015-03-06



         古人临死时称“属纩〔zhu kuang 主矿〕”。据《礼记》的《既夕礼》、《丧大记》记载,人到病危之时,要给其脱掉内衣,换上提前准备好的寿衣。病危之际穿寿衣是因为人未死时身体不僵,便于穿戴。此时其四肢都有人捉着,以防手脚痉挛,然后“属纩以俟绝气”。属是放置的意思,纩是新丝绵絮。新絮很轻,用来放在弥留者的口鼻上,测看是否断气。如果不见新絮摇动,病人就是死了,这才可称“卒”。后来属纩就成了临终的代名词。

  人初死之际不能立即办丧事,还要为死者招魂,称为“复”。行复礼时,由一人拿着死者上衣登上屋顶,面向北方喊死者的名字,连喊三次,再把死者上衣卷起来投到屋前,下面有人接住并覆盖到死者尸体上。行复礼是“尽爱之道也,望反(返)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礼记·檀弓下》)。就是说,生者不忍心亲属死去,希望通过祈求鬼神,使死者的灵魂重新回到身体上来。复而不醒,然后才办丧事。

  首先要为死者沐浴,沐是洗头,浴是洗身。沐浴时用盆盛水,用勺子舀水往尸体上浇洒,用细葛絺巾洗擦,还要剪指甲和修胡须。负责沐浴的人,如死者为男性用男侍者,女性用女侍者。死者的亲属则在沐浴时暂时退出屋外。沐浴是为了帮助死者干净地离开人世,其习俗《礼记·丧大记》就有记载,而且一直沿袭到后代。《晋书·王祥传》记王祥将死,戒其子曰:“气绝但洗手足,不须沐浴。”由此可见,死者如果没有特别的遗嘱,一般人死后都是要沐浴的。

  沐浴之后便是入殓,即给死者穿衣下棺。《礼记·丧大记》和《仪礼·士丧礼》都对殓的仪节有具体记载。殓有大殓、小殓之分。小殓是指给死者裹上衣衾,时间在死去的次日早晨。大殓是把尸体放入棺内,时间在小殓的次日。不论小殓或大殓,孝子及亲属都要在旁边,并依礼仪多次哭踊,以表哀痛。至清代,民间已将大小殓合并为一,统称入殓。入殓时有“饭含”的丧仪。饭是在死者口中放入米、贝;含是在死者口中放入珠玉。饭含因尊卑不同而有所区别。关于饭,规定“君(诸侯)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周礼·地官·舍人》郑玄注);“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礼记·杂记》)。关于含,据西汉刘向《说苑·修文》载:“天子含实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玑,士以贝,庶人以谷实。”上述饭含的物品是当时的规定,后来饭含所用之物历代是有变化的,如宋代始还有含钱的。死者入棺后,孝子和亲属最后要瞻谒遗容,放声大哭,以示诀别。待棺上加盖,在灵座前行祭奠礼后,入殓的仪式才算结束。

  尸体入殓后,要有一段时间停柩待葬,叫作“殡”。据载,夏代殡于东阶,殷商殡于两楹间,而周代一般是在堂的西阶掘一坎地停柩。西阶是客位,亲人逝世不愿让其早早离去,停在家中像对待宾客似地对待死者,故称殡。春秋时还有殡于祖庙的礼仪。《左传·僖公三十二年》载,晋文公死后,“殡于曲沃”。曲沃是晋国宗庙所在地,殡于庙显得更为隆重。后代民问也有另搭灵棚,停放棺柩的。殡的时间长短不一。周代一般是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庶人逾月而葬。但也有长达三年的,如《淮南子·要略》记周文王死后,“治三年之丧,殡文王于两楹之间”。后世,封建帝王殡期无定,而品官多规定三月而葬。

  丧礼的高潮是出殡,即送葬。先秦出殡日期尚无特别讲究,汉魏之后,丧俗受佛教、道教影响,则必须选择吉日。这时的仪节是白衣执绋〔fu弗〕。彿是拉柩车的绳子,由亲友帮助拉,《礼记·曲礼上》说“助葬必执绋”。据《周礼·地官·遂人》及《礼记》的《丧大记》、《杂记下》记载,天子送葬用六根大绳挽车,叫六绋,执绋者约达千人;诸侯四绋,500人;大夫二绋,300人。执绋原意是帮助拉灵车,实际则只是个形式。后世在出殡人的行列两旁拉开两根绳子,就是古代执绋的遗制。送葬时挽柩的人还要唱挽歌。最早的挽歌见于《左传·哀公十一年》:“公孙夏命其徒歌《虞殡》。”杜预注云:“《虞殡》,送葬歌曲。”后来挽歌逐渐流行,如《晋书·礼志》所说:“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挽歌通常用固定的词曲,也可以临时编创词句。如《北史·卢思道传》载:“文宣王崩,当朝文士各作挽歌十首,择其善者而用之。”后代的挽联也是从挽歌演变而来的。到了元代,出殡的仪节又有发展。据《马可·波罗行纪》对杭州丧仪的描述,送葬队伍中还有鼓乐队,一路上吹吹打打,僧侣们则高声念诵经文。到达葬地后,将许多纸扎的男女仆人、马、骆驼,金线织成的绸缎及金银货币投入火中。当这一批东西焚化完后,鼓乐齐奏,喧哗嘈杂,经久不息。

  我国古代用棺材土葬是最主要的葬式。为了较好地保存尸体,贵族死后的棺木大多有棺与椁两部分。棺指内棺;椁指外棺,是套在内棺之外用来保护内棺的。椁不是一般人所能具备的,连孔子的儿子孔鲤死后也是“有棺而无椁”(《论语·先进》)。而周代天子和诸侯的棺椁则可达三重、四重(《礼记·檀弓上》)。

  在棺椁下葬时,一般都有殉葬品。这是因为古人都有灵魂不灭的观念,认为人死后灵魂还和生前一样活着。所以就要给死者随葬一些生产、生活所需的东西。原始社会早期的墓葬中,随葬品多是汲水、炊煮、盛置和饮食等方面成套的生活用具,也有少数的装饰品或生产工具。到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以人殉葬的现象。进入奴隶社会,以奴隶殉葬,让他们在阴间继续为主人效力,则成了一种制度。如《墨子·节丧篇》所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从殷墟墓葬的情况看,商代的人殉动辄数百,甚至上千,突出地反映了奴隶制的残酷性。西周以后,开始以俑,即用陶、木、金属制做的人的偶像来代替人殉。但是人殉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秦代人殉制一度推向顶点,秦始皇陵的人殉数量超过万人(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和《汉书·楚元王传》),为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人殉。西汉至唐,中原地区的人殉制度基本衰落。但是宋代开始,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等边疆民族先后入主中原,他们均有人殉的传统,促使中原人殉再度风起。总之,整个古代社会人殉制度虽几经起落,可却长期延续,没有断绝。虽然后来封建统治者曾借助封建礼教,对被殉者及其家属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奖励,如给殉葬的王妃增加封号,把殉夫而死的女子称为烈女并加以旌表,但并未改变其残暴强制的本质。从殷商到战国,统治阶级还把生前使用的车马、兵器、乐器、玉器及饮食器皿等许多有实用价值的器物带到墓中,叫作“祭器”。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随葬象征性器物,即用竹木、陶土等制作的实物模型,称为“明器”。明器制度是人殉制度和祭器制度的演变,是一个进步。宋代之后,在一般人中又逐渐流行用纸制做的明器。但是,封建帝王和高官显贵死后,仍用大量金银珠宝等殉葬。

  待棺椁放入墓室(或埋入墓坑),下葬完毕,丧葬的仪式就告一段落了。



土葬是我国古代中原地区占主导地位的葬式。此外,还有火葬、水葬、风葬、塔葬、天葬、野葬、挂葬、悬棺葬、金坛葬、床下葬等等多种葬式。各种葬式分别实行于不同地区,用于不同情况的死者。如天葬主要流行于藏族、蒙古族地区,挂葬主要实行于贵州侗族地区。而水葬多用于夭折的小孩和患传染病而死的贫民,塔葬则是藏族大活佛的葬式。各种葬式都有一些礼节仪式,也反映了一定的宗教观念和民间风俗。下面略举一二,以观其大概。

  (1)火葬火葬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1945年在发掘甘肃省临洮县寺洼山的史前遗址时,出土了一个盛有人类骨灰的灰色大陶罐,这说明我国的火葬可溯源于原始社会时期。进入阶级社会后,火葬继续流行。据《墨子·节葬下》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可见先秦时期仪渠地区(今甘肃省庆阳县西南)是实行火葬的。汉代佛教传入我国,依照教规,佛教徒死了要火葬。受其影响,火葬开始在某些地区盛行,甚至皇室成员不得已时也有实行火葬的。《新五代史·晋家人列传》记载,后晋皇帝石敬瑭的皇后李氏,在被契丹俘虏后死亡,即“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宋元时期,实行火葬的人更多,地域也更广泛了。据宋代王偁〔cheng称〕《东都事略》载,北宋初年,“遵用夷法,率多火葬”。《宋史·礼志》也说:河东(今山西地区)因“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明清时代,由于统治者禁止火葬,明朝还有惩处火葬者的法律,火葬风俗逐渐衰落,但从未绝迹。

  火葬的具体仪式,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元代江南水乡居民火葬比较隆重,要衣麻、奏乐,用甲胄金锦诸物与尸并焚(《马可·波罗行纪》)。而有的则比较简单,如《红楼梦》第七十八回,写那位“心比天高,命比纸薄”的丫头晴雯死后,“立刻入殓,抬往城外化人厂上去了”。对于骨灰的处置也不一样,有地位的高级佛教徒要修一座骨灰塔,而一般人则有的弃于水中,有的撒在荒野外,有的装入瓦罐、木匣里埋葬。据对元初至明初在云南楚雄禄丰县的火葬墓的考察,其处理骨灰的方式,是待尸体焚烧到骨骼呈灰白色时,选头骨及大块骨骼,用朱砂或金粉在上面书写梵文经咒,以超度亡灵,然后将骨骼按顺序放入陶瓷罐内安葬。有的还在罐底凿一个孔,以便让“灵魂”出入。这显然是带有佛教观念色彩的仪式。不过,火葬后即使将骨灰再埋葬,也没有坟头。

  古代的火葬之所以流行,大抵有两个原因。一是佛教徒实行火葬,即使封建帝王禁止火葬时也不禁和尚火葬,因此佛教盛行地区火葬就必然流行。二是火葬省钱,不占用土地,容易被无地无钱的劳苦大众所接受。正如申报馆辑《寰宇琐纪》卷十一所说,采用火葬的,“其间无资营葬者半,惑于释氏之说者半”。今天看来,火葬既经济又卫生,是较好的葬式,应该大力提倡。

  (2)天葬古代有一种迷信说法,认为尸体会束缚灵魂,只有当尸体销毁后,灵魂才能够升天。 而天葬就是 一种从速毁尸的葬式。

  天葬亦称“鸟葬”,是藏族较普遍的 一种葬法。死者一般不着衣服,由司葬者用畜驮或背扛运至天葬场,头向西俯卧于地。经喇嘛焚香诵经后,司葬者将尸体肢解,内脏取出抛向四周,再砸碎骨骸和头颅,拌以酥油、糌〔zan簪〕粑。最后焚烧柏枝燃烟,鹫群则趋烟而至,争相啄食。食尽即意味着死者灵魂已经随鸟一起升天,从而可以得到来世的幸福。

  早期的蒙古族也实行天葬。人死后,用白布裹身,将尸体载于勒勒车或负于马背之上,驱之以行,尸体坠处即为葬地。也有的是运往喇嘛事先指定的山顶上或山谷中。将死者运至葬地,送葬者即返回,任凭鹰犬啄食尸体。三日后,族人前去查看,如尸体已被鸟兽食尽,则认为死者的灵魂已经升入天堂,举家皆大欢喜。否则认为死者生前的罪过未消,必须请喇嘛诵经祈祷,替死者消灾、忏悔,直至尸体全被鸟兽食尽而止。死者天葬后,其子孙后辈于49天或百日内,要求不剃头、不饮酒、不娱乐,遇到朋友宾客也概不寒喧,以示哀悼。

  (3)悬棺葬这是一种处置死者尸骨的特殊方式,主要分布于古代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其时代从先秦至明清都有悬棺葬存在。根据古文献资料和考古发现,悬棺葬有多种类型。一是在岩壁上凿孔,楔入木桩,把棺材放在木桩上面。二是利用天然岩穴,将棺材半放穴内,半露穴外。三是利用两个岩石间的裂隙,在其间横架木梁,放置棺材,棺材全部外露。四是凿岩为穴,插入棺木,一端露于穴外。以上四种,均以“悬”为特点,故称悬棺葬,亦称“崖葬”。还有一些将尸骨或棺木全部置于岩壁洞穴之中的葬式,多称其为“岩洞葬”、“岩墓”或“岩棺”,也与悬棺葬属同一大类型。所悬棺材的样式也不相同。有用整木凿的独木舟式,有用木板做成的长方形棺材,也有以陶瓷和竹席做成的葬具。

  对于悬棺葬的丧仪,三国东吴沈莹《临海异物志》有简单的记载。其中提到三国时期东吴孙亮太平年间(公元256—258年),临海郡(今浙江天台、缙云、丽水、龙泉一带)住在深山中的人们,人死以后用一方形木函装殓,杀犬祭祀,同时饮酒歌舞,宗教仪式完毕,就把棺材“悬著高山岩石之间”。至于为什么要实行悬棺葬,可能与古代南方少数民族的宗教意识形态有关。据唐代张的《朝野佥载》记述,“五溪蛮”的老人死亡后,将尸体入棺先放在村外,三年后再将棺木安置在临江的高岩上。他们认为“弥高者以为至孝”,即棺木放的位置越高,越是尽了孝道。因此,从考古材料看,悬棺有的竟放置在高达一二百米的悬崖峭壁上。

  (4)玉殓葬这是指长江下游良诸文化墓葬中,随葬璧、瑗、环、琮、玉镯、玉锥、玉蝉、玉佩等多种玉器的安葬形式。由于《周礼》中有“苍璧礼天”、“黄琮礼地”、“璧琮以敛尸”的说法,所以有的学者将良诸文化墓葬称为玉殓葬。这是强调了随葬品的重要,因为按周代礼制,璧、琮是祭祀用的礼器,墓主占有这些礼器,说明生前掌握祭祀天地的权力,通过分析随葬品的性质,则可推测墓主人的身分,故有其特殊性。不过究其实质,玉殓葬也属于土葬之类。

  与此相联系,在汉代,帝王及上层贵族死后,盛行身着玉衣厚葬的制度。玉衣,即用玉片编缀而成的衣服,是一种特制的高级葬服。古人认为,穿了玉制葬服,可以庇佑尸骨不朽,灵魂长存,因而不惜工本制做玉衣。目前我国发现的复原完整、保存最好的玉衣,是1968年河北省满城县陵山出上的西汉中山靖王刘胜及其妻窦绾的两件金缕玉衣。玉衣分金缕玉衣、银缕玉衣、铜缕玉衣等不同等级。按《后汉书·礼仪志》记载,汉代皇帝死后用金缕玉衣,列侯始封、贵人、公主用银缕玉衣,大贵人、长公主用铜缕玉衣。但从刘胜及窦绾用金缕玉衣看,这一规定在西汉时尚不严格。汉代以后,玉衣使用渐少。曹魏黄初三年(公元222年),魏文帝曹丕鉴于汉代诸陵的金缕玉衣不断被掘墓偷盗,便下令废除了玉衣葬制度。


土葬埋死者的地方叫坟墓。上古坟与墓是有区别的,葬后封土成丘称坟,不堆土亦不植树称墓,后来才将坟墓连称。据现代考古材料看,商代和西周的墓均无坟堆,如殷代的武官村大墓和妇好墓都不见有坟丘。这与《礼记·檀弓上》所说“古也墓而不坟”是相吻合的。就是后世也有不起坟头的土葬,如蒙古族有一种葬法,是将尸体深埋地下,掩土后驱马踏平,任榛草生长,不留痕迹。墓上加坟的习俗,大约起源于春秋时期。据《礼记·檀弓上》载,孔子把已故父母合葬的时候就筑了四尺高的坟丘。近年在河南固始侯古堆发掘的春秋晚期宋墓,已有了高达七米的坟丘。战国以后,坟丘已较为普遍。墓上筑坟主要是作为墓的标志,同时也是为了增加盗墓的困难。自从坟丘式的墓葬推广之后,坟墓的高低、植树的品种以及占地面积的大小,也都成了表示身分等级的一个标志。汉代班固《白虎通德论·崩薨》引《春秋含义嘉》说:“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这反映了先秦的情况。至汉代,已将坟堆的高低列入法律条文:“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周礼·春官·冢人》郑玄注引《汉律》)唐代之后,对品官坟制历代都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且大同小异。如《明史·礼志》载,明代功臣死后封王,坟地周围100步,坟高二丈,四周坟墙高一丈;一品坟地90步,二品以下递减十步,七品30步,七品以下20步;一品坟高一丈八尺,二品以下递减二尺,七品以下六尺;一品坟墙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递减一尺,五品以下四尺。

  与坟墓相联系的还有墓碑和墓志。最初的墓碑是木制的。先秦王公贵族下葬时,因墓穴很深,棺木要用轳辘系绳(即绋)缓缓地放下去,那装轳辘的支架就是碑。这种碑的上端凿有一圆孔,可扣住粗大的绳子,古碑上方有圆孔大概即由此而来。这种供悬棺入土的轳辘支架到汉代改为石制。起先所有的墓碑都是无字的,殡仪结束就留在墓穴里。后来就利用这现成的柱子刻上墓主的姓氏官爵、卒葬年月等内容。这种刻着文字、含有纪念性的“碑”,就是后来完整意义墓碑的雏形。到汉代墓碑就已立在墓上了,其制作越来越精细,碑文也多为歌功颂德之词,成了炫耀死者身世、业绩的手段。

  汉代以后,还出现了与墓碑性质相同的墓志。墓志是和棺椁一起埋在墓穴内的石块,上面刻有死者的生平概况。当初其作用主要是为了防备陵谷变迁,以此为标志便于后人辨明墓穴,所以也称为“埋铭”或“葬志”。魏晋时期,由于魏武帝等帝王曾以天下凋敝、碑表虚美等原因下诏禁止立碑,于是埋墓志之风开始盛行,至北朝魏齐时达到极盛。最初墓志的形状各式各样,北魏之后方形墓志成为定制。一般墓志是两块正方形石板,一上一下相合,平放置于棺椁前。上石为志盖,刻有标题(某朝某官某人墓志),并饰以花纹、神像。 由于文字多为篆书,也称为“篆盖”。下石为志底,刻有志铭,主要内容是死者姓氏、籍贯、官阶、生卒年月及生平事迹等。其内容用散文体的称“志”,用韵文体的称“铭”。有的有志无铭,有的有铭无志,而大多数是志铭兼而有之,所以统称为“墓志铭”。墓穴埋志是我国古代一种颇具特点的丧葬礼俗,主要是为了表彰死者,以示永志怀念。南北朝之后的墓志刻工愈加精细,形制结构也愈加讲究。有的还刻有线画青龙、白虎、朱雀、玄武(龟或龟蛇合体)等四方守护神形象和莲花图案纹饰。有的志盖则雕成龟形,首尾四足出露,在龟背中间题写死者之名。

  从战国中期开始,君王的坟墓有了专名,称为“陵”。《史记·赵世家》载,赵肃侯十五年(公元前335年)“起寿陵”,这是历史上君主坟墓称陵的最早记录。君主坟墓称陵的原因,据杨宽著《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所说,主要有两点。一是当时作为封建身分等级制中最高一级的国君,坟墓造得最高。现在咸阳以北的秦惠文王墓和秦武王墓都高三丈以上,这在当时坟墓中算是最高大的了。当时人们已经把高大坟墓比作山陵,因而很方便地把国王的高大坟墓称为山陵。二是战国时代人们已用山陵比作最高统治者,把最高统治者的死隐讳地称为“山陵崩”。因此,当国王活着就预先建造坟墓时,为了避免不吉利,也就隐讳地称为陵或寿陵了。这种把君王坟墓比作崇高的山陵,也是古代推崇皇权至上的一种表现。到了汉代,就已经是“无帝不称陵矣”(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

  约与君王坟墓称陵同时,又出现了在帝王陵墓顶上或边侧建“寝”的制度。这是因为当时人们迷信死者灵魂就藏在陵墓的墓室中,建寝则可便于死者灵魂用作饮食起居的处所。从汉代记载看,当时帝王的陵寝中陈设有坐位、卧床、几、匣柜和被枕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具,如同活人的居室一样应有尽有。每天由宫女像对待活着的君主一样,按照一定时刻为灵主灵魂整理床上被枕,提供盥洗用水,布置妆饰用具。每天还要按时刻献供四次食品。这种帝王陵园建寝制度,开始于战国时期,确立于汉代。东汉时曾一度把每年元旦朝贺皇帝的“元会仪”,搬到陵寝来而成为“上陵礼”,并建筑了举行仪式的大殿,使得陵寝在祭礼中的地位大大提高。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局动乱,战争频繁,陵寝难以保存,处于衰落阶段。唐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增加,陵寝制度又有进一步扩大和发展。明代扩大了祭殿的建筑,取消了寝宫的设施,废止了留宿宫人、日常供奉的形式,更加突出了朝拜祭祀的隆重礼仪。这种讲究朝拜祭献排场的风气,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还须提及,在古代帝王、贵族官僚的墓地上,十分明显地代表着墓主等级地位的,是墓前大道(称“神道”)两旁陈列的石像雕刻群。这些石刻不仅有高低大小和数量的差别,而且类形品种也不同。例如明代,明孝陵前的石兽有狮、独角兽、骆驼、象、麒麟、马六种,共12对;石人有文臣、武臣二种,共四对。明长陵沿用孝陵石刻群的组合,只是增加勋臣一对,并成为明代皇帝陵的定制。至于官僚墓前的石刻群,《明会典》明确规定:公侯和一、二品官,是石望柱、石虎、石羊、石马、石人各一对;三品官减去石人一对;四品是石望柱、石马、石虎各一对;五品是石望柱、石马、石羊各一对;而六品以下不准设置石刻。清代大体沿用明制,其他各代也都有类似的等级规定。另外,古代受到推崇的特殊人物,墓前神道也有石刻,如曲阜孔林神道即有石人、石豹、石角端(传说神兽)、石望柱各一对。


  丧葬并不以出殡为完结,此后还有居丧的礼俗。居丧期间,仍然要像丧葬时那样穿丧服,而丧服的区别是由生者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而决定的。丧服共分五等,俗称“五服”,根据《仪礼·丧服》的记载,其名称为斩衰〔cui催〕、齐〔zi资〕衰、大功、小功、缌〔si私〕麻。居丧期也分为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

  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其衣用粗麻布制成,麻布不缝边、斩断处外露,另还截一段粗麻布像围裙那样围住下身。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子为父、父为长子都服斩衰。子为父服斩衰还要系粗麻腰带,表示哀伤过度,身形削瘦不堪;执孝杖(俗称“哭丧棒”),表示哀伤不食,毁骨难立,须持杖而行。妻妾为夫、未嫁女子为父服斩衰还要用麻系在发髻上,称为“髽〔zhua抓〕衰”。斩衰居丧期按规定为三年,实际是25个月或27个月。

  齐衰服也用粗麻布,但缝边较整齐。齐衰居丧期又分为四种。其中齐衰三年,是父卒为母、母为长子的丧服。齐衰一年,又因在丧礼中是否执杖分为“杖期”和“不杖期”。杖期是父在为母、夫为妻的丧服;不杖期是男子为伯叔父母、兄弟、其他儿子,女子为娘家父母、媳妇为公婆,以及孙子孙女为祖父母的丧服。齐衰五月,是为曾祖父母的丧服。齐衰三月,是为高祖父母的丧服。

  大功次于齐衰。功指织布及制做丧服工作。其服用熟麻布制成,较为精细。大功丧期为九个月,是男子为姊妹和姑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女子为娘家兄弟、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公婆为嫡子之妻的丧服。

  小功也是熟麻布,但丧服较大功更为精细。小功丧期五个月,是男子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堂姐妹、外祖父母,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及兄弟媳妇的丧服。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用细麻布制成。缌麻服丧期三个月,凡较疏远的亲属、亲戚,如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岳父母、婿、外甥、外孙等都服缌麻。

  上述丧服制度,虽然在当时未必全部实行,历代丧服丧期也有所变动,但其通过丧服表现血统亲疏和等级差别的实质是一样的。

  按照礼制,在服丧期间还有许多居丧的规定要遵守,称为“守制”。其具体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庶民要谢绝应酬事务,做官的则要解除职务,在家守孝至居丧期满。品官因父母丧弃官离职亦称“丁忧”。丁忧制度大约始于西汉后期。《汉书·哀帝纪》载:“诏曰: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颜师古注:“宁,归家持丧服。”至王莽当国,规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汉书·王莽传》)。之后丁忧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对于父母死不奔丧、离职者,被认为是“大不孝”,还有惩处的规定,有时甚至处以极刑。如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闰八月,滑州掌书记孟升因隐匿母丧被大理寺断为流刑,而明宗认为“将复投荒,无如去世”,于是赐其自尽。不过,国家如因军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官员守制没有期满,朝廷也可强令其出仕,这叫作“夺情”或“起复”。但在入署办公时应穿素服,而且不能参加朝会、祭祀等礼仪活动。第二,居丧期间禁止婚娶、饮宴等喜庆之事,如果违反,就会受到处罚。《唐律》规定,居父母丧如果“身自嫁娶”,或者脱掉孝服游戏作乐,均为“不孝”,属十恶罪之一;若居丧“生子,徒一年”。第三,居丧期间禁止参加科举考试。起初限制很严,即使是服缌麻者也不准赴考。清初顾炎武《日知录·缌丧不得赴举》载,宋代举人郭稹昌缌丧赴考,为同辈告发,就被交付御史台劾问。到明代限制放宽,除了服三年之丧者不得赴考外,其余不再限制。当然,封建政府为维护丧服礼制,对于守制的官员也给予一定待遇。如明代曾经规定,官员在居丧期间,凡已任职五年以上且没有大的过失,就发给一半的俸禄;“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日知录·奔丧守制》)。另外,对于守制在家的官员,朝廷一般都要派遣官吏前往慰问,并赐给钱、米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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