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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中 农村股份合作银行开步走

 文野 2015-03-09

回顾历史,中国农信社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解放初期到1958年,这段时间是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大发展时期。当时,根据中央政府要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在全国广大农村推行“三大合作”即: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虽然那时的信用社是由小农经济发展起来的,规模比较小,管理水平低,但中国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由此起步。

第二阶段是1958年到1978年,这段时间是信用社经历挫折和摧残时期。当时,整个国民经济在“左”的路线和错误政策的侵害下,都受到损害,而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首当其冲,损失最大。这二十年,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以及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受到严重的损害和损失。信用合作事业从总体看,这段时间在萎缩,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有的地方也可以,但全国总体上是受到挫折。

第三阶段,从1978年到1983年,这段时间是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始恢复时期。文化大革命以后,鉴于当时把农村信用社下放给地方管理造成混乱和损失的教训,国家决定,把农村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首先交给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农业银行管理,使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单位。当时,虽然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得到一些恢复,但是,由于国家银行管得过多,管得过死,使信用社丧失了自主权,而成为银行的附属,走上官办的道路。信用社的发展受到约束,自主权受到伤害。

第四阶段,从1983年1996年,农村信用社进入初步改革和发展阶段。1983年国务院105号文件明确规定,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这以后,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有了一定初步改革,信用社当时也都搞了一些民主管理形式,业务也得到了一些发展,内部管理也都有一定的加强。但是,信用社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的改革不彻底,合作制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民主管理很多地方流于形式。

第五阶段,从1996年到现在,根据国发1996第三十三号《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1996年之后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要将其恢复为合作制。但经过6年的改革实践,曾经困扰农村信用社的严峻现实并未好转,见诸于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经营效益等方面,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也并未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合作制理念得不到社会公众、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的广泛认同。

分析人士指出,究其原因,不是我们对合作制原则理解出现了多么大的偏差,而是政府对“恢复”合作制预期过高,对改革成本预期不足,没有调动原始社员和信用社员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加上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沉重,改革之后不久又遭遇了亚洲金融风暴。使得合作金融作为非主流金融形式,可以在西方获得成功,而在中国变成了“逾淮之橘”。 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在贵州花溪挂牌中国股份合作金融迈开实践步伐

在理论界的争议声中,中国新体制下的股份合作金融迈开了实践的步伐。

5月28日,贵州省花溪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为中国去年8月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首家挂牌的农村合作银行。云岩区、兴义市和湄潭县农村合作银行正按计划筹建,年内挂牌。

4月30日,贵州省印江县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挂牌,成为贵州省第一家挂牌的统一法人县联社。其他7个试点县(市、区)联社也已相继挂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刘乃云6月5日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示,股份制和合作制融合而成的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如何运作,还没有可资借鉴的模式。贵州省愿意通过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等股份合作金融机构,为探索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作出努力。

双重经营目标作为“老、少、边、穷”省份,在农信社改革试点中,贵州省获得了四个“第一”。一是第一家向国务院报改革试点申请;二是第一家向国务院报改革试点方案;三是第一家组建省联社;四是在新管理体制框架下,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挂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刘乃云对记者表示,因为获得四个“第一”,贵州省农信社因而名声在外。作为理事长,他现在压力颇大。如何使农信社资金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来支持“三农”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胡家吉透露,贵州省农业贷款需求的资金缺口目前达32亿元。

刘乃云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规模小、基础差,要使农信社走出困境,仍需要付出极大努力。农村合作银行是与当前农村“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一种农村金融组织形式,贵州省按照“从严控制,先行试点,逐步发展”的原则,选择了4家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已经率先挂牌。

农村合作银行既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原来意义的农信社,而是股份合作制的金融机构。所以,在经营观念、经营策略、经营目标和手段上既不能像国有商业银行,也不能像过去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应有双重经营目标,一是继续服务“三农”,逐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二是要在追求利润的回报上下功夫。

刘乃云表示,在服务方向上,农村合作银行改名不改姓,银行还姓“农”。特别是花溪、湄潭、兴义仍然要坚持以“三农”服务为经营宗旨,以优先满足农民信贷需要为前提,更加突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省联社用章程和制度的形式把4家农村合作银行的支农比例规定下来,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湄潭和兴义的支农比例不低于60%,花溪不低于50%,云岩不低于20%。而且在支农上,农村合作银行要树立“大农业”的概念。最近,中国银监会下发一个支农文件,要求农信社在保证种养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贷款需求基础上,还要对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

在经营机制上,农村合作银行不仅仅是改名,而是脱胎换骨式的变革,管理层次的提升。农村合作银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树立现代银行经营理念,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刘乃云说,在服务功能上,农村合作银行要立足社区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强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把地方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始终作为农村合作银行努力追求的更高目标。力求把这4家农村合作银行打造成为贵州农村合作金融的新品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典范。

作为全国第一家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独立董事黄思刚可以被称为“农村合作银行第一独董”。黄思刚是贵州大学工商管理系副教授,他对记者表示,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独立董事没有现成模式,他研究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模式,并将之作为参考。他现在正在思索如何对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和管理进行梳理。

莫成“翻牌公司”

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4月30日挂牌。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表示,印江县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但这只是改革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只是完成了一级法人的组织构架和制度设计,实践的任务更加具体而繁重。

这位负责人说,要认真研究和落实一级法人的管理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这是对一级法人的原则要求,但在工作中怎样去实施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如果不重视研究和落实,一级法人就会形同“翻牌公司”,有其名而无其实,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印江县联社已初步制定了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管理办法,拟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再逐步总结、修改和完善,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路子。

农信社成立50多年来,真正的民主管理机制并没有形成,基本上是内部人控制。印江县在统一法人改革过程中,不少社员代表提了建议,希望这次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能真正兑现民主管理的承诺,不再把“三会”当摆设。

这个负责人说,这个问题提得十分尖锐,我们再不能穿新鞋走老路了,不能再干愚弄老百姓的事。要坚持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决策层与经营班子严格分开,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真正形成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内部人控制现象,让社员当家作主,真正体现合作精神。

近年来,印江县农村信用社逐年加大了支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服务“三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信用社开始出现大量资金闲置现象,经调查了解原因出在对支农的理解和定位上。有的员工认为支农就是为农户提供种子、农药、肥料、耕牛、农具等贷款,非此不能贷款。然而农户这些传统的小额资金需求已逐渐在发生变化,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收入渠道增加,一般几百元的贷款需求已由原来的大占比变为小占比,农村信用社再按原来的理念去支农,贷款往往找不到对象,于是,大量资金出现了闲置现象。

其实,农村的贷款总需求是很大的,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求量较大,但很多信用社没有注意研究这个变化,贷款行为与经济结构变化相脱节,静态的观念与动态的发展相矛盾。印江县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说,这是县联社在深化改革中应重点研究的问题。否则,农村信用社的路子会越走越窄。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观念跟着变化走,资金跟着“三农”走。

这位负责人说,实行一级法人后印江县联社不能满足于这种在低起点上的一次跳跃,要在可持续发展上下功夫。从素质角度看,农村信用社的员工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因此,必须采取岗位培训、院校深造、自学成才、凡进必考等措施尽快提高职工素质。

从硬件设施看,农村信用社的办公条件和设备配置明显落后于其他金融机构,影响形象和信誉,必须有计划地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力度,从根本上改变亏社不亏人的现象。从服务功能和手段上来看,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不全,结算渠道不畅,服务水平较低。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农村信用社长足发展的瓶颈,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后,必须作为战略性的问题来研究和落实。

新生机构监管

贵州银监局副局长林毅告诉记者,贵州省年内将陆续组建成立四家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做好对新生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是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据悉,中国银监会也正在研究新生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

林毅表示,近期贵州省银监局将根据监管体制变化的新情况抓紧制定完善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责任制度,对合作金融监管工作重新分工,明确好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监管工作报告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据悉,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已经制定了专门办法,即《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监管责任。

林毅说,现在的关键是在实践中抓落实。要督促农村合作银行认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要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的特点确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切实发挥决策、管理、监督、执行职能。

股份合作金融起步

时下一种观点认为,新生的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究其理论基础而言,本质上不过是对传统合作制理论的修补与完善,并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合作银行绝非农信社改革普遍适用的正确方向。

这种观点说,历史的教训反复提示我们,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回归合作制的致命弱点。而股份合作制既非合作,又非股份,性质不清,方向不明。实行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制度,才是农信社最现实、最科学的选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行合作制可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经营目标更加清晰、民主管理更加深化,合作制这种制度本身并不构成金融企业管理混乱的理由。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企业依靠所谓的“精英管制”只能维系一段时间,只有建立在私有产权和民主监督基础上的法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企业的存续经营。金融业作为风险集中的行业,需要特别的法规和独立的机关进行监管,但这并不能说明金融业不能沿用现代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和合作制。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私有制就没有合作金融。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私有产权的观念和制度在中国得到逐步的增强和完善,社会财富也出现了一定的分化,一些弱势群体事实上难以获得商业金融的眷顾,如果他们能够自愿加入合作金融组织,实现互助自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农民中的大多数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所需的资金融通,很难从政策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获得。农村信用社本应担此重任,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农村信用社不恰当地充当了“官办银行”的角色。

合作起步

尽管还存在不少理论上的争议,但2003年8月,中国启动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国农信社发展由此进入第六个阶段,股份合作金融的探索也由此拉开序幕。

国务院15号文规定,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按照国务院15号文的要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8省市率先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

结合各地情况,江苏省拟组建20家农村合作银行,6家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省拟组建20家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江西省拟组建12个农村合作银行;贵州拟组建4家农村合作银行;陕西拟组建2家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也将会有几家。重庆和吉林只有县联社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而县联社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在其他6省也都存在。

(国际金融报)    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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